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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刚性约束力问题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财政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的收支活动应当按同级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进行,但实际运行中政府往往突破预算法的限制,例如为招商引资而随意进行税收减免的承诺,为保障地方政府年度间的收支均衡而对超收部分采用“放水养鱼”的缓收策略,而最具影响的则是2008年金融海啸之后我国政府推出的“四万亿”救市计划,这一切都体现了财政预算刚性的缺失。[22]其三,人大对权威政府的预算约束流于形式。

财政法规刚性约束力问题

财政法既可以看作是维护政治秩序的制度设计,也可以看作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手段,而财政法正是通过制度化的设计,对权威主体的恣意进行了限制,在政治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引入了民众的参与,使之更具民主性与正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法可以被视作是对权威主体进行权利限制的法。

然而从我国财政法运行的实际效果来看,权威主体滥用权威地位、将财政法规定置若罔闻的情况时有发生,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税收立法过程中缺乏民众的支持性参与,税收法定原则没有落实到实处。目前我国开征了18个税种,其中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3个税种有法律依据,其余15个税种都是以政府行政法规的形式而存在的,这与我国宪法第56条要求公民依照法律纳税的规定是不符的。该现状的本质就是权威政府发布的权威文件对法律产生了替代作用,不论该政府文件的内容本身失洽与否,该文件的生成过程实际上就是用权威决断剥夺、排斥了民众通过政治参与创立规则的权利。其二,政府收支往往突破财政法的约束。按照财政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的收支活动应当按同级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进行,但实际运行中政府往往突破预算法的限制,例如为招商引资而随意进行税收减免的承诺,为保障地方政府年度间的收支均衡而对超收部分采用“放水养鱼”的缓收策略,而最具影响的则是2008年金融海啸之后我国政府推出的“四万亿”救市计划,这一切都体现了财政预算刚性的缺失。这种偏重政策治国的理念在长时间内虚置了法律、消解了法治命题。[22]其三,人大对权威政府的预算约束流于形式。既然预算的本质是通过对政府财权的约束管理政府的事权,那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的审批就应当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标准,而目前人大对各级政府预算的审查过于流于形式,以全国人大为例,上千页的预算草案要求人大代表在半小时内进行审议,这种制度设计使民众的政治参与难以产生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效应。(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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