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成果自主处置,先处置后备案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另外,湖北省还对科技成果处置后的管理措施作了具体规定: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一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两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收益划拨明确,保证个人的高收益率
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处置收益不再上缴财政;高校和科研机构可提取一定比例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
其中,湖北省、武汉市和北京市对提取比例的意见比较一致:可提取70%及以上(湖北最高可达99%)的转化所得收益,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湖北还明确对于股权收益分配,高校院所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5%,其余股权由研发团队所有。上海市提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可提取的收益比例根据转化途径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为不高于30%或50%。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也有明确规定。湖北省规定高等学校、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或团队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和分配给予科技人员或团队成果转化的现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广东省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鼓励个人创业,科技创业柔韧度加大
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创业、鼓励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湖北省规定,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新创业,离岗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离岗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其聘用岗位可纳入特设岗位管理,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对于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湖北省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支持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在鄂从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科技创业活动,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依法在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的,经评审可享受1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在校大学生在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成立时间2年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015年7月,广东省政府正式出台《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人才使用模式灵活多变: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兼职;鼓励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
4)科研立项到考评,更多贯彻科技成果转化因素
提出要改革高校与科研机构的评价机制,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技术合同成交额等纳入到科技研发和科研人员多元评价体系中。湖北省提出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北京市、武汉市和上海市均提出要改进和完善科研管理机制,将市场技术创新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经济社会贡献等作为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立项、资金支持、验收、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北京市还提出进一步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科技中介服务、完善科研机构转化平台、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等。湖北省提出要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创业孵化体系,改革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方式,并建设完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等措施;北京市提出完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平台,鼓励科研机构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金联合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市提出高校、科研机构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环节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流程,建立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服务机构等措施;上海市提出加大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的支持力度,主要包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完善技术经纪机构扶持政策、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以及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激励机制等。
江苏省推出“创客天堂”行动。对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市级科技计划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优先支持众创空间推荐的创业团队、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5~10万元创业补助和20~50万元项目资助。对众创空间推荐的优秀创业者,可优先申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湖南省加强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每年重点支持30个以上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一批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加强创业辅导,提高孵化培育能力。推动青年创业园区建设:集成整合各类资源,建设青年创业园区,为青年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每个市州至少建立1个青年创业园区。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园区、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条件,三年内在新兴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打造100个以上省级众创空间,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湖北省和武汉市提出,整合现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湖北省、武汉市和北京市提出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北京市提出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环境。鼓励在京金融机构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可以通过风险补偿、业务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将市财政经费用于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科技企业开展融资对接、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015年7月,由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广东省科技厅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共同发起的“Fit粤”科技金融联盟。根据联盟章程,辖内高新技术企业都可“零门槛”加入“科技金融联盟”,享受从孵化、育成到蜕变过程中资金融通与人才培养等全流程金融服务,以及融资到融智的“一站式”服务。据介绍,目前已有15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已“抢先”加入该联盟。
江苏银行推出的“人才贷”,大大降低了各类人才在江苏创业的融资门槛。只要是各级政府及部门认定的人才,就可以申请总额度最高达380万的贷款,且无须任何抵押担保。“人才贷”是包括企业经营贷、个人经营贷、个人消费贷以及个人信用卡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主要面向各级政府和部门认定的人才,如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省市科技企业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双创计划专家,南京市321、苏州姑苏人才、无锡530等地方人才计划入选者等。
上海政府推行的“科技创新劵”。“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中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发放,专门用于购买科研机构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上海从4月20日起正式发放科技创新券,7月1日起正式接受在线使用。全市数千家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通过申请,可获得最高10万元资助,用于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约380家技术平台提供的5000余项各类服务。首批科技创新券规模为1亿元,预计发放1000家企业及创新团队。
江苏省的天使投资政策。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意见中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意见中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对股权转让免征营业税。地方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www.xing528.com)
7)落实创业培训,培育更多具备创业素养的人员
浙江省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群团组织、创业辅导中心、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创客空间、创客咖啡等单位或机构,结合各地实际,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开发创业培训项目,特别要在网络创业、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等领域开发培训项目,健全课程体系。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购买社会力量开发的优秀创业培训项目。
创新创业培训模式。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与区域产业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试行推广“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式。探索开展远程在线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者创业能力。
8)规范领导创业,激励所有科技人员参与双创
规范但不禁止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报联席会议审批。
9)科技人员“双创”政策优惠维度不断提高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益范围扩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起,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并在原有基础上,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这扩大了可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降低。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进行的修订完善,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将小企业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由6%调整为5%,并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调整为“不低于10%”,取消“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等限制。该措施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
三是科技人员创业创新奖励提高。为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务院先后两次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从事兼职等。
四是创业投资获更多政策扶持。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被称为“创投国十条”),提出加大对创业投资政策的扶持力度,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研究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措施。优化市场环境,实施更多的普惠性支持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优化监管、商事、信用等方面市场环境。
10)科技人员“双创”支撑平台多样化
一是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是在新型孵化器大量涌现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新概念。近年来,中国涌现出创新工场、36氪、天使汇、光谷咖啡、柴火创客空间等一大批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和创新创业者的聚集地。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意见》要求,要从财政资金支持、税收政策优惠、金融手段创新等方面支持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2015年12月上旬,科技部颁发了《科技部关于公布首批众创空间的通知》。在首批公示的136家众创空间中,北京有27家单位入选,位居各省市第一。天津则有20家众创空间入选,位居第二。占据第三位的是广东、湖北、浙江三省,入选的众创空间均为14家。其余分别为四川10家,江苏8家,贵州、河南、青岛、安徽均为6家,吉林5家。2016年2月15日,《科技部关于公布第二批众创空间的通知》公布了在国家备案的第二批众创空间362家,其中北京、广东、深圳、山东各30家,江苏25家,上海、陕西、青岛各20家,大连17家,河北省15家,甘肃14家,重庆13家,福建12家,江西11家,天津10家,黑龙江9家,吉林7家,青海、新疆、辽宁4家。
二是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将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相结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深向纵发展。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7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46家国家高新区。
图1-3 17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三是双创示范基地。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到2018年底前,建设一批高水平双创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活力的双创支撑平台。《意见》确定了首批共28个双创示范基地,包括北京市海淀区等17个区域示范基地、清华大学等4个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海尔集团公司等7个企业示范基地。
图1-4 17个区域示范基地
11)其他
福建大力培育研发设计服务新业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外包服务,支持工程设计、工业设计机构向科技研发领域拓展服务。运用云计算等新技术,培育云设计、网络众筹等科技服务新业态。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新购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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