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的立法自2010年就已启动,由国税总局、财政部、原环保部联合拟定针对CO2、SO2、废水和固体废物征收环境税的税法草案已提交至国务院,但直到2016年底才出台。究其原因,就是环境税的征收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同时,可能会引发产业升级造成的就业率下降、由于税收造成的市场总剩余的无谓损失等,这些都会对经济增长率和增长量造成负面影响。根据学者研究,征收环境税对GDP 具有负面影响。[3]因此有一些经济学家是反对环境税的,例如Bovenberg,Goulder等,他们通过研究认为次优有效的环境税应该比庇古税更低,每当污染税上升,同时下降的不止有污染水平,还包括就业率,因此,在就业方面不存在双重红利的影响。以欧盟国家的立法例来看,环境再生、环境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环境激励以及税收收入增加是促使欧盟环境署开征环境税的原因。而环境税改革的目的就是将税负从“goods”(好的/商品,例如,资本和劳动)向“bads”(坏的,例如造成污染的各种因素)转移,可见环境税不但可以纠正负面的外部性效应,而且可以减少普通税的负担,增进社会福利。[4]但当涉及污染权的维持、财政收入压力的上升、竞争和消费的降低、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及不确定效果的双重红利假设时,环境税政策的不利一面也应当被充分考虑。[5]
自从十八大确立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之后,宏观决策层明确地给出信息:只要经济运行处在可接受的区间之内,政府决不启动大规模经济刺激方案。这清晰宣示了“使市场充分起作用”的空间,而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正是挤压、排解过剩和落后产能、促使企业和产品升级换代的有效压力与动力机制。[6]因此,经济新常态之下,虽然我国仍有强烈的经济发展需求,但绝对增长量与增长率已不是最高指标,中高档的增长率都是新常态的正常范围,在这个范围之内,更多应当考虑的是经济增长的质量而非数量,绿色GDP、可持续发展的增长方式就应当是新常态下最优的发展方式。(www.xing528.com)
此外,虽然许多报告显示在二氧化碳排放税、含铅汽油税、废弃物及废弃物交易税、交通拥堵费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负面影响,[7]但还是有许多欧盟国家在环境税的实施中取得了正面的经济表现,这些国家多为丹麦、荷兰、挪威、瑞典这种经济发达的国家,他们不止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突出进展,而且通过经济调整中环境税的运用降低了所得税,增加了投资,使公共收入循环起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表现。[8]也就是说,虽然环境税的征收可能直接造成经济增长的放缓,但是会间接刺激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寻求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从长远看来,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仍然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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