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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典型案例:美国创业革命推动经济奇迹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美国推进科研人员创业经验做法美国经济奇迹的秘密武器在于近30年兴起的创业革命。当今美国财富中超过95%是在1980年后创造出来的。美国是世界上实行创业教育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国家,创业教育成为创新型美国源源不断的动力。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了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机构,鼓励创业者积极创业。如今,美国已有超过500所大学提供创业课程和学位。政府资助的技术发明占到了高校科研成果的2/3,激发美国各大高校的商业化热情。

国外典型案例:美国创业革命推动经济奇迹

1)美国推进科研人员创业经验做法

美国经济奇迹的秘密武器在于近30年兴起的创业革命。《大趋势》中的约翰·奈斯彼特认为:创业是美国经济持续繁荣的基础。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创业型就业是美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是美国经济政策成功的核心。当今美国财富中超过95%是在1980年后创造出来的。

●完整的创业教育体系

美国的创业革命,得益于始自1960年代的创业教育。美国是世界上实行创业教育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国家,创业教育成为创新型美国源源不断的动力。美国创业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课程教学到专业教学,再到学位教学的过程;经历了从片面的功利性职业训练到非功利性的系统性教学过程。概括来讲,美国的创业教育体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多渠道的创业教育资金支持。

美国的创业教育得到了雄厚的资金支持。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了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机构,鼓励创业者积极创业。此外,创业教育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自从1951年成立了第一个主要赞助创业教育的基金会——科尔曼基金会(Coleman Foundation)以来,美国出现了许多支持创业的基金会,如考夫曼创业流动基金中心、国家独立企业联合会、新墨西哥企业发展中心等。这些基金会每年都会以商业计划大赛奖金、论文奖学金等多项奖金和捐赠教席的形式向高校提供大量的创业教育基金。此外,美国的风险投资机制十分完善,也为创业教育提供了实践基地和经费保障。

二是多样化的创业教育组织机构。

美国推广创业教育的机构主要有小企业管理局(SBA)、美国堪萨斯州青年创业家(YouthEntrepreneursofKansas)、柯夫曼创业中心等。美国很多大学设有创业中心,主要功能是把师生的研究成果转移给企业。高校创业教育机构种类很多,有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创业教育课程计划、创业教育研究计划、外延拓展计划;创业家协会,由杰出创业家组成,参与教学,为创业提供资金和捐助;智囊团,由外聘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等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就创业教育提出建议与措施,发挥咨询与外联的作用;创业研究会,召开学术会议,出版论文及相关资料;家庭企业研究所,负责开设家庭企业讲座,举办家庭企业研讨会,颁发杰出家庭企业奖,帮助家庭企业快速成长并成功把企业交给下一代。

三是完备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美国学校的创业教育课程,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乃至研究生,形成了相当完备的体系。面对创业者日益年轻化的趋势,美国从1998年1月开始实施“金融扫盲2001年计划”,向中学生普及金融、投资、理财、营销、商务等专业教育,积极培养未来的企业家。美国第一个高校创业教育课程诞生于1970年,到1980年,第一个本科创业教育专业诞生在百森商学院贝勒大学和南加州大学。如今,美国已有超过500所大学提供创业课程和学位。

四是通过立法加强就业、创业培训。

近几十年来,美国颁布了很多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立法,重要的有《人力开发与培训法》(1962年)、《职业教育法》(1963年)、《平等就业法》(1973)、《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1974年)、《就业培训合作法》(1983年)、《工人调整和再训练通知法》(1988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1993年)、《劳工保障法》(1993年)等。通过这些法律,结合政府拨款,调动州、地方政府、私人机构,包括私人企业和社团的积极性,开展寻求职业和失业人员的多种形式的培训。

●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

支撑美国的创业革命获得巨大成功的是其完善的创业政策体系。如拜杜法案的颁布实施、专利法的修订、高校持有技术发明、产权的使用以及各高校的效仿作用都激发了美国科研人员创办公司的持续热情。

一是专利法案的出台为创业活动的股权分配、收益提供法律保障。1980年《拜杜法案》的颁布使得美国各高校获得联邦财政资助的科技发明许可及商业化变得更加顺畅,促进了拥有知识产权并进行技术开发的创业公司出现。政府资助的技术发明占到了高校科研成果的2/3,激发美国各大高校的商业化热情。此外,《拜杜法案》规定了大学创业活动的合法性,它的宗旨是鼓励联邦财政资助科研成果能授权给创办的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学的创业活动给予了法律支持,让过去一些对大学创办公司的反对意见逐渐微弱,使大学管理者资助公司进行技术研发成为合法的行为,也让一些科研成果能够很快找到授权公司并进行商业化生产。

二是专业化的技术转让中介机构为科技人才创业进行服务保障。美国大学创业公司的兴办离不开本校技术许可机构专业、完善的保障服务。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不仅仅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更多的起到为创业公司提供法律支持、募资、咨询、联络外界的平台,其在创业活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其一,充足、专业化的技术许可人员对创业公司全程的保障服务;其二,利用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外部资源;其三,和与创业有关的资源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三是宽松、自主的创业制度环境为科技人才创业提供制度保障。像麻省理工学院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科技人才创业,大学在创业公司中持有股权,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办公司开发他们的技术发明,特别是允许科技人员使用学校资源来研发技术,允许技术人员在技术授权中缴纳较少的许可使用费,并为科技人才提供前期的创业资金。首先在文化氛围中形成支持创业鼓励创业的局面,就会让创业活动成为一种常态而不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其次,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定位和作用事关创业活动,如果将技术许可办公室定位为监管部门,那创业者一般不会跟技术许可办公室保持较好的合作关系,如果这个办公室是创业人员咨询服务办公室,创业人员就会与办公室人员保持良好的关系,相信其能为他们提供帮助。

四是允许科技人才持有独占性许可,为科技人才创业提供竞争性保障。在美国科技人才的创业活动中持有独占性许可是非常重要的刺激因素,保障了新成立的创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使其可以在创办初期化解开发新技术的风险。由于创业者要承担新技术创业的高风险,投资者也不愿意对高风险公司进行投资。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科技人才在未拿到独占性许可授权时,他们表示不会轻易创办公司。

五是大学通过在创业公司中拥有股权收益为科技人才创业提供坚强后盾保障的机制。由于创业公司往往资金比较紧张,所以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多通过大学在科技人才的创业公司中持有部分股权来充当或者部分充当创业公司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费用,这个政策有助于美国一些大学更愿意协助科技人员创办公司。大学则通过两种方式获得股权收益;其一,通过知识产权获得股东收益,其二,大学对创业公司直接进行资金投入获得股权收益,这种形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创业公司先期的资金支出。

六是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为了鼓励小企业充分发挥其技术潜能,提供激励以推动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商业化进程,198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SBIDA),实施了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经过几年的试验,这项计划获得了很大成功,使得许多高技术小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大批高技术成果开发成产品并推向市场。有鉴于此,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小企业发展法”,明确规定国防部教育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每年拨出其研究与发展经费的1.25%,用于支持高技术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开发活动。1992年,国会对这个法律进行了修改,将比例提高至2.5%。现在,每年SBIR项目的可用资金已达到12亿美元。SBIR这些资金是以合同的形式或者捐赠的形式交给小企业。对这些企业,SBA不拥有企业股权,也不对利用这笔资金研发出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

“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是根据1992年“小企业技术转移法”设立的,目前,在5个联邦政府机构(商务部、能源部、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航空航天局、国家科学基金会)中实施。按照这个计划,联邦政府机构将在该机构以外进行的研究以及研究与开发项目中的一部分留给小企业以及与他们合作的非赢利研究机构,以作为合作研究与开发的成果。

七是为创业投资行业提供税收优惠。税收政策一直都是影响美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美国政府在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从49%降至28%,当年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增至5.7亿美元。1981年,政府进一步将资本利得税降至20%,带来了创投行业的第二次繁荣。此外,联邦政府还提供特殊的税收激励,鼓励对不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促进其经济发展,比如2000年推出的《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NMTC),规定投资者如果投资在促进低收入地区发展的“社会发展基金”,可以从所得税中获得税收抵免。

●多渠道的融资和创业投资体系

一是美国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简称SBA)是美国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服务的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其职能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以帮助其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和为它们直接提供风险资金。目前,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直接提供的融资服务有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担保贷款、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简称STTR)以及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等。

二是美国有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目前,美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共有三个层次。一是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小企业管理局规定,对10万美元的贷款可以提供8万元的担保,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以提供总贷款额的75%,中小企业可以拥有25年内的贷款偿还期。二是区域性的专业担保体系,这一层次一般由地方政府操作,因各州的实际情况不同,各有特色。三是社区性小企业担保体系。

三是美国有完整的分散和规避风险机制。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完善,风险分散和规避机制也较好,其主要做法有:一是约束企业风险;二是规定担保比例分散风险,担保机构和银行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三是制度透明,管理非常规范;四是担保业务操作过程规范,降低项目的风险性。

四是美国有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第一,完善的股票市场,美国的股票市场体系发达,层次多样、功能完备,有两个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五个区域性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三个场外交易场所(OTC)。第二,发达的债券市场,美国的企业债券占据了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位置,发行债券是美国企业一种重要的外源融资方式。目前,美国债券市场规模非常庞大,现阶段美国债券占美国GDP的143%。在美国,企业发行债券较自由,企业只要与证券公司协商好发行总额和发行条件,就可以发行债券。债券的发行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没有地域限制,具有较高的回报率

五是美国还有领先的风险投资市场。风险投资发源于美国,美国风险投资资本为美国GDP贡献了1%的力量,而获得风投的美国企业创造的价值更是占了美国GDP的11%。美国的风险投资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组织形式以有限合伙制为主。风险投资的效益和发展速度很大程序上受到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影响,而美国目前采取的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占全国风险投资总数的80%,可以有效地解决存在的一系列代理问题。第二,机构基金占绝对主导地位且资金来源广泛而稳定。美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化,主要来源有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养老保险、保险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第三,风险投资方式多样。风险投资一般比较青睐在风险企业的成长期和扩张期进行投资。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统计表明,风险投资资金约有80%投在成长期和扩张期这两个阶段,在风险企业创建阶段投资的仅占1%,而在成熟阶段风险投资资金约占14%。美国风险投资从行业上来看,主要投资于高科技领域,针对的是高科技企业。第四,畅通的退出渠道。美国风险资本退出方式多样,灵活多变,风险资本可以根据各自的投资状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退出,主要的退出方式有:公开上市、企业兼并收购、出售、清算等。

六是实施新兴市场创业投资项目(NMVC)。自克林顿政府以来,美国又实施了新兴市场创业投资项目(NMVC)。这一项目主要是为了填补传统的股权融资在中低收入地区(LMI)失灵的空缺。与SBIC项目不同,NMVC项目提供两个关键内容:一是经济发展;二是可操作的、密集的技术援助。因此,NMVC项目注重对小企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两个要素:一是股权融资——为培育小企业的增长提供一种长期资本;二是技术援助——提供实际训练型的技术援助,以确保企业的长期成长,为投资者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各地区提供优质的工作岗位

此外,美国的天使投资发展极为完善。天使投资是影响创新创业成功率的关键要素。近年来,各国为解决初创企业的融资问题,采取税收优惠、发展联合基金、促进天使投资网络化,以及教育培训等措施大力支持天使投资的发展。

美国的天使投资一直以来非常活跃,已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投资产业,不仅促进了初创企业的大力发展,而且为美国经济创造了巨大财富。据统计,2014年带来的新增就业岗位达26.4万个,占全美新增比例的5%,2014年美国天使投资总投资金额达241亿美元,全年共有73400家企业获得了天使投资基金,活跃的天使投资人高达31.66万人,天使投资资金规模占GDP的比重超过1%。

图1-5 美国天使投资发展情况(2004-2014年)

归纳起来,美国政府支持天使投资的举措主要有三方面:

其一是力度较大的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及大部分地区的州政府都制定了专门针对天使投资的普惠制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且支持力度较大。如美国联邦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投资者”(是指非公司纳税人,主要包括自然人、“S型公司”以及非公司型企业。因此,包括了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人、其他个人投资者以及各种“流经”实体,如有限责任、合伙、共同信托等)的长期投资实行特别资本利得税优惠,包括“持有5年以上资本利得50%(2009年提高到75%,2010年提高到100%)减征”“再投资税收抵免”,以及“资本损失可视为普通损失”。另外,据统计,美国有超过1/3的州政府出台了鼓励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夏威夷对投资高技术企业的天使投资人给予5年100%的税收减免;密歇根推出小企业投资税收抵免计划(SBITC);爱荷华对天使投资人和依法成立的天使基金提供总额1000万美元的税收减免。

其二是多渠道构建天使投资人网络。为有效降低天使投资人和创业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和民间发起了包括创建天使投资人网络为主的一系列促进投资发展的行动。天使投资人网络有政府部门创办的非营利性网络,如天使资本电子网络(ACE-Net);也有民间创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如风险资本网络(VCN);也有商业性网络,如加州的技术海岸天使等。ACE-Net是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推动办公室(Office of Advocacy)、小企业管理局(SBA)和国防部共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美国小企业建立全国性的股权市场,并提供上市服务,可为企业寻求25万~500万美元的股权融资,注册的高净值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看到小企业股票发行的请求。

其三是创建社会组织促进沟通交流。例如成立天使投资协会(ACA)和各种各样的天使投资俱乐部,ACA协会由考夫曼基金会在2004年支持创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属于政府资助的非营利组织,使命是推动天使投资团体和私人投资者投资于高增长、早期的企业,主要功能包括:提供职业发展、制定行业标准、提供公共政策建议以及为会员提供投资资源与帮助等。截至2016年3月,其会员包括160个天使投资团体和7000多名合格投资者,平均每年资助的新设企业约800家,管理的投资组合超过5000家企业。天使投资俱乐部是为更多的资金和项目提供线下交流渠道,较为典型的如硅谷的天使帮(Band of Angel),大概每年审核700个项目,从中挑选出具有潜力的33个推荐给风险投资人,其中8个左右企业可以获得风投,自1994年成立以来,已有10家被推荐的企业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

纵观美国创业投资体制,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其中突出的制度创新包括:(1)探索创造了“有限合伙制”这一高效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较好地实现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结合,被广泛认为是最为经典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有资料显示,美国的创业投资企业中有约70%都采用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2)建立了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创业资本提供通畅的退出渠道。创业投资资本的退出有若干种渠道,通过发行股票上市是较为理想的一种方式。美国除了建立发达的股票主板市场外,还有NASDAQ、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等,多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为投资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路径选择。特别是NASDAQ与主板市场相比,交易门槛更低,更符合创业企业的特点。

●以硅谷科技创业为例

美国硅谷是世界范围内最成功的自主创新和创业区域,其区域面积达到1854平方英里。硅谷曾引领了多次产业形态和产业链的更新和变革,包括上世纪50年代的国防工业技术、60年代的半导体材料、70年代的计算机和生物技术、90年代的互联网,以及世纪的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创新。硅谷模式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积累、厚积薄发的历史过程,全盘照搬并不可取,但是其科技创业的成功经验,包括成熟的风投机制、创新人才的吸引和激励方法、包容以及创新的文化、良好的创业生态环境等,则是值得借鉴并学习的。其成功的关键:

一是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链和投融资机制。一方面,资本灵活的投入机制,资金来源渠道多样,既包括政府直接出资和大公司的风险基金,也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和个人资本、外国公民投资、养老保险基金等民间资本,且私人资本占据了主导地位。另一方面,高效标准化的运行机制,在硅谷,开发一个成熟的项目通常需要多个承担者,对于项目的投资方式是模块化的,各企业参与到标准化路线方案的制定过程之中,这种投资运行机制是在风险资本和创业企业的长期利益博弈过程中形成和完善的。此外,还有成熟的退出机制,硅谷的创业资金拥有成熟的风投退出机制和途径,最主要的两种是公开发行上市(IPO)和并购(M&A),通过IPO获得金融市场认可和支撑的同时,参与企业管理的风险投资依然可以维持较高的独立性,并且获得较高的受益,M&A方式更适合于无意继续经营企业的风投方,是一种更稳妥获取回报、更快开始新一轮投资的退出方式。

二是符合创业规律的社会服务体系。硅谷拥有高度发达的的创业服务体系,包括成熟的创业政策体系、法律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服务网络等。特别是创业中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组织形式多样,专业化程度高,活动能力强,能为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和资金等多角度、多层次的服务。

总之,美国科技人才创业保障机制建设的经验做法涉及创业文化建设、科研人员管理、创业经费保障、实验资源支持以及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机制等多个方面。

2)英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经验做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政策和法规,形成了由政府指导协调,企业与科研机构、大学合作开发的机制。进入21世纪后,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为了摆脱金融危机给英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英国政府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国家克服危机的重要措施和未来科技发展的战略步骤,于2011年制定出台了《促进增长的研究与创新战略》。强调企业要与科研机构加强联系,合作开展科研和新技术开发;强调要积极参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地平线2020”创新研究新计划》,将英国的科技资源与欧盟其他成员国的资源相融合,使英国的企业、科研机构的合作研究与技术创新的范围扩展到欧盟所有成员国之间,以构建高效运行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体系。英国政府制定与实施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是改革政府科技管理机构。2009年,英国将原来的商业、企业制度改革部和大学、创新技能部进行合并重组,成立新的商业、企业创新技能部。目的是便于制定有利新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政策,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为此,英国研究理事会专门建立了科技成果信息网站,为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应用提供信息服务;为企业、科研机构和大学之间的合作研究、人员培训与交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开发提供咨询和支持,以提高英国在国际上的科技竞争力。

二是设立技术创新中心。2011年,英国政府在制定出台《促进增长的研究与创新战略》的同时,提出了在5年内投资2亿英镑,由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具体负责,建立不同领域的技术创新中心的计划。目的是支持以科技成果产业化导向的技术创新活动,向企业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科技成果和新兴技术,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开展跨领域的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促使英国大量的科技成果能在短期内实现产业化。

三是充分发挥英国技术集团(BTG)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中介服务作用。BTG是1981年由原来的英国国家研究开发公司与国家企业联盟合并后组建的一家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该集团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风险投资的双重功能,能够利用充足的投资将成果供需各方的需求最大限度地联合起来,实现成果转化的高效和成功。集团与英国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及技术发明者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同国外许多技术研究中心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使集团在科技成果供需双方中都拥有能够共同获利的合作伙伴,形成了国内国际的有效网络,真正起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和纽带作用。BTG于1991年由国有制改为民营化,完全按照市场商业化模式运作,1995年在伦敦股票交易所成功上市。

三是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大学开展合作研究。英国政府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或根据开发新产品的需要与科研机构、大学开展合作研究,使研究成果直接应用于企业生产。

四是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2002年开始,英国政府支持全国五大区(英国共划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大伦敦5个大区,每个大区又划分为若干个郡或分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早期成长基金”或“风险基金”,用于支持成果转化的起步工作。“早期成长基金”用于支持单个成果转化项目的平均投资为5万~10万英镑。2006年,英国政府又设立了9个“企业资本基金”(ECF),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政府对每个基金投入2500万英镑,共投入2.25亿英镑,支持企业将最新的科技成果应用到企业生产中。政府采取招标的方式让企业申请ECF,竞标企业须自行配套与ECF每次投资相等的资金,ECF对每个成果应用项目的投资金额在100万~200万英镑,投资周期最长不超过10年。

此外,英国改变过去历届政府在制定科技发展政策方面只做短期(一般为3年)计划而不制定中长期(6~10年)规划的传统做法,既制定短期计划,更注重长远规划。

3)德国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法及启示

●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法及启示

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院成立于1949年,是德国著名的应用技术机构,这类科研创新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法又如何?

一是得到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保障。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院作为非营利性质的科研机构,在其建设初期和发展过程中都得到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政府通过颁布年度科技经济发展规划和远景战略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们进行政策支持。在建立初期,政府通过向研究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来保障其从事世界级的科学研究;在发展过程中,政府以招标的方式,与其签订具体的科研合同,进而通过资金拨款的方式保障研究活动的开展。同时,政府通过税收调整和优惠的方式支持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转移。弗劳恩霍夫研究近40%经费是由德国联邦和各州政府以机构资金的形式赞助,约30%来源于公共合同。(www.xing528.com)

二是公司企业化运作模式。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院采用了现代公司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并经过多年的发展成为世界公共研究机构政府资助企业化运行的典范,即形成了“弗劳恩霍夫模式”。虽然它是政府投资成立,但政府只提供了基本的运行经费。下设的分所都以独立的状态存在,各研究所在业务和日常运营中具有绝对的自主权。各个研究所的经费来自国家每年拨给的事业费并与研究机构的上年收入挂钩。同时,允许各个分所获取与科研工作相关的收入,取得的收入用于科研事业的再发展。年末对下属研究所工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将反映在后续的管理工作上。这种制度促使各研究所不断努力开拓市场,争取客户。

三是品牌化的经营战略。弗劳恩霍夫研究院非常注重品牌化建设。它对各研究所实行集中化和分散化管理,使其拥有强大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转移能力,并向社会更全面、更系统地推广业务内容,为下属各所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既包括不能胜任的业务内容,也包括需联合开展的业务内容)。

四是灵活的用人机制。弗劳恩霍夫研究院的人事管理机制非常灵活。他们对研究人员实行的是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研究人员实行合同雇佣制管理。鼓励科研人员流动,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弗劳恩霍夫研究院还鼓励职工离开单位开办自己的公司,遇到困难的可以在两年内返回单位。下设的各所所长都是在世界范围内招聘,一般都由大学教授担任。他们都雇佣博士研究生参与研究,博士毕业后有机会留在研究机构工作。这样的用人机制,很容易激发高水平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五是多样的技术转移方式。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院的最大特点是合同科研,同时针对客户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不同环节的不同需要,提供各个环节、全过程的解决方案,并形成了各自多元化的技术转移方式。弗劳恩霍夫研究院根据德国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创新基础的特点,对企业主要采用“嵌入式”的研发服务项目。这种嵌入式的研发服务项目,主要是针对企业创新的不同环节,提供较为丰富的不同方式的相关服务。主要有合同科研、许可证、衍生公司、人员交流、合作、创新集群项目6种技术转移途径。

六是全链条、贯通式的转化链。弗劳恩霍夫研究院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建立了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化研究、产业孵化到技术推广完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在这一链条中,政府、大学、企业既各司其职,又紧密衔接。政府通过拨款的形式来维持支持他们开展国家战略性的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以弥补企业不愿做或不能做而留下的研究空白。弗劳恩霍夫研究院设立了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高层管理者等管理机构,同时还吸纳了政府官员、企业界人士形成“外部顾问委员会”参与管理。为很好地实现了与大学的有机融合,德国弗劳恩霍夫研究院的各分所均设在全国各地的大学中,各研究所的所长都是由大学的教授担任。

此外,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三位一体的财务结构为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院进行技术创新提供了优势。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院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典范,与其优良的体制机制是不可分的,比如采用灵活的用人机制等。

●马普学会如何推进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

马普学会创新公司作为德国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典型代表,围绕完善运行理念、服务模式、资金配套与利益分配机制,打造全链条、精细化与市场化的技术服务体系。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以下简称“马普学会”)作为德国著名的非营利性基础研究机构,在自然科学、生命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负有盛名。一直以来,马普学会高度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联系,在加强以市场应用为导向研发的同时,不断推进技术转移工作。为了更好地实现技术转移,马普学会于1970年成立了专门机构——马普创新公司(总部位于慕尼黑),并通过书面协议形式向其授权,全权委托该公司处理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事务。马普创新公司立足于技术转移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基于现代化的运行管理理念,采取多元化技术转移模式,并辅以完善的投融资机制、有活力的利益分配制度以及融入开放的全球合作网络等策略,致力于打造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全链条、市场化、精细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一是现代化的运营管理理念。拥有先进完善的运行管理理念、组织机制设计以及经费管理制度是马普创新公司稳步推进技术转移工作的基本前提。A.采取企业化运作模式。作为马普学会的全资子公司,创新公司开展企业化运作模式,盈利目标明确,职责分明,经营灵活,与各研究机构和院系保持密切联系,推动研究机构专利工作的标准化和专业化进程。B.拥有专业化人才团队。公司目前有员工36人,均为来自科技、经济、专利与法律、财务、信息、行政管理等领域高端专业人才;同时聘请权威人士担任技术顾问,提供技术交易、专利信息等方面的建议和政策分析。C.实行独特的经费管理制度。公司运行经费均由学会负责(来源于财政拨款),用于聘请专家、日常管理和项目支持、非盈利的宣传和公关活动等;但其通过技术转移所得收入(如专利许可)全额上缴,再由马普学会进行分配。

二是多层次的技术转移服务模式。马普创新公司致力于探索多层次的技术转移服务模式,不仅为科研人员提供前沿的技术转移信息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服务,还重点通过技术评估、专利许可、衍生企业,建立清晰流畅的产学研合作渠道,提供高效、灵活、全方位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其一,大力推动专利许可。将马普学会科学家的发明注册成为专利,并以专利许可的方式交予企业实现商业化应用,是公司进行技术转移的常规方式。对于科研人员的职务发明,公司首先通过广泛的市场调研评估,重点审查该发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商业应用性是否达到专利授权标准,然后积极与潜在的企业合作伙伴接洽专利许可事宜。值得一提的是,马普学会十分重视在技术成果未完全成熟的早期介入技术转移服务工作,使科研人员能够聚焦技术的潜在市场开展产业化导向的研发,从而提高技术转移的成功率。

其二,积极鼓励衍生企业发展。指导和帮助马普学会的科研人员创立了各类创新型高技术企业,是创新公司技术转移工作的一大特色。尤其对于一些无法在原有产业版图找到机会的革命性技术,创新公司致力于指导帮助衍生独立商业化运作的高科技企业,并评估该企业创业理念的科学性和经济潜力,协助进行商业模式设计、财务规划和战略制定;此外,还出台了一系列内部管理规范,用于处理科研人员、衍生企业与科研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包括知识产权的拥有和使用权、利益冲突等问题,从而促进技术转移工作顺利推进。

此外,马普学会还接受企业委托的合作研究项目,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马普学会,但企业拥有几乎免费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只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发明人补偿的相关费用),还可获得贯穿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全程的咨询服务,不仅有利于保障委托企业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马普学会支撑产业的发展。

三是多元化投融资支持。基础研究领域(尤其是生命科学和药物研发领域)投入多、风险大,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支持。马普创新公司致力于为技术转移寻找从研究开发、转移交易、到产业化投资整个过程的多元化资金支持。资金来源既包括马普学会通过创新公司成立的种子基金(最高达50万欧元),也有来自德国的基金,甚至国际化金融资本(风投公司、银行、天使投资人)。通过为从内部衍生的初创企业提供投资,实现技术创新与金融服务的结合。

四是有活力的利益分配。技术转移作为一项涉及科研人员、机构、企业等各方利益的复杂过程,其权属和收益分配制度至关重要。虽然在知识产权权属上,马普学会研究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归属于学会,但是在收益分配上,马普创新公司通过充满活力、兼顾各方利益的许可收入分配制度,调动各方推进技术转移的积极性。对发明者而言,通过许可收入获得30%的收益率保障作为个人奖励。对研究所和学会本身而言,从专利许可分别获得37%和33%的收益,用于继续开展科学研究和相关活动,正是这种循环且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了技术转移的来源供给充裕,市场需求旺盛。对于创新公司而言,每年通过技术转移得到学会分红大约为17万欧元。此外,其员工采用基本工资、绩效津贴加工龄津贴等的复合薪酬结构,平均收入是马普学会教授的两倍。

五是开放的合作网络。集聚全球资源,建立基础牢固、覆盖面广的产学研互动网络是开展技术转移的关键要素。马普创新公司着眼于开放的全球战略视角,致力于搭建各个研究所与国内外政、产、学、研、资各方的交流沟通平台,不断加强信息沟通和协同创新,还通过举办各种学术沙龙、专题讲座、项目对接或成果发布活动,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共建战略合作平台等,并与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的协调配合,从而加速技术转移及商业化的过程。例如,2015年12月,马普创新公司在柏林举办的第四届创新日会议,与来自全球250名有关专家交流了多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营养作物领域、光子学和传感器技术等领域),为开展下一步技术转移提供了良好合作平台。

技术转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力量。建议学习马普学会创新公司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推进上海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与市场化发展,重视复合型专业人才(科技、金融、财务、税收、股权管理等)的引进与培养,并加强在投融资服务、合作网络等方面的协同完善,从而为庞大的市场群体提供价值最大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符合市场规律的利益分配和激励制度,使得科研人员、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技术转移机构均有所收益,从而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

●德国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聘任科研人员

2014年2月21日,德国科学联席会(GWK)发表报告指出,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聘任科研人员是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的重要手段,对双方学术的卓越性、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培养以及发展区域竞争力网络和集群等方面能产生积极影响,对高校和科研机构都是有益处的。通过联合聘任,高校可以获得教授研究生和博士生课程的高级教师、专业的研究资源和技术设备以及一流的科学专业知识,这些有利于高校形成自身的科研特色。科研机构则可通过该手段赢得科研后备力量,并使其科研人员有机会参与高校教学。

联合聘任基本分为3种模式,即“假期模式”“补偿模式”和“半职模式”。“假期模式”是指科研机构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相应的教授级别为其发放工资。同时,被聘人员在高校教学期间属职务休假,在高校财政预算中不占名额,但需承担每周2小时的教学义务。“补偿模式”指科研人员被聘为高校教授,占高校人员编制,在高校工作任务的范围内承担教学和考试义务,同时承担科研机构的科研或管理任务。在这种模式下,被聘人员的全部工资由高校支付,科研机构再向高校返还。“半职模式”与“补偿模式”相似,被聘人员既在高校享有所有的学术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在合作的科研机构内担任职务,其工资由高校和科研机构分别支付。

截止2012年底,高校与德国四大科研机构(马普学会、弗劳恩霍夫协会、亥姆霍兹联合会、莱布尼兹联合会)联合聘任的中、高级教授人数约1000名,占全部教授数量的2%。针对高校与科研机构联合聘任科研人员的工作,GWK建议:1.为加快聘任流程,高校和科研机构应成立联合聘任委员会;2.联合聘任通常是长期的,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应至被聘人员退休;3.为被聘人员提供全面且有吸引力的条件,除适当的薪酬和退休金外还包括相应的配备和职业前景;4.鉴于被聘人员在科研机构的工作,应为其提供科研绩效和补贴。

4)欧盟天使投资发展的经验做法

欧洲天使投资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对商业天使及商业天使网络的重视,政府培育统一的天使资本市场已成为欧洲发展中小企业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当前,欧盟实施了两种资助计划,一是财政工程行动,旨在与欧洲各国政府对商业天使网络的结构性资助项目形成联动;二是为培养初创企业和创业精神而设立的跨年度资助计划。欧洲各国天使投资的发展水平并不均衡,主要有四方面做法:

一是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英国、法国采用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天使投资的发展。英国政府实施了“风险投资计划”(Venture Capital Scheme,VCS),为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者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其对小企业的股权投资。此外,英国政府早在1998年出台《金融法案》,推出了资本利得税的减免条款。

2007年开始,法国利用税务杠杆鼓励个人巨富税(ISF)纳税人向中小企业投资。此外,法国对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5年以上的投资人给予投资额25%的税收抵免,最高抵免额为4万欧元。

二是设立联合投资基金。欧洲许多国家推出了联合投资基金(Co-Investment Fund)来拓宽初创企业的融资渠道。联合投资基金(CIF)通常采用公私合作的模式,通过公共财政资金与私人投资者资金相配合,运作过程中公共财政资金与私人投资者的资金遵从同样条款,享受同等权利。欧洲典型的联合投资基金情况如下表。

表1-8 欧洲部分天使投资联合基金

资料来源:根据OECD(2011)报告进行整理

三是制定创业投资担保计划。据统计,欧洲有7个欧盟成员制定了针对机构创业投资的担保计划。其中,奥地利、芬兰、比利时等的担保计划也适用于天使投资人。如芬兰的创业资本担保计划(Finnish Venture Capital Guarantee),该计划由国有金融机构负责运作,覆盖了股权资本、贷款、可转换债务等贷款项目,面向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创业投资基金、贷款机构、保险机构等国内外金融机构。创业资本担保覆盖30%~70%的创业资本投资潜在损失。

四是创建天使投资社团组织。欧洲许多国家认识到建立全国性天使投资社团组织(包括投资人网络、协会、联合会、学院等)对发展本国天使投资市场起到的重要作用,包括提高人们对天使投资的认识、收集数据、提供培训并与政策决策者建立联系等。从1993年苏格兰建立天使投资网络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类似的组织。近年来,创建天使投资人协会或学院在欧洲较为流行,可有效搭建经验交流和紧密合作的平台,同时可对天使投资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与业务指导。典型的如CONNECT计划,最初由San Diego发起,后来被苏格兰和瑞典等欧洲国家复制,宗旨是推动技术性企业的发展,方式包括讨论会、总结会、研习会等,目的是丰富投资人的专业知识。

5)新加坡政府自设风投机构

为推动风险投资发展,新加坡经济发展局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首先,新加坡政府在利用政策扶植推动风险投资发展的同时,通过其下属投资机构,设立政府自身的风险投资机构,并且与国际知名机构合作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直接参与风险投资运作。政府的参与一方面起到了明确引导投资方向,与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共担风险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更多的外来风险投资资本。

其次,积极吸引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到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以便促进与国际接轨,引进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同时,政府设立第二板证券交易市场,一方面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挂牌交易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也在本地建立了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促进了本土地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跟美、日等许多国家一样,新加坡政府也推出了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而且力度更大。新加坡经济发展局颁布的促进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方案规定,获认可的风险投资机构,在当地开始营运的5~10年间,可享有完全免除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此外,相比其他国家,新加坡政府最具吸引力的措施是对风险投资的损失提供补贴和税收抵补。根据这一政策,风险投资机构经营若连续3年出现亏损,可获得相当于其风险投资额50%的政府补贴;风险投资机构在得到新加坡政府批准的高技术项目投资后,若项目失败,则可免交相当于投资金额50%的所得税。这一措施,对于吸引国际风投机构落户和促进风投大胆向高风险企业或项目投资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6)日本鼓励研究人员“双创”的有关政策及启示

●风险投资发展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

日本的风险投资远没有美国发达,不过,日本中央政府还是非常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由国家出资400亿~500亿日元成立了中小企业事业团,对都、道、府、县各级地方政府提供10年期的无息融资,支援其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财团,成立风险企业中心(VEC),为风险企业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帮助它们进行信息交流。日本以附属于大的金融机构和大的企业集团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资金也主要来源于这些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风险资本更多地表现为金融机构的融资功能,而不是投资。包括:建立创业家孵化器帮助创业;提供金融和财务方面的支持,例如,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民间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和中小企业基金,实行无担保、无利息的新创业融资制度等;对具有创新潜力的风险企业,实行扩充天使投资税制、减免个人风险投资者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始于1997财年并经2000年4月1日修订的“天使投资税制”规定,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投资发生的转让损失可以在3年内进行结转,并且只对天使投资人交易时产生的1/4的资本利得征税等等。

一是政府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支持技术创新。日本政府主要采取贷款倾斜政策对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支持,即运用金融政策和财政投资贷款资金,通过政府金融机构的两行(日本开发银行和日本输出入银行)和十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等)向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提供低息贷款。如日本政府规定,采用各种新技术制造出口船舶的厂商可向输出入银行申请长期低息贷款,额度可达船价的20%,年利率为4%。此外,日本政府还规定,政府金融机构对风险型企业普及新技术所需的设备投资,给予年利率7.1%的长期低息贷款。

二是政策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投融资支持。中小企业是创业、创新的主体,一般在数量上占企业的大多数,但它们较大企业又普遍缺乏资金,且融资困难,这个问题在各国几乎都存在。日本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融资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日本政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成立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机构。如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保险、普通保险等七大类信用保险,以确保中小企业能够顺利地从银行贷款;“风险基金”则通过为发行债券的风险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风险型企业提供担保。其二,政府认购中小企业的股票和公司债券。为了更有效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政府允许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并认购中小企业为充实自有资本而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其三,为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及其相关创新活动实施直接的财政支持。包括直接资助项目研发、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贷款贴息等。

日本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措施有:日本科技研发经费的约8成来自民间企业,科技研发人员的约6成在民间企业、科技研发企业工作。但日本企业所得税(日语为“法人税”)、固定资产税以及技术转让所得税等都相当高,因此,日本政府为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采取了一系列税收激励政策。日本政府对有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减免征税,主要包括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与新技术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适当扣除试验研究费的税额,技术转让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减免税费。如对研究开发电子、软件、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技术产品的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和特别折旧制度并给予政府补贴,对计算机租赁实行税收优惠等。为了促进技术创新,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实验研究开发特别折旧制度”“科学技术振兴折旧制度”“新技术投产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以及有效利用能源和开发本国资源等多项特别折旧制度,总数达到几十种。

其中,“特别折旧制度”规定,企业在第一年可按购入新设备的价格减免1/4~1/2的固定资产税,以后每年可减免税10%以上。为突出对高科技产业的支持,日本于2003年对财政预算和税制进行了改革。新税制规定,对IT业进行投资的企业可以在按投资额10%税收抵免和50%特别加速折旧优惠中任选一种享受税收优惠。注册资本在3亿日元以下的企业如进行设备升级改造,可在第一年对其固定资产总额提取30%的特别折旧。对于开展高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购买租赁的机器设备减免法人税,其投入试验费用的6%可以从法人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税制适用年度法人税的15%。

●鼓励研究人员交叉任职办法

日本政府在《日本再振兴战略(2014修订版)》和《科技创新综合战略(2014)》中均提到“交叉任职制度”,以鼓励研究人员在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之间流动,确保整个创新链条上都具有优秀人才。2014年12月26日,日本经产省和文部科学省共同发布《交叉任职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注意事项》,为科研人员交叉任职期间的人事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制度保障。

基本框架。在交叉任职制度下,研究人员、原任职方和调职方三方共同签署《调职协定》,详细约定研究人员在各方的工作量,原任职方和调职方则以工作量为基础向研究人员发放薪酬。同时,三方经过协商确定薪酬发放主体、社会保险承担责任主体等内容,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例如,甲研究人员与其“原任职方”研究机构A和“调职方”研究机构B共同签署《调职协定》,明确甲在A、B机构的工作量,约定A为甲的薪酬发放主体。在发放薪酬时,B先将甲应得的薪酬先交给A,由A发放甲的全部薪酬。具体规定:

A.研究人员的身份和任务

在交叉任职期间,研究人员在原任职方、调职方同时具备“职员”身份,完成各方要求的工作量,遵守双方的从业规范,关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必须在《调职协定》中另行规定。

B.规范薪酬标准

原任职方和调职方将根据研究人员的工作量,确定应支付薪酬,并在协定中写明双方各自在研究人员薪酬体系中所占的比重。

C.规定退休金和社会保险的承担主体

为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简化法律关系,在发放薪酬时,由原任职方和调职方的任意一方单独支付薪酬,同时为研究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医疗险、雇佣险、劳动险、儿童看护险等)和退休金,即“薪酬发放方”自然成为研究人员的保险责任主体和退休金的承担主体。至于主体的确定,三方需经过协商并在协定中说明。

由此可见,日本重视创新全链条的人才质量,确保每个环节都有充足的人才配给,夯实创新的基础;同时,为科研人员交叉任职提供制度保障,明确法律关系和薪酬主体,也提高了人事管理的效率。对我国制定人才流动的相关政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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