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这虽然是一个极为缓慢的过程,但毕竟对于封建财政思想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是自明朝中叶之后,财政思想领域的重要变化体现为对于传统的财政思想展开了批判运动,而且形成了日益尖锐的新旧传统与反传统的斗争。同时,统治阶级更为经常地以重伤原则作为处理国家财政事务的方针政策,意味着对未来的新剥削方式的憧憬。明代的财政思想代表人物是邱浚与张居正。
邱浚对儒家量入为出的古老财政原则并未提出什么新的见解,但是对于其具体的执行程序却做了颇为详尽的发挥,他提出:
臣愚以为今日制国用,亦宜仿此法。每岁户部先移文内外诸司及边方所在,预先会计嗣岁一年用度之数:某处合用钱谷若干,某事合费钱谷若干,用度之外又当存积预备若干其钱谷见在仓库者若干,该运未到者若干,造为帐籍,一一开报。又预行各处布政司,并直隶府分,每岁于冬十月百谷收成之后,总计一岁夏秋二税之数,其间有无灾伤逋欠蠲免借贷,各具以知。至十二月终旬,本部通具内外新旧储积之数,约会执政大臣通行计算嗣岁一年之间所用几何,所存几何,用之之余,尚有几年之蓄,具其总数以达上知。不足则取之何所以补救,有余则储之何所以待用。岁或不足,何事可从减省,某事可以暂巳。如此则国家用度有所稽考,得以预为之备,而亦俾上之人知岁用之多寡,国计之赢缩,蓄积之有无云。[71]
这是很具体而明确的国家预算编制程序,这个程序比唐代、宋代的记录要周详的多。邱浚所建议的预算程序和近代国家预算编制过程,除了手续上有粗犷与精细的分别之外,最大的不同就是它以编制年份的实际财政收入作为编制依据,而近代国家预算则是以预算执行年份的估计收入作为编制依据。但由于在封建时代最高统治者的个人之用与国家财政开支难以区分,因此不可能产生严格意义上国家预算。
张居正(1525年~1582年),他曾经于万历年间以内阁首辅身份主政十年,在具体的财政事务中多有建树,尤其他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土地清丈与一条鞭法而为时人及后人所瞩目。在中国封建时代的著名理财家中,张居正的理财功绩虽然比不上桑弘羊、刘晏、王安石等人,却也是明代比较突出的一位,他的理财活动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进行:一是在财政支出方面强调节用,二是制止或者避免官僚地主对封建财政收入的侵蚀。在减少财政支出方面,它的基本方针是一切无用之费能省则省,无用之赏尽量避免。对于其集体裁减项目,主要是指皇宫开支如宫中服侍用度之类,特别是对于僧道的施舍尤其应当禁止。在它的奏议中,很多是关于停止修建工事工程、限制皇室或外戚支取国家经费这样的建议,这些均体现了它主张节用的精神,[72]但是所谓的无用之费,既没有鉴定的标准也缺乏相应的财政制度予以保证,全凭个人的判断而临时加以约束和制止,这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而在租税收入方面,张居正试图解决的主要是拖欠或者逃税的问题,具体方法就是推行考成法,他将完成租税征收的任务作为工作的实效而成为官吏考核的重要标准。这种考核是相当严格的,最初的规定征课任务以十分计,不及八分者,即停发官吏俸禄,稍后又以九分为及格,另需代征以往拖欠的租税。此外,明王朝一些有识之士提出清量土地按照时有田亩数量纳粮应差,到万历时在张居正主持下在全国大规模推行。这种以清丈田亩为税赋基础的政策在当时绝非易事,尽管存在很多非议,张居正却能正确认识到土地清丈使小民获得实惠,而对于官豪之家却殊为不便。通过土地的清丈田赋总额未变,而丈量出的新土地则与旧土地一样缴纳税赋,这样将总的田赋分配到了新的土地上,每亩出户自然会有所减轻。通过土地清丈查出大量逃税土地,既缓和了税负不均的矛盾,也延缓了封建财政危机,这也是土地清丈作为张居正重大政绩之一而被后世理财家所称颂的根本原因。
此外,张居正还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出现是中国财政史上的一件大事。一条鞭法的改革,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其一,各州县一年所需的徭役,按照官府所需要的费用及工时折算摊入田赋缴纳。其二,将以往分别征收的粮税、差役代金、各种摊派及土贡统一征收。其三,赋役课征一律实行量地计征。其四,除漕粮和部分物料仍需征收实物之外,各种税赋一律折合成银两缴纳。其五,因“归役于地、计亩征收”,可不编订户则,将十年轮充一次的差役制度,改为每年一役。(www.xing528.com)
一条鞭法改变了过去封建税赋由户或丁负担的传统,转向以田亩为课程基础,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一条鞭法的推行在当时引起了朝野上下的广泛争论,特别是反对派公开要求一条鞭法停止实行。反对派的主要观点基于以下几方面:首先,一条鞭无征收总额的规定。其次,反对以田亩为课征的对象,这是反对派攻击的重点。他们的理由又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其一认为按田亩征收,尤其是按照田亩摊派差役将使赋役负担全部落到土地所有者身上,而工商从业者却得以脱免,这虽然是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为多地之家辩护,主张工商业者也需要负担差役无可厚非,但是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考察这有利于新兴工商业摆脱封建束缚的课税制度,更有助于他们从内部瓦解封建经济,为新的生产方式开辟道路。其二,反对者认为专以田亩为课征对象将削弱封建政权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这是封建赋役制度由对人课税面对物课税转变的过程中,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因担心由此会削弱封建依附关系,也就是难以控制住足够的农业劳动力提供剥削之用而发出的哀鸣。其三,强调南北不同,一条鞭法最初创制并实行于南方个别地区,随后逐步向北方推广。因此,反对派往往以南北经济情况不同为由,认为一条鞭法只适用于在南方推行,而并不应当适用于北方。在一个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度内,强调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而在赋税制度上做区别对待自有其道理,但是,反对者首先考虑的绝对不是封建赋役制度因地制宜的问题,而是为北方多地之家的既得利益辩护。
到明代中晚期,开始广泛出现与占支配地位的正统思想相对立的叛逆思潮,其代表人物就是李贽(1527年~1602年),李贽是泰州学派后期的重要思想家,他公开以异端自居,对于封建礼教,尤其是程朱理学进行了全面的攻击。首先,他对儒家讳财利的传统教条进行了严肃的批判,认为它严重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他说:
财之与势,固英雄之所必资,而大圣人之所必用也,何可言无也?吾故曰,虽大圣人不能无势利之心。则知势利之心,亦吾人秉赋之自然矣。[73]
他的理由很简单,但很具有说服力:圣人也是人,既然是人,就不能脱离社会生活,也就谋取物质生活资料,所以他把好利、多买田宅等都看作是很自然的现象,否定讳言财利的教条必然反映在他对待理财的态度上,李贽对于一向被指责为聚敛之臣的桑弘羊、刘晏大加赞扬,强调富国的重要意义。他说:
史迁传货殖则羞贫贱,书平准则厌功利。利固有国者之所讳欤?然则木公之九府、管子之轻重,非与?夫有国之用与士庶之用,孰大?有国之贫。与士庶之贫,孰急?[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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