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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的相关费用及限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的相关费用及限制

1.一般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3)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般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原物被违法转让或毁损、灭失,便需要根据不同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法。

表4-5 原物被违法转让或毁损、灭失情况的处理方法

2.出卖人的取回权

(1)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2)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www.xing528.com)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1)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图4-1 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流程图

(2)出卖人破产的处理。

图4-2 出卖人破产的处理流程图

(3)买受人破产的处理。

图4-3 买受人破产的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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