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一般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它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预算管理体制是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基本财政关系、划分财政资金在各级政权之间分配的基本制度,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占主导地位,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改革,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高度集中,逐步过渡到中央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财政管理体制也作出了相应的改革。从1985年起,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施行这一体制,调动了地方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为了稳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在原定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在实行财政包干体制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弊端,不适应经济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国家从1994年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实质内容,是按照各项税收本身的特征,如税种、税源状况、影响程度、复杂程度及征管效应等来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以法律的形式稳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www.xing528.com)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伴随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断发展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为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我们需要抓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一系列综合配套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目前“税利改革”是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财政立法应当巩固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使财政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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