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票的背书
(1)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汇票的承兑
(1)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3.汇票的保证
(1)保证行为。
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但并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
①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
经典案例分析题
【案例1】(2009 年)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 “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2)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4)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5)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案例2】(2011 年)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要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3】(2012 年)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
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公司、D公司、E公司、G公司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G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4】(2013 年)
A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0年3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0年9月1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B公司交票提货。
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人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复制,3月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月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A公司,声称B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
3月23日,B公司为向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则向C公司支付现金29万元。
7月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C公司和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不知晓。
9月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4月15日由出票人A公司交还该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该汇票退还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5)E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案例5】(2013 年)
2011年2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甲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公司财务人员乙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丁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
2011年6月1日,B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B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9月20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1年9月25日,E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E公司支付了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是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向乙追索?并说明理由。
(5)甲银行的付款行为是否正当?并说明理由。
【案例6】(2014 年)
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印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案例7】(2015 年)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0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汇票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发现,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1日,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5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案例8】(2016 年)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F公司对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并不知情。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9】(2017 年)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B公司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
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B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10】(2018 年)
A公司为支付向B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公司为履行向D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中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F公司的要求,D中学请E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D中学对F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A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A、B、C、E公司追索,A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公司以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11】(2019 年)
A公司为结清欠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交付给B公司销售经理甲。甲偶然获知B公司拟将其辞退,心生愤懑。甲知悉B公司拖欠C公司一笔50万元的货款,且与C公司负责人乙熟识,遂伪造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加盖于支票背书人栏,将该支票交付给乙,但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C公司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支票交付给D公司。
D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支票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支票上的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系伪造,遂予拒绝。D公司向A、B、C公司追索,三家公司均以票据系甲伪造为由拒绝。D公司遂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经典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案例1参考答案】
(1)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4)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M银行的签章系伪造,被伪造人M银行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5)丁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乙公司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2参考答案】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属于票据的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3参考答案】
(1)C公司不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可以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明知D公司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该汇票,故D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4)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因此,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5)G公司应当向F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虽不属于票据保证,但仍具有民法上保证的效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E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4参考答案】
(1)E公司无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A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2)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
(3)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在本题中,尽管D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E公司背书转让时,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E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E公司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5)E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案例5参考答案】
(1)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在本题中,尽管B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未将该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2)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在本题中,尽管D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E公司背书转让时,E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公司无权向乙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乙)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5)甲银行的付款行为正当。在本题中,B公司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票据权利恢复正常。承兑人甲银行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案例6参考答案】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根据规定,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在本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对价取得票据,D公司有权以对抗E公司的事由,对抗F大学。
(2)①C基金会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在本题中,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②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在本题中,B公司与C基金会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公司不得撤销,C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3)C基金会无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A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伪造人(甲)并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7参考答案】
(1)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并非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B公司对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C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尽管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D公司背书转让时,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D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G公司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尽管背书不连续,但F公司基于吸收合并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后,F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G公司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案例8参考答案】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B公司不得以自己与C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D公司知悉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B公司可以拒绝D公司的追索。
(4)①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E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无须承担票据责任。②D公司有权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虽不属于票据保证,但仍具有民法上保证的效力。因此,D公司可依据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9参考答案】
(1)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在本题中,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书转让时,丁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价、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无须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B公司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孙某无须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10参考答案】
(1)甲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E公司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案例11参考答案】
(1)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2)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甲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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