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经济法通关宝典:票据权利规定及公示催告期

经济法通关宝典:票据权利规定及公示催告期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经济法通关宝典:票据权利规定及公示催告期

1.不享有票据权利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以及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且支付相当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提示1】无权处分情形:

①前手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

A→B(受C欺诈、胁迫)→C(无权处分)→D(善意取得)

②前手的代理人是狭义无权代理。

A→B(无权代理)→C(明知,无权处分)→D(善意取得)

③票据伪造。

A→B(遗失或被盗)→C(拾得+伪造B签章,无权处分)→D(善意取得)

④票据贴现(向其他组织或个人)。

A→B(贴出人)→C(其他组织或个人作为贴现人,背书无效,不享有票据权利)→D(善意取得)

【提示2】受让人须支付相当对价。

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表5-1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www.xing528.com)

4.票据权利的救济措施——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3)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4)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书(而非票据凭证)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6)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5.追索权

(1)通知义务。

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追索对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相关链接1】①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10日)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相关链接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相关链接3】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相关链接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