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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定金-经济法通关宝典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保证与定金-经济法通关宝典

1.保证

(1)保证合同。

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www.xing528.com)

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2.定金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6)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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