对于国债有一个基本规定,就是债券发行后,只有在偿还期满后才能要求发行主体清偿,或按规定的赎回条件清偿。在国债券到期前,持有者不能要求债务人清偿自己所持有的债权。如果持有者由于种种原因,在到期前需要资金时,只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第三者出售、转让。转让完成后,债券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因此,国债的转让属于国债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1988年是我国国债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为了解决国债变现难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发展国债市场,国家于1988年4月和6月两次在62个城市进行国库券流通转让的试点。国家规定转让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所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1992年《国库券条例》肯定了国债转让的行为:“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目前,国债转让进一步市场化,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活跃了证券市场。
我国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财政系统的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二是金融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国债交易的主体也有两大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二是机构投资者,即以投资为目的,从事相当程度的持续性投资的法人,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等。中介机构办理国债转让可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形式。由中介机构用自己的资金向国债券出售人买入债券,然后再将其售出的,称为自营买卖。代理买卖,是根据国债券出售人或购买人的委托,由中介机构按其指定的价格、数额和交易期限代其买卖国债券的形式。(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国债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没有一部“国债法”,国债的发行和流通缺乏健全而统一的法律规范。譬如,对于财政部发行和管理国债的必要权限、国债发行原则以及一定时期内国债发行的总规模、国家偿债基金来源、国债推销机构等,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和颁布“国债法”,完善我国国债法律体系,促进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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