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相统一原则:财税法新探索

相统一原则:财税法新探索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实际上是经济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和应然体现。同时,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也是财政法的经济责任制理论确立的直接依据。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中的“权”是指权利和权力,“权”的主体不同,“权”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相统一原则:财税法新探索

财政,不仅有“财”,还有“政”,是有“政”之“财”,“政”就表征着财政关系的管理性,使财政不同于一般的“财”,尤其不同于无“政”之“财”。因为政府才有权力强制进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才能筹集和支出财产,并令相对方服从。从这个角度看,“政”是“财”的必要条件,“财”因“政”才可能被筹集和支出,没有“政”就没有“财”,可以说,没有必要的权力和强制,就没有财政。正是因为“政”,所以财政关系区别于一般的财产关系。筹集和支出财产不仅需要政府的权力和强制,而且需要政府的管理,如有理有节、量入为出、合理安排、协调平衡、公平有效,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管理,就会“破财乱政”,无财政可言。在财政关系中,政府与其他主体相比,地位突出,政府是管理者,是权利(力)主体,而相对方是被管理者,是义务主体,它们的地位不是平等的,权利(力)不是平向的。此外,在财政关系中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是无偿地征收,无须对等给付;政府支出财政收入是无偿地拨付,无须直接归还。这说明财政关系具有无偿性。财政关系的强制性、不平等性和无偿性是其管理性的具体表征。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40]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中国经济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重要体现。由于公有制条件下,各种公有主体和作为拟制体的国家不能像私人那样自动地追求效益最大化,存在着种种主体角色异化的行为,容易造成普遍的经营管理不当或不善,因此通过在经济立法、经济执法中深入贯彻“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目的在于校正公有制条件下的“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实际上是经济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和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和应然体现。同时,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也是财政法的经济责任制理论确立的直接依据。

财政法中的“责”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责”是指法律要求财政管理主体必须作出的行为或者禁止作出某种行为,是一种角色责任。其次,“责”还意味着当财政管理主体没有履行自己的角色责任时,法律会对该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财政法往往采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手段来保证经济法的实施,保证财政管理主体履行自己的角色责任。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中的“权”是指权利和权力,“权”的主体不同,“权”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对于私的主体来说,“权”主要是指权利,即私法领域内的经济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而对于财政管理主体这一国家公权力主体来说,经济法的“权”包括权利和权力两种属性,而很多情况下,经济法公权利主体的“权”和“责”也具有一体性,其行使的“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责”。

利是指利益,这里的利益主要是指经济利益,但不限于经济利益,也包括社会利益等。经济法中的利益之所以和权、责相挂钩,一方面是因为财政法调整的是发生在经济运行中的社会关系,经济利益是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尤其是在宏观领域内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波及的产业范围或者市场领域往往非常大,影响着多数人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是因为财政法客观要求经济利益与财政管理主体的权力、权利、责任相结合,做到责任越大、权利(力)越大、利益也越大。如果财政管理主体的权力很大、利益很大而责任很小,就会滋生贪污、腐败、推诿等不利后果,如果有责而无权无利,就会影响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对经济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1]王晓晔主编:《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55页。

[2]参见徐孟洲主编:《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7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7页。

[4]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3~514页。

[5]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8页。

[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4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4~225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6页。

[10][英]哈耶克:《通向奴役的道路》,冯兴元、王明毅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71页。

[11]参见邱本:《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04~107页。

[12]参见何刚:“波音麦道兼并冲击波”,载《人民日报》1997年7月8日。

[13]参见王晓晔主编:《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86页。

[14]王晓晔主编:《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85页。

[15]史际春、宋槿篱:“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

[17]参见[美]罗伯特·多克里:“美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制止,尤其是反托拉斯性质的措施,以及与限制性商业惯例有关的判例”,载吴炯主编:《维护公平竞争法》,中国人事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18]参见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www.xing528.com)

[19]参见[日]丹宗昭信等:《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75~77页。

[20]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21]焦洪昌主编:《宪法学》(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2]刘剑文、崔卫军:《竞争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23]参见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2页。

[24]魏琼:《西方经济法发达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5页。

[25]See Richard Whish,Competition Law,4th ed.,London:Butterworths,1985,p.18.

[26]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7页。

[27]Richard Wish,Competition Law,4th ed.,London:Butterworths,1985,p.93.

[28]参见魏琼:《西方经济法发达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29]直到1980年,竞争仍被解释为“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之间争夺经济利益的斗争”,是资本主义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根源,“只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民经济才能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规律也就失去了作用”。参见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97~599页。

[30]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31]中日经济专家合作编辑:《现代日本经济事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92页。

[32]王晓晔主编:《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49页。

[33]参见史际春、宋槿篱:“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34]参见高桂林、李帅:《经济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33页。

[35]“原则”条,载《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409页。

[36]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

[37]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134页。

[38]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39]参见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4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