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24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总结】《公司法》中有关“1/2、1/3、2/3”比例的归纳。
表3-25 《公司法》中相关比例的规定
续表
经典案例分析题
【案例1】(2011 年)
某机构投资者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甲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甲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末,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甲则辩称: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3)2010年3月1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2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主管,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1%的股份。
(4)2010年3月26日,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8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8%股份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2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4月2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的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的40%。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时,乙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随后,甲辞职,乙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
(4)2010年3月26日,乙提出的临时提案是否应被列为A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并说明理由。
(5)2010年4月2日,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乙在受让B公司转让的A公司27%的股份时,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4%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案例2】(2012 年)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万股。2007年8月20日,乙听到A公司欲进行产业转型的传闻,遂通过电话向A公司提出查阅董事会近一年来历次会议决议的要求。次日,A公司以乙未提出书面请求为由予以拒绝。
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乙对两项决议均投反对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遭拒绝。
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07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其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
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
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8%。收购顺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A公司转让B公司股份所得800万元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拒绝乙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之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回购乙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说明理由。
(3)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收购谈判事项?并说明理由。
(4)A公司能否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5)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A公司拟要约收购B公司股份总额的5%,而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了总额的8%,A公司应如何处理?
(7)乙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2013 年)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简称“甲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1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2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1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2年2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召开的甲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赵某于2011年12月20日卖出所持有的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7)投资者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4】(2014 年)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大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4年2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大华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大华公司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订如下方案:(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募资5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年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份。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14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大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四维公司关于大华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大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增持大华公司2%的股份是否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并说明理由。
(6)A和B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5】(2015 年)
大华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数10亿股。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自己控股的华星公司持有大华公司51%的股份。
网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钱某持股90%、孙某持股10%。网商公司最近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3000万元。
网商公司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大华公司计划通过购买网商公司全部资产的方式将其收购。为此,大华公司拟订了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大华公司向网商公司股东钱某、孙某分别发行新股9亿股、1亿股,用于购买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方案二:大华公司先向华星公司发行5亿股新股,华星公司向大华公司支付15亿元。大华公司再向网商公司的股东钱某发行4.5亿股新股、向孙某发行5000万股新股,并向钱某支付13.5亿现金、向孙某支付1.5亿现金,用以收购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李某是大华公司的股东,持有大华公司500万股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80日。在大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上,李某认为该次重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提出异议。但在之后的表决中,李某投了赞成票。最终,方案二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方案二实施后,大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李某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公司拒绝。李某又向公司监事会请求对公司董事长赵某提起诉讼,起诉赵某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尽到相应义务,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监事会对李某的请求未予理睬。随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时对赵某的妻子提出控诉,认为她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据查,5月10日,赵某妻子将其所持现有股票全部卖出,亏损50万元,并全部买入大华公司股票。5月12日,大华公司对外公布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赵某妻子听闻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将其所持大华公司股份全部出售,亏损2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方案一能否造成大华公司控股情况发生改变?并说明理由。
(2)方案一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李某对赵某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理由。
(4)李某要求回购公司股份的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根据方案二,分析华星公司是否应当向大华公司所有剩余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并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6)赵某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案例6】(2016 年)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
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15年10月底,监管机构根据举报,对风顺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某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卖出,获利30万元。
(2)投资者张某于2014年2月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15年7月10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1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郑某辩称: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自己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投资者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刘某认为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对这场股市风波负有直接责任,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
投资者钱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投资者张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刘某是否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案例7】(2018 年)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经典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案例1参考答案】
(1)A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2)①乙不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不足180日。②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乙在起诉前未向A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不符合规定。
(3)①丙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②丁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4)乙提出的临时提案不应列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乙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距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10日。
(5)乙与股东张某共同召集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乙发出要约收购4%的股份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7)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案例2参考答案】
(1)A公司拒绝乙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法律并未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A公司有权拒绝回购乙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不包括转让主要资产。
(3)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收购谈判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但在法定的及时披露时点前其公司证券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4)A公司不能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根据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是,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除外。在本题中,A公司和C公司同受甲控制,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即8%。
(5)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6)A公司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7)乙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之举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8个月的限制。
(8)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买入6个月内卖出,由此获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在本题中,由于要约收购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故要约期满A公司收购完成的时点不会早于2007年12月20日,2008年6月10日距该时点不足6个月。
【案例3参考答案】
(1)2011年7月1日召开的甲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本题中,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书面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2)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规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属于董事会的职权,法律并没有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
(3)赵某于2011年12月20日卖出所持的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①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②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7)①吴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吴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出了股票,不能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②郑某能够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郑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甲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该股票而发生亏损,可以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4参考答案】
(1)四维公司关于大华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正确。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在本题中,大华公司最近3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应支付的利息3000万元[5亿元×6%=3000(万元)]。
(2)①拟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③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应界定为一致行动人。
(4)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如果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在本题中,丙与乙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所持股份应合并计算,丙与乙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为32%,超过了30%的法定要求。
(5)甲增持大华公司2%的股份无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6)①A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可以确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②B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可以确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案例5参考答案】
(1)方案一实行后将导致大华公司控股情况发生改变。根据方案一,新股发行后,大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20亿股,其中,赵某通过华星公司仍持有5.1亿股(10亿股×51%),持股比例降至25.5%(5.1÷20×100%);钱某持有9亿股,持股比例为45%;孙某持有1亿股,持股比例为5%;其他股东共持有4.9亿股,持股比例合计为24.5%。钱某将成为大华公司第一大股东,获得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原实际控制人赵某将丧失对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方案一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重组上市;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其中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在本题中,李某的持股比例未达到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4)李某要求回购公司股份的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在本题中,李某投了赞成票,并非异议股东,而且该决议并非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5)华星公司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6)赵某妻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可以确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案例6参考答案】
(1)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2)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可以确定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3)投资者张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张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前卖出,其损失与风顺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4)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5)刘某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本题中,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0.1%的股份,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案例7参考答案】
(1)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根据规定,收购人通过协议、其他安排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构成间接收购;投资者如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即可认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在本题中,林木集团持有林森木业45%的股份,新民投资注资后,将持有林木集团85%的股权,可实际支配林森木业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30%,可间接实现对林森木业的控制。
(2)新民投资应当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符合规定。①根据规定,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本题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②根据规定,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相应说明。而本题收购价格(9.77元/股)并不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元/股)。
(4)钱某不得辞职。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6)孙某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4月10日届满,孙某4月9日无法撤回预受。
(7)①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在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2017年5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②李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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