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别除权”认定
(1)破产人以自己财产为自己提供担保,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人以自己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管理人报酬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3.债权申报
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4.重整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5.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6.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提示1】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提示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图4-4 个别清偿处理流程图
(3)涉及债务人财产诉讼的个别清偿。
表4-10 涉及债务人财产诉讼的个别清偿的处理流程
【相关链接】《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7.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40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经典案例分析题
【案例1】(2007 年)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进行了申报。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所有的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2】(2011 年)
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戊公司向甲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
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财产损失能否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并说明理由。
(5)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2012 年)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
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2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何在?
(2)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4】(2013 年)
自2012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A公司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出售给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500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如果E公司拒绝了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D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能否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案例5】(2014 年)
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4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家公司拒绝,两家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须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设备款,D公司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回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C两家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须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于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绩效奖金及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领取工资的行为,管理人应分别如何处理?
(4)管理人收到设备后,D公司还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出卖人取回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6】(2014 年)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有的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案例7】(2015 年)
2014年年底,A公司已经开始出现破产原因,2015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1)2015年2月,B公司委托A公司代为销售某产品,A公司管理人将其归为A公司财产。
(2)2015年3月,A公司运输车辆将董某撞伤,A公司向董某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金15万元。
(3)2015年4月,A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分期付款,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A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10%的货款。
(4)2014年5月,A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向D银行借款100万元。A公司管理人为该抵押物的管理、变现等付出了合理劳动。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A公司管理人将该抵押物的价值计入了计酬基数,同时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www.xing528.com)
(1)B公司委托销售的财产是否属于A公司财产?并说明理由。
(2)A公司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支付给董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3)C公司能否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
(4)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该抵押物的价值能否计入计酬基数?管理人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8】(2016 年)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9】(2017 年)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
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经管理人同意,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
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否产生债务清偿效果?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5)在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对A公司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程序?
【案例10】(2018 年)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的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A公司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对此,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5)对于A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案例11】(2019 年)
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上市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于9月18日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A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A公司认为,重整申请由其提出,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亦应由其制作。
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A公司存在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及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无法向预付费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按照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的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重视,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中分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A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时又设立了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相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28人,占A公司出资人人数的70%;出席会议出资人持有的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5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60%。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又有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其刚知晓A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破产申请书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2)A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应由其制作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应当由谁决定?
(4)根据会议表决情况,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5)对于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经典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案例1参考答案】
(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案例2参考答案】
(1)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1年之前。
(2)丙公司无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根据规定,戊公司受让机床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并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4)丁公司的财产损失不能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丁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5)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案例3参考答案】
(1)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偿。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4)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案例4参考答案】
(1)C银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仅为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因此,对于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C银行只能向主债务人B公司追偿,而不能向A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2)①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根据规定,E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无重大过失、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有偿取得并已交付)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②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5参考答案】
(1)B、C两家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可以要求返还。具体为: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出卖人取回权。根据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案例6参考答案】
(1)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本题中,A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3)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5)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本题中,A公司基于承揽合同占有F公司的财产,且F公司已付加工费,管理人无权拒绝返还加工物。
【案例7参考答案】
(1)B公司委托销售的财产不属于A公司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代销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2)A公司管理人无权撤销支付给董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C公司不能取回该批货物。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C公司不能取回该批货物。
(4)①该抵押物的价值不能计入计酬基数。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②管理人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案例8参考答案】
(1)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不得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管理人无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案例9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抗辩异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C公司向A公司财务人员交付20万元货款的行为不产生债务清偿效果。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A公司向D公司的清偿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案例10参考答案】
(1)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足3年。
(3)管理人应当予以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案例11参考答案】
(1)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3)①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②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由人民法院决定。
(4)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故无权要求立即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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