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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决断的不稳定性:财税法理论新探索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财政法的政策性特征也使经济领域中的权威决断变的恣意与不稳定,相对而言,人民的财政法治需求更加稳定一些,不会因国家政策的变化或领导人的变更而出现大幅度的变化,具有相对客观性。而权威主体的意见则更具主观性,又因权威决断的理由经常是因为其具有权威而非代表民主,使权威主体更倾向于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恣意决断。

权威决断的不稳定性:财税法理论新探索

财政法作为法,必然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才能使国家、政府、人民对经济管理、调控或参与行为的规则和行为的后果有一个准确的预期;但是另一方面,财政法具有政策性,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使国民经济法律调整需求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而财政法也随之处于不断变动之中,[32]这使得财政法较之民法刑法这种传统法律部门而言更具有灵活性、变动性、政策性。法的稳定性要求与经济调整的政策变动性要求统一于我国财政法治中,使我国财政法兼具稳定与灵活的特征,例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历经多次修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也不断变动,从最初的800 元,陆续调整为16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财政法的政策性特征也使经济领域中的权威决断变的恣意与不稳定,相对而言,人民的财政法治需求更加稳定一些,不会因国家政策的变化或领导人的变更而出现大幅度的变化,具有相对客观性。而权威主体的意见则更具主观性,又因权威决断的理由经常是因为其具有权威而非代表民主,使权威主体更倾向于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恣意决断。正如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所言:“任何掌握权力的人具有一种滥用权力的倾向,这是一个尖锐而又重要的真理。”[33]在改革过程中,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决策代替法律的情况,例如,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正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的决定》用行政机关的权威决定改变国家税制并引领了税制改革。这种恣意决断在同一领域出现了不止一次,单在税收领域我国就历经了多次税改,现在正在进行的“营改增”税改亦是如此。虽说我国的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但由于权威主体主导改革的决策以及政府投资行为缺乏民主制约,对于改革和经济管理所引发的成本和问题更是无从问责。(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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