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八条”和“赣十条”对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及收益分配“三权”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将“三权”处置下放给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主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赣八条”第一条中明确规定“科研院所依法授权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第三条中规定“科研院所所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赣十条”第一条中规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自主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第四条中规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赣十条”还增加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领导依法依规决策免责条款,只要单位领导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勤勉履职,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这样就解除了单位领导正常定价决策的后顾之忧。
由于“赣八条”的适用主体是省属独立科研院所,故2015年的数据只统计了省属独立科院院所,2016年的数据则增加了省内部分高等院校。
“赣八条”实施半年,省属独立科研院所共转移转化科技成果174项,取得转移转化收入2245.188万元;“赣十条”实施半年,省属独立科研院所共转移转化科技成果166项,取得转移转化收入2572万元(同比增长14.56%)。
2015年省属独立科研院所共转移转化科技成果189项,取得转移转化收入2842万元;2016年省属独立科研院所共转移转化科技成果174项,取得转移转化收入4673.22万元(较2015年增长64.4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形式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授权使用和技术入股等。
表3-8 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www.xing528.com)
“赣十条”实施半年,省内高等院校(部分)共转移转化科技成果96项,取得转移转化收入2475万元;省内高等院校(部分)2016年共转移转化科技成果189项,取得转移转化收入6247.31万元。
表3-9 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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