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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关宝典:债权申报与费用责任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经济法通关宝典:债权申报与费用责任

1.申报期限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草案、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相关链接1】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相关链接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职工债权无须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涉及保证的破产债权申报(www.xing528.com)

表4-7 涉及保证的破产债权申报

续表

4.债权异议

(1)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2)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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