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应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节能降耗”。可见,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已经成为我国执政党的重要执政理念。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经常被用于定义以下四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支柱:经济、生态、社会和制度,可以同时支持以上四个因素及其子系统的工具就应当是被鼓励的。环境税就是可以支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有效经济调节工具,其运用可以均衡的改善以上四个子系统。
环境税的出现是完全与可持续发展一致的,因为环境税本身就包含经济、环境、社会及其子系统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追求。施行环境税(包括环境费、环境罚款制度)会产生增加财政收入和刺激产生环境友好型产品的双重红利。换句话说,实施环境税既与经济发展标准上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又可以产生社会责任的经济行为。只有当环境意义上、经济意义上和社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都建立起来后,制度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建立。
环境税的优势在于它可以限制对生态环境有害的产品的消费量,减少有害废物的排放并使之降至可接受的水平之内。可接受的环境税必须符合经济可接受与环境可接受性双重标准,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科学合理的环境税,其标准包括:(1)尽量少的环境成本;(2)将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影响降到最低;(3)实施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4)经济发展上的可接受性;(5)同时不能对自由市场贸易产生负面影响。(www.xing528.com)
欧盟环境政策的制定就是明确以帮助成员国维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政策制定者运用以动机刺激为基础的调控工具,以图实现特定的目标产出,鼓励低成本的环境问题解决机制,纠正外部性影响并为特定目的而筹措增加财政收入。[26]当前欧盟的发展除了经济水平发展之外,还包含许多方面的内容,生态、环境就是当前需要发展的清单目录中的优先选项。因此,EU及其成员国必须决定如何在不危及环境的前提下协调经济的发展。自从市场解决的方式无法给出最优解之后,国家的至关重要的活动角色就是为了保护生态而实施各种环保手段。[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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