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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人员双创政策研究报告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深化江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2015年4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试点办法》,在政策方面最大限度地给了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自主选择权。表2-2“赣八条”主要内容续表2016年4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扩大了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试点主体和范围。

江西省科技人员双创政策研究报告

为深化江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2015年4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试点办法》(赣府厅发〔2015〕12号,以下简称“赣八条”),在政策方面最大限度地给了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自主选择权。“赣八条”吸收了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行的最新政策措施以及兄弟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办法,改革政策尺度放得很宽。“赣八条”共8条,包括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原则、办法、比例等,并就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创新创业问题,提出了具体操作意见。试点涵盖了54个省属独立科研院所及4所试点高等学校。根据“赣八条”,江西将探索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利益分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制度化水平,支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并允许其在岗创新创业。

“赣八条”有很多亮点和特色。第一,赋予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更多的自主权。科研院所可以自主采用转让、许可、作价等入股的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和备案了;第二,容许和鼓励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参与研发的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奖励给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可以为60%~95%,这在全国范围内比例也是最大的;第三,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额;第四,提供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和在岗创新创业的选择方式,特别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离岗和在岗创新创业,3年后根据本人意愿和岗位空缺情况,还可以再回来重新确定职务职级等等;第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由单位所有,纳入单位的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表2-2 “赣八条”主要内容

续表

2016年4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以下简称“赣十条”),进一步扩大了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试点主体和范围。“赣十条”在结构上分为两大部分:第1~7条为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分配“三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激励以及政策保障制度等。第8~10条为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为科研人员,尤其是“双肩挑”人员的离岗、在岗创新创业有关内容情况。

第1条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自主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一是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三权不审批、备案。利用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本质上是国有资产,对其进行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三权”处理实质上是国有资金的处置,原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属于国家统收统支的范畴,即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审批或备案,产生的收益要上缴国库。“赣十条”对此进行了突破,明确规定将“三权”处置下放给科研院所、高校。

二是适当拓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奖励范围。根据国发〔2016〕16号文件精神明确拓宽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从小试、中试到产业化、商业化的全过程,离不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全方位支持,因此必须将这些科技创新和转化活动纳入奖励范围。

三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报告。院所和高校每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报送至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2条建立完善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

一是在“赣八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各种方式,并采用列举法列出,如: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二是增加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领导依法依规决策免责条款。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受多重因素影响,形成较为复杂。由于受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专业化评估机构欠缺、定价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制约,导致科技成果在不同时段市场定价波动很大,若定价过低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单位领导若要无条件承担决策责任,就会不敢大胆处置科技成果,客观上阻碍了成果的转移转化。《规定》在此做了突破,只要单位领导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勤勉履职,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这样就解除了单位领导正常定价决策的后顾之忧。

第3条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制度化水平。

一是加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建设,在转移转化管理、重大事项决策以及成果转化队伍和转移转化机构建设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这为各单位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成果转化力量提供了保障。各单位要根据《规定》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在单位内部建章立制,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二是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导向。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一直存在重科研、轻转化现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待遇不高。《规定》要求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责任主体,建立符合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为最终实现科研岗位和成果转化岗位并重开辟了道路。

第4条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

一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留归单位所有,可按规定自主处理,不上缴国库。但这个收益是财政收益,要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否则属于私设“小金库”,是违纪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了对重要贡献人员奖励后的成果转化收入的具体用途,不仅可用于科技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等,还可以用于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使成果转化收入尽可能的用于激励成果转移转化。

三是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明确规定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采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切块奖励的手段,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四是细化了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明确规定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突出了主要贡献人的个人价值,使科技人员贡献大小与获得奖励相匹配。

第5条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是单位正职领导(即党政“一把手”)是一个单位正常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任务重大。为避免股权长期捆绑关系引起的权力寻租,单位正职领导(即党政“一把手”)只能以现金形式获得转移转化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www.xing528.com)

二是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大部分院所和高校的团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都担任了行政职务,明确这部分“双肩挑”人员的奖励方式,能够充分调动其转化科技成果和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第6条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评价机制。

为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纳入科研院所、高校评价体系和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指标,本条从两个方面优化了有关评价机制:

一是将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列为其考评依据之一,对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突出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支持,调动各创新主体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二是在职称评审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移转化、有效专利等一并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对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审职称。这从根本上解除了从事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后顾之忧。

第7条加大财税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

主要从财政支持金额税收优惠两方面给予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支持。

一是省财政整合资源,综合运用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是对科技成果转化中转移转化奖励收益的“技术干股”如何纳税进行了明确。主要借鉴了《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有关规定,对获得“技术干股”的科技人员可实行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同时规定了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征收。

第8条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一是完善了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的审批方式,由原来的主管部门批准改为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如省科学院的主管机构为省政府,若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需省政府批准,程序很复杂繁琐,修订后只需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一些单位自己就可以批准,操作性更强,实施效率更高。

二是保证科研项目善始善终。规定科技人员离岗前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使单位科研秩序不会因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而破坏。

三是保障了离岗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相关权益。离岗3年内,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可享有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档案工资调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由原来“赣八条”的“离岗期间,原单位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领办创办企业应按规定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由企业及其本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修订为现在的“原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纳部分可由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这解决了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社保承续问题。

第9条允许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

进一步强调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开展在岗创新创业。在岗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科技成果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股权证明等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10条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动。

该条规范的对象是担任单位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由于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八十九条所限,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兼薪,但本条为了鼓励“双肩挑”人员创新创业,规定其可以离岗或在岗创新创业,但应按照国家规定辞去领导职务,不再保留职级待遇。

离岗3年内或在岗创新创业,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兼职(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本人股权,并进行经营活动合法性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职务职级。这为“双肩挑”科技人员合法合规创新创业提供了新路径。

表2-3 “赣十条”的主要内容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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