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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行使-经济法通关技巧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行使-经济法通关技巧

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经登记不得对抗

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新增的不动产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上述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www.xing528.com)

6.流押条款无效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7.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8.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

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9.多重抵押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仅适用于登记产生对抗效力的抵押权类型)。

10.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1.人保与物保并存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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