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高校、科研机构面临的一些体制机制障碍的深层原因,从总体上看,是我们整个国家一定程度上未能有效建立并运用国家创新体系,真正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政策体系。这些机制体制障碍要想彻底根除,就要整个国家政策体系来个大调整,基于利益机制、符合市场规则,以市场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以利益为纽带转化科技成果,在此基础上重塑国家创新政策架构和条款。例如,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关于国家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在更高层面建立统筹架构,提高各部委在政策上的协同效能;针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产权收益和税收减免、经纪人的权益保障等做出全面的政策法规调整。
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延展财务、审计、纪检、人事等方面的执行细则,使之与江西创新创业新政相衔接。如税收问题,要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益及作价股权的缴税细则,填补目前创业细则在这一方面的空白。考虑到赣八条的出台是为了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热情,建议在税率设置上尽可能低,科技厅可以深入研究发达地区的税率规定以作为参考。
建立一套紧跟创新创业的职称评定体系。按照省内一些科研单位的建议,对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科技人员,是否可以将其推广科技成果带来的经济效益纳入职称评定指标,为配合当前创业活动,可以扩展现有职称的设置,如增列推广研究员这类职称。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均应同等对待。(www.xing528.com)
进一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利用财政、税收等手段,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尤其在个税方面做一些突破。降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进一步细化产权制度,形成竞争环境的市场制度的底层基础性制度变革是当务之急。在“谁完成、谁拥有”原则基础上,明确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产权关系;以高校、科研机构(承担单位)作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第一权益主体,建立责权利统一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制度;探索建立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加快完善技术成果产权转移转化的财政税收激励制度;推进新制度设计,并尽快完善,向全国推广等。当然,这种变革必须“大刀阔斧”,而不是“缝缝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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