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理财治国工具,除了调节财政法律关系之外,还衍生出对发展中国家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功能。权威化治理的支持性参与,其概念起源于美国学者萨缪尔·亨廷顿的“权威政治”和“政治参与”理论。亨廷顿认为,东亚国家民族独立之后会经历由封建制度到现代民主制度的过渡阶段,这个过渡时期的政治体制就是权威政治。[1]这种权威化治理既包括民主的内容,又不同于现代西式民主,而是由一个有现代化意识的政治强人或组织构建一个具有过渡性质的权威政府,这种权威主体不同于传统语境下的权威,因此又可以称为是“新权威主义”。
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以东亚为典型,例如菲律宾)应当建立一个具有权威的政府,在权威政府的治理下组建权威政治,为保持政治的稳定性,权威主体应该本着开放的态度接纳民众的政治参与活动。亨廷顿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2]就该概念本身而言,并不包括政治参与的目的性导向,即不包含直接的支持性的态度。[3]但亨氏认为,政治稳定依赖于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相互关系,[4]并提出了“政治秩序=政治参与/制度化程度”的公式。[5]以亨氏理论为逻辑起点进行展开,在政治参与不具有鲜明支持性目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引导民众对权威主义的支持,从而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具有对权威主义的支持性功能,而财政法就是其支持性制度中的重要一环。
不同民众对与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同,有的主体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国家的政治活动中,此为自主参与模式;有些主体对于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虽然也会有相应的政治参与行为,但这种参与往往是被动的,是在他人的干预、影响或动员下进行的,此为动员参与模式。[6]而对于政府而言,不同时期的权威主体对于民众政治参与所持的主观态度是不同的,在权威主义初创时期,为了达到夺取政权、稳固统治的目的,权威者会尽可能地发动民众参与政治,而一旦权威确立,权威主体又会想方设法地让民众对政治保持冷漠。但是现代社会中抽象的民众总体与国家、政府的形象高度相容,对于个人,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7]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民众的权利意识会越来越强烈,参与政治的诉求也会随之增加,一旦这种诉求无法被当前的政治秩序所满足,就会引发失序。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其政治制度落后于其经济发展,[8]为此,亨氏甚至认为权威主义之下的秩序失序也是难以避免的。(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民众通过政治参与实现对权威化治理的支持,不同于民众对政府决断的支持。许多时候民众会反对、甚至激烈反对政府的某一项具体决断,这只意味着民众反对该项决断本身,并不代表民众反对权威化治理。恰恰相反,某项政府决断正是由于缺失了民众的支持性基础而对政治的权威造成了损害,人民正是通过反对有损政治权威的失当决断而促使政府重塑其权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反对、问责都是支持性政治参与的一种模式,财政法就为这种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平台。
政治上的权威与财政法治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之所以在我国财政法的这一功能体现的并不明显,是与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革命历程有关的。纵观西方革命,无论是英国为了反抗国王查理一世跳过国会直接征收顿税和磅税而进行的资产阶级革命,还是法国第三等级为了反抗国王路易十六肆意开征新税而进行的法国大革命,其原因都是由于财税制度的不公导致了国民对国家政治的不支持,使国王和税法都失去了权威,最终导致剧烈的社会变革形成了新的权威秩序和新的财税制度。美国为反抗英国统治进行的独立战争虽然也有独立之目的,但究其根本仍是为了反抗英国对其北美殖民地征收的高额印花税和茶叶税等。相对而言,新中国的革命被赋予了更多的民族独立与反帝反封建使命,其财税因素的重要性并不凸显,[9]以至于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法学者对于财政法功能的认识总是相对于政治的支持性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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