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赣八条”“赣十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力(即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但是涉及到实际操作时,我们发现这种权力授予又成了虚设。因为没有很好的成果对外公开机制、成果获取机制、成果定价机制,所以多年来存储的成果,合理合法的推入市场仍然很难,没有明确的体制机制可依循。产权制度和形成竞争环境的市场制度的底层基础性制度变革是当务之急。
此外,一些试点单位领导担心,“赣八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方案执行后会受到审计部门的质疑。也有一些试点单位领导担心,“赣八条”具体执行中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可能有好事之徒将之联系到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上去。还有一些试点单位领导认为,目前一方面将省直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归国资委管理,另一方面又通过“赣八条”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他们认为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因此,国家有关法律及部分部门规章规定,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者)所有,但由于上述多种原因,这类规定很难得到有效落实。另一方面,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是属于国家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这些单位大量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进行相关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背景下,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的权属关系进一步界定为: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只是具有占有、使用权,并且在对其进行使用时需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而最新的“赣十条”规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这两者之间实际是存在冲突的,具体到单位操作的时候往往会无所适从。尤其是涉及成果转化金额较大的时候,单位领导更是不敢擅自做主,项目往往会被人为耽搁。(www.xing528.com)
表面看,当前的政策是明确了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中的权属关系模糊不清的现状,国家通过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实际涉及具体操作仍然障碍重重。因此,高校、科研机构仍需要开展大量探索,积极创新机制,但在实际运作中,一些政策“隔离墙”和风险仍需不断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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