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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立法前瞻性:财税法新探索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决定》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是对财政法前瞻性立法的制度保障。而科学性,则直接关乎经济立法的前瞻性,对于改革中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遇到困难的问题要有一定的预见性。

经济立法前瞻性:财税法新探索

在以往的经济改革中,往往是以权威决断的方式打破现有法律制度的桎梏,而非采用以新法代替旧法的缓和方式,加之改革本身就是在原有的法律框架外建立新的制度,使人们形成了一种“改革就是打破法律”“不打破法律就无法改革”的误读。过去的经济改革多是以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进行的,改革的阵痛和成本是难以避免的,在某种程度上也为恣意决断、不科学、不民主、不合理的决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提供了政治性辩护,也淡化了相关决策主体的责任。

财政法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自由资本主义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的,一开始只是作为危机应对之法而产生,但随着经济社会化发展国家的职能也随之转变,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调整职能。现代意义上的财政法不应当限定于应对已经发生的经济问题,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经济的法律调整应当参与到行政未发生之前,即不只要治经济的“已病”,也要治疗经济的“未病”,这就对财政法的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挑战。(www.xing528.com)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决定》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是对财政法前瞻性立法的制度保障。所谓民主立法,是为了防止立法与决断中的恣意性,将最终的决策权切实由国家的主人——人民来掌握,使立法的决定代表人民的权力意志,也使权威主体的决断从政治性决断还政于人民的权力决断。而科学性,则直接关乎经济立法的前瞻性,对于改革中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遇到困难的问题要有一定的预见性。这要求在立法与决策中不但要向人民群众征求意见,也要增加立法过程中对专家学者的论证和咨询比重。“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47]民主性和科学性是立法前瞻性的保障,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经济立法方可在经济改革中具有一定的韧性,可以将改革的成果包含在成文中,或用具有前瞻性的经济立法引领改革,为改革预留一定的法律空间,改变以往由政策引领改革、由权威部门决断规划改革的局面,这也是政治体制中将权力放进笼子里的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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