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是国家治理秩序中的重要一环,它指的是执政党如何治理国家的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执政党把握国家发展的全局,统治者将执政党政策上升为法律的形式贯彻执政秩序,对于具体的治国秩序则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调整;二是执政党凌驾于政权机关之上,由党领导政权机关;三是执政党相对独立,以党代政,由执政党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司法权力。由于后两种执政方式人治色彩过于浓厚,使执政党决断的正确性主要依赖于党的个人领导能力,忽视了民主与法治的要求。[20]可见,执政党合理采用权威决断的方式,用法治的手段推行党的政策,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上施加政治影响的做法是目前执政党执政方式中最理想的状态,执政党的权威决断主体身份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的秩序,这本身就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我党权威决断主体地位。宪法的序言实际上就是在国家建立时取得国家政权的权威主体对自己执政秩序和地位的确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权威主体地位只是由宪法加以确认,而非宪法予以生成,其权威主体地位是其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人民已经认可了共产党的执政秩序,认可了对其决断的遵从,因此其权威主体地位也是不可撼动的。当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模式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演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党对执政模式作出的是前述第一种选择。为加强党的领导,中共中央提出了“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的原则,并于1953年3月10日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政府工作的直接领导的决定》。[21]此后的各个政治运动影响着经济工作的顺利进行,这在农业、工业与商业上都有体现。[22]及至改革开放后,党委至上的理念才有所缓和。随着对外开放和外事活动的增加,不仅仅使人民了解了世界,也使得初次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逐渐成熟、逐渐掌握了科学的执政方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强调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使得执政党的决断也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下进行,推进了我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能力的现代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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