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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协调原则在财税法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平衡协调原则既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造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因此它可以弥补在其自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法律原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因此可以说,平衡协调原则集中体现了财政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的内在要求,是财政法价值理念的现实载体。平衡协调原则决定了财政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不仅仅是经济效率,更包括社会效益。

平衡协调原则在财税法中的重要性

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理念之一,也是财政法的重要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社会性和公、私法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之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36]平衡协调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财政法的制定及实施各个环节,都应体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这些价值和理念。由于平衡协调原则既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造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因此它可以弥补在其自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法律原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因此可以说,平衡协调原则集中体现了财政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的内在要求,是财政法价值理念的现实载体

平衡协调原则决定了财政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不仅仅是经济效率,更包括社会效益。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财政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也应以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有学者据此认为应以经济效率作为财政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主要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此外,财政法的效率虽然主要和直接是指经济效率,但它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也应重视经济的质的提高。经济的质不局限于经济性指标,还包括如对环境、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思想精神等方面的影响,后者即人们所谓同经济利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37]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效率观是一种社会效率观。社会效率相对于经济效率而言,其内涵更加深刻和广泛。效率确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反映出来的,而经济法的效率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率,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的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率的组成部分之一。”[38]后一种认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侧重社会效益,因为在倡导追求经济成果的同时同步,追求了社会、生态、人文等方面的综合发展进步。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包括政治、经济、人文、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经济只是社会的一个方面。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说到底是在范围上的一个大小问题。经济效率只是社会效益的一个方面。此外,政治、人文、生态环境等也包括于社会效益之中。中国经济法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之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决定了其必将承担更加广泛和深刻的历史使命,而不能仅将经济效率一个方面作为其价值追求。社会效益较之经济效率作为财政法的价值追求是一种在传统上的延续传承,境界上的升华发展。经济效率是一种财富创造的衡量指标,而社会效益除此之外还包含了财富的分配、社会无形财富的获得及无形利益的减损等诸方面。社会效益就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所获得的净效果和纯收益,不仅包括一些现实的收益,也包括一些隐性的效果。社会的进步发展要防止“高经济效率,低社会效率”现象的出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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