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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决定取代权力决定,实现新财税法理论探索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法需要经济民主,是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最终决断权,经济立法决断、经济调控决断和司法决断中涉及财政法运行的部分,都是由人民权力分化或授权而来的。经济立法中的决断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民主意志,人民的民主决断,就是我国最高的权力决断。[30]人民遵守决断的秩序形成了法,这是施密特“秩序论”的观点,但也是“秩序论”的一大缺陷。

政治决定取代权力决定,实现新财税法理论探索

财政法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法。财政法需要经济民主,是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最终决断权,经济立法决断、经济调控决断和司法决断中涉及财政法运行的部分,都是由人民权力分化或授权而来的。由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在经济调控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调控,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裁判,但依法调控、依法裁判的依据——经济立法权应当由人民享有。经济立法中的决断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民主意志,人民的民主决断,就是我国最高的权力决断。而另一方面说,我国由于人口众多,让人民中的每个主体都充分发表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辩论、论证,建立古希腊雅典那样的“公民大会”制实现直接民主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有一个民主代表机关收取民意,将人民的意见集中起来,进行统合、价值评估、排序、取舍等,民主代表机关中最重要的(并非唯一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但行政机关、执政党也会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收集民意,以作为权威决断的依据,从而形成经济政策和财政法规、规章。可以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正当的经济权威决断都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但除立法机关天然是民意代表机关而享有立法权限外,政党、行政机关在权威决断时还必须符合一个先决条件,作为权威主体的政党、行政机关所做的决断必须符合权力享有者(人民)的意志,权威主体必须代表权力主体,权威决断的内容必须符合权力决断。

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体,虽然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但是人民并不经常以整体的形式动用其伟大的力量,尤其是其中的暴力力量。纵观历史,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民都是以个体的形式处于被统治者管制、压榨的状态中,而真正掌握暴力机器的,是国家政权机关。人民的决断是实质意义上的“权力决断”,而权威主体的决断只是形式意义上的“权力决断”,只是披着“权力决断”外衣的“政治决断”,形式决断应当与实质决断的内容相契合。但现实中经常会发生以下情况:权威主体凭借其权威地位强制推出决断,并通过暴力的强制力强行推动该决断的实施,使该决断形成人人遵守的“秩序”,进而宣称人人遵守决断是因为人民的认同,而自己的决断代表了民主,是人民赋予了其权威,这样政治决断就掩盖了“权力决断”。[30]人民遵守决断的秩序形成了法,这是施密特“秩序论”的观点,但也是“秩序论”的一大缺陷。在其发表于1922年的《政治神学》艺术中,施氏只是提出了规范论与决断论的两种法学思维方式,但在纳粹党执政后,施密特在其任纳粹党职的1934年出版的《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一书中,又增添了“秩序论”,这实际上是一个不完善的理论(亦可能是施氏为了政治目的而故意忽略和回避了该理论中的某些问题),他没有回答“秩序”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没有对“秩序”进行价值上的评价和考量。盲目的提出“国家作为整治统一体内部的特殊秩序步骤,不再具有政治上独占的权利,而只是运动领袖的一个机关”[31]的结论,这实际上只是一个法学家在对政治生涯有所诉求的目的下为当时的暴力权威所炮制的政治理论而已。(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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