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机制中,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更具宏观调控的性质,可以说,财政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
我国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即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过程中,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对这种财政关系如何调整,调整得适当与否,直接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利益。
我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首先需要人们观念上的更新,对政府机构而言,就是要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转向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杠杆从宏观上调控、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控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变化的经济体制。同时我们要看到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控制。要使市场健康发展,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国家在宏观上保证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而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是否平衡,是由国民收入分配和使用状况决定的。(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国家财政处于国民收入分配的核心地位,它对国民收入分配和其他方面都有着直接制约作用。这就决定了财政调控机制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地位。我国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对财政管理关系、税收关系、预算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财政监督关系等财政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发挥着宏观调控的作用。因此,财政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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