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京校十条
当前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方面问题:一是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视同国有有形资产管理,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得不到有效释放;二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力度较小,激励作用有限;三是高校协同创新能力不足,产学研合作的空间还有待进一步拓展。2014年1月,北京市发布的《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简称“京校十条”)提出,创办的企业可按照科技人员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政府股权投资配套支持,可在高等学校新设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一是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本条政策是对现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深化补充。“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试行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备案管理制度”是尝试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举措;“赋予高校自主处置权,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转让、对外投资进行审批”是对财政部第36号令的进一步深化;“高校可自主对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实施许可等进行审批”是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积极探索。
二是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方式改革。本条政策一是将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下限由20%提高至70%;二是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提高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的比例,让科技人员能够更多地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能够更加充分地调动科技人员开展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是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通过加强对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更好地发挥高校对首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一是通过建立高校科技项目储备库,围绕首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评估和选择高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引导高校进一步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对储备库内项目采取跟踪支持的方式,资金使用更加聚焦、更有针对性,有利于提高项目成功率。
四是加大对高等学校产学研用合作的经费支持力度。本条政策将中关村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北京市属高校。通过开展间接费用补偿试点,将调动北京市属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开展科研经费分阶段拨付和后补助试点,将促使高校围绕目标任务、全身心地投入科研,是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同时,通过加大北京市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中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的规模和比例,适当调整市级财政性高等教育经费的使用结构,特别是将经费重点支持方向明确为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的协同创新活动,将进一步增强高校开展科技协同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是支持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资源。本条政策一是将高校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开放实验室工程”范围,既鼓励高校向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高校开放研发试验服务资源,更支持高校为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大型研究工程和项目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等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并将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实施相应补贴的考核标准。二是在学校满足正常教育教学需求的前提下,为实现盘活存量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共用的目标,从厉行勤俭、节约成本的角度,探索尝试高校仪器设备资源开放的新模式。这既是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创新,又是提高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条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引导高校开放实验室资源,对外开展研发服务,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六是支持高等学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通过培育组建协同创新中心,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有效整合创新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与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区域创新的战略融合,支撑创新体系建设。经培育后,择优推荐参评教育部“2011协同创新中心”。
七是支持高等学校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支持北京市属高校实施全球高端人才引进计划,聘任全球一流的专家和科研人员共同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重点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是将联合北京市属高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二是借鉴香港科技大学吸纳全球人才,充分发挥一流人才的带动作用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高校利用国际化资源搭建国际化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平台的能力。
八是鼓励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本条政策明确规定了高校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持有企业股权,校际间兼职和到科技企业兼职相关的收入分配等内容,进一步加大科技人员通过创业和兼职方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保障力度。
九是鼓励在高等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目前高校以教学科研为主,为鼓励高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在高校专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是一个较大的政策突破。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主要是解决高校中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的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定问题,明确身份及职业发展方向,探索解决这部分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使他们全身心投地投入产学研用合作中去,促进高校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十是制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创业支持办法。支持北京高校在校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市教委将在政策上引导高校对大学生创业营造宽松条件,主要是在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方面给予支持,一是允许在校生休学创业;二是可将创业时间视为学生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根据学校情况计入实践学分。
2)南京“科技九条”
2012年,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科技九条”),决定对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南京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或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对在宁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试行如下政策措施:允许和鼓励在南京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规定职务发明成果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其在科技创新领域的改革力度之大,在全国尚属首例。在“科技九条”出台后半年内,南京就有144位高校教师走出校门创业。
一是创业不再偷偷摸摸,“科技九条”条条直指创业障碍。这项改革,主要从打消科技创业者身份之虑、提高科技人员与科研成果市场价值、解决科技创业企业初创期难题三方面,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二是“九条”引来千百条创业细则。政策一出,得到了南京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响应。南京多所高校相继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细则,为创业教师收益分配“正名加码”。金陵科技学院在南京高校中首家出台“科技九条”实施细则。东南大学推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政策以及配套附件,不仅明确鼓励和肯定教师创业,还将创业教师及其团队的收益分配首次调高了四成。南京工业大学出台了鼓励教师创业创新的19条新政。还有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等高校也“因地制宜”出台了呼应“科技九条”的政策体系。
图1-2 南京“科技九条”
3)哈尔滨“科技创新39条”
2016年12月,哈尔滨为加速高新成果转化颁布《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39条政策“干货”,为冰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要动力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是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实施意见》提出,允许校(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校(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校(所)允许其到哈市企业兼职从事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获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允许校(所)科技人员自行支配横向课题经费,对校(所)科技人员受托于哈市企业的科技项目,在校(所)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科研人员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行支配,其中提取的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实行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经费同权,对校(所)科技人员受托于哈市企业科技项目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在业绩评价、职称评定等绩效考核中,与纵向课题经费享有同等权重。
二是成果持有人最高可获300万元股权投资。《实施意见》规定,对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入股科技企业的,经审定,按成果持有人现金出资额度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其中教师作为发起人投资的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可按教师实际投资额度的50%给予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对本科、硕士、博士在校期间或毕业3年内持科技成果进驻孵化载体创办科技企业的,经审定,给予最高30万元股权投资配套资金资助。根据企业意愿,3年内可将股权以成本价格转让给成果持有人和团队;5年内可将股权以本金加利息方式转让给成果持有人和团队;超过5年,双方协商确定股权退出方式。同时,鼓励科技人才(团队)携带项目来哈创新创业,对携带项目来哈创新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评审,按启动、优秀、重点三个层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资助;对携带并被列为哈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创新创业团队,经审定,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资助。
三是企业最高可获200万元研发投入补助。《实施意见》指出,对研发投入强度增幅高于哈市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增幅10%以上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对在哈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且在哈市范围内实施认定登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其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从埠外引入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资助;对规上企业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获批为市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并符合哈市支持的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且获得相应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如要求地方给予相应资金分担的,按要求的分担资金给予资助);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制定工作,对参与制定的技术标准被确定为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并给本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资金资助,其中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此外,对使用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科研仪器与设施的企业,按实际使用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四是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补助200万元。《实施意见》围绕鼓励和引导各类平台的建设,提出了13条(占33%)相关政策,增强平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审定,按其实际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提档升级,对新备案的市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资助;对现有各级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对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对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众创空间,根据服务活动数量、合作协议等考评结果,对其管理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等,按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每个众创空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鼓励在哈设立孵化器(众创空间)分支机构,其中对落地后取得显著服务业绩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成本补助。鼓励创业企业入驻孵化器发展,对新注册入驻经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开展科技创业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缴费,给予每年不超过40%最高3万元房租补助。引导在孵企业出孵加快发展,对在孵科技企业3年内离开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在哈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进行高新技术产品扩大生产的,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
支持新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引导以校(所)为主体,区、县(市)政府和社会资源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型组织机构,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支持校(所)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校(所)根据哈市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整合人才、技术和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独立组建或与社会力量联合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加强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心)获批为市级和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0万元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
五是贴息支持科技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鼓励专利转化运用,对在哈校(所)和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为哈市个人,在哈市转化运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有效专利,经审定,分别给予发明专利3000元/件次、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次、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次的补助。支持企业提高专利管理水平,遴选专利基础较好的企业进行专利优势示范培育,培育期两年,给予15万元资助,期满通过验收并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辅导工作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对科技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的,按实际支付银行相应利息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贴息补助。
六是扩容风投规模数方破解融资难。做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规模,每年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扩大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规模,增强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创业的引导作用。加快科技担保体系建设,针对科技企业的特点,开展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质押为重点的科技融资担保,为科技企业开辟融资专用渠道,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采取创新券、贴息等方式,创新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增强科技专项资金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依法入统、依法纳税、利用金融资本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通过开展科技担保、科技借款、政策性和市场化股权投入等科技金融服务,扩大科技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范围,实现有偿和无偿使用相互补充、相互支撑,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4)北京市的科技金融创新办法
2015年6月,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科委等六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支持科学研究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建立科技保险制度,其“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大大降低了科研成果转化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有助于打消企业的顾虑和降低相应的机会成本,从而间接带动成果转化。此外其专门针对科研成果的金融中介服务也有利于一定程度上降低科研机构在成果转化中的交易成本,更增大了市场透明度,鼓励了新技术的应用推广。
《实施办法》共分九章十八条,内容包括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专业性及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在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科技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科技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中介服务等方面开展创新,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
为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该《实施办法》将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知名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龙头产业集团、在京科研机构设立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前孵化阶段的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国内外具有领先优势和产业化发展潜力的项目。
同时,也将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孵化平台开展合作,利用“创投+孵化”模式,为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以及平台与业务等组合支持。支持海外资本在京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北京市也将完善科技贷款和融资担保服务。《实施办法》将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创新科技贷款产品和服务,为科研机构及其项目团队利用知识产权、股权、科技企业及个人信用、科研设备、科研用地融资提供多样化贷款产品。此外,也将推进组合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鼓励银行针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与担保、融资租赁、保险、股权投资等机构合作,运用认股权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贷款保证保险、信托计划、集合票、企业债券以及股权投资等融资方式,推出组合融资产品。
《实施办法》强调,要加强科技融资租赁服务,引导融资租赁机构为科研机构提供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研机构运用融资租赁手段,解决研发设备采购与维护、产业化项目生产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困难。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申请设立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实施办法》也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组合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推进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
加大科技保险力度被纳入《实施办法》的重要位置。北京市将发挥科技保险对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风险管理功能,创新科技保险产品,重点支持保险机构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展服务和创新。建立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首台套”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重大装备产品责任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的创新与推广。支持保险资金投资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等。《实施办法》指出,将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大对科技企业改制上市支持力度,支持科技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完善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市场,支持科技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集合融资工具,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北京市将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实施办法》支持知识产权评估、技术转移、专利代理、信用评级、信用增进等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各类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
5)浙江打好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攻坚战
2016年7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激活企业创新主体、推动重大创新项目、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激发人才创新潜能、优化创新生态等全方面作出部署,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
一是激活企业创新主体。推动全省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关键是要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真正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意见》突出强调了激活企业创新主体这一首要任务。
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首要是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企业研发机构。《意见》提出,我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用地可按科教用途落实,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供要素保障。
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性财税政策。近两年,浙江省面向中小企业推广使用创新券,自15年3月以来,累计发放创新券4.08亿元,使用2.3亿元。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意见》提出将创新券打造成我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地方普惠性政策,要求各地以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为导向,引导市县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整合力度,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将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到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技术创新活动领域。
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创新作用。《意见》提出,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年度采购总额的30%,重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政府将制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开展首购活动,并建立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项目的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
二是推进重大创新项目。《意见》强化重大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立足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浙江自身有基础有望突破的领域,主动谋划和实施一批重大战略项目,对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我省落户布局的,浙江省将予以足额经费支持。《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制定重大创新项目和领军型创新企业引进计划,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
此外,为面向我省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原创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意见》还提出实施一批重大科技基础研究专项、重大科技攻关专项和重大科技示范应用专项,实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政府对每个重大科技专项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专项支持。
三是打通成果转化通道。首先,从增加科技成果供给和激活转化服务机构两条途径入手,《意见》提出,要建设全国一流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完善汇集海内外创新成果来浙交易机制,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军工单位、企业前来投标。对省重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按交易业绩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经费奖励。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进一步为科技成果转化松绑放权,《意见》指出,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国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所获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单位可自行决定分配,对核心团队或人员的奖励可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意见》还提出,强化金融对创新的支持,设立2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并首次明确提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保险发展模式等。
四是让专家有更大自主权。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意见》从扩大人才科研自主权、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为科研人员松绑。《意见》要求推进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家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在项目经费管理上,为调动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积极性,引导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发展主战场,《意见》着力从科技人员最关心的经费管理制度入手,从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两方面提出改革措施。纵向上,强化财政科研项目绩效激励,提高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比重,其中,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中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20%。也就是说,绩效支出,即科研“人头费”将相应提高。横向科研经费改革是亮点,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横向科研活动,是目前解决我省企业技术人才不足、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有效路径。《意见》指出,高校院所及其科研人员开展的为企业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的服务活动实行合同制管理,按照约定取得收益。
6)杨浦区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的行动(www.xing528.com)
其一,创新创业企业培育的具体措施。
一是探索成立五角场创业学院。探索成立五角场创业学院,定期举办高端化、国际化创业人员培训班,打造“创业培训新东方”“创业黄埔军校”等特色品牌。
二是开展企业高管培训。联合复旦、同济等高校与以色列、美国湾区等区域开展合作,针对区内企业高管开设国际高端总裁培训班,搭建交流平台,提升国际视野。
三是搭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创建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和企业联络员“三位一体”创业辅导模式;依托现有孵化器新建一批“创业导师工作室”;依托区内优势集聚产业及具有国际化服务能力的孵化器,探索建立“创业首站”。
四是创业培训向校园延伸。制定实施中小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支持高校设立创业学院、创业培训机构;鼓励高校创业学院与区众创空间促进会开展战略合作。
五是制定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修订现有杨浦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管理办法,开展新一轮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
六是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加强对腾讯众创空间旗舰示范基地、中国电信创业孵化基地、康奈尔中国中心、西门子高科技企业化中心(TTB)等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
表1-3 杨浦区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具体指标(2016)
续表
其二,创新创业载体搭建的具体措施。
一是腾笼换鸟,新建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围绕互联网教育大厦、长阳谷、城市概念园、复旦软件园、水丰路创意街、上钢二厂互联网+产业园、凤城巷等资源,建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多元开放、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二是引凤筑巢,培育和引进一批众创空间。鼓励上海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围绕重点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吸引3W咖啡、36氪、苏河汇等一批国内明星类孵化器设立杨浦分中心。
三是打造创新创业品牌街区。推动拖内一期和二期、腾讯一期、公共实训基地围墙改造等重点项目建设,打造国定东路、环上海理工大学创新创业街区;建设上海财经大学科技金融谷;以同济设计一场三期、环同济城市更新建设为支撑,推进创新创业街区建设;以复旦全球创新中心、复旦大学新校区、湾谷科技园建设为支撑,深化复旦创新走廊品牌建设。
其三,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的具体措施。
一是聚焦需求,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专业人才。引进一批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创客组织和创客领军人才,培育全市乃至全国最活跃的创客群落;大力培养和聚集一批知识产权评估、信息咨询、专利代理、法律服务等专业人才。
二是对接市源,完善区内已有人才政策。努力争取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外国专家享受人才特区等人才政策在杨浦试点,做好政策配套。进一步完善“3310”人才计划;开展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补贴;提升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影响力,扩大人才租房补贴受益面。
三是激发活力,建设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创建第二轮创业型社区;搭建创新创业大数据分析平台,发布2016年度“杨浦创业指数”;建立一批高校“创业指导工作站”;培育2家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其四,创新创业资本对接具体措施。
一是设立区级创新创业政府引导资金10亿元。引导社会机构投资创新创业企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区级国资企业通过参股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孵化服务;提升“杨浦金融港”服务能级和辐射范围,增强服务能效。
二是争取设立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杨浦分中心或相关机构。大力支持和发挥浦发硅谷银行的领头羊作用;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现代科技投资银行;探索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实行投贷联动。
三是引进和培育一批互联网金融机构。支持创业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基于创新链打造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依托上海财经大学和其他高校财经学科,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和科技金融产业。
其五,创新创业环境营造的具体措施。
一是营造良好政策服务环境。出台《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2016年工作方案》;制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实施意见政策操作流程》及实施细则;制定《杨浦区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二是改革创新创业管理机制。落实和执行《杨浦区科技园区考核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区及早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天使基金);推动整合现有科技园区的创新资源,促进投资主体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孵化机制,形成特色鲜明、开放多元的新型科技园区;建立具有国际一流标准,全国领先的创新创业机制。
三是搭建众创空间交流平台。完善杨浦众创空间促进会服务功能,加大人员配备,丰富“杨浦众创空间促进会”微信公众号推送内容;建立会员QQ群、微信群;加强与市众创空间联盟全方位合作,共享市源;举办多期典型孵化器经验分享大会;打破“物理围墙”,促进区内众创空间集群式“抱团”发展;鼓励区内众创空间走出去,在外区乃至全国建立分支机构。
四是举办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积极承办全国创新创业活动周上海主会场、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创业天使汇开幕式;与复旦、财大、同济等高校联合举办“创业五角场”“四平社区空间创生行动”等一系列氛围营造活动;开展青年大学生创业大赛活动;与福布斯(中国)合作开展杨浦创新创业人物评选或创新创业论坛;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五是优化创新创业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杨浦体育活动中心的服务能级,配套一批创客公寓、生活服务、体育休闲娱乐等服务设施,打造“宜居-宜业-宜创”活力社区。
表1-4 杨浦区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行动方案(2016)任务分工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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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庆科学院如何推进科技人员成果转化
一方面,先后探索建立了四种成果转化路径:一是“科研设备+技术支撑”模式,利用科研转固后设备资源,联合社会资本创建重庆盛镁镁业公司等3家科技型企业;二是“资金+技术支撑”模式,集合院所自有资金,联合相关领域科技企业,创建华科租赁公司、苏轼广博重庆公司等5家企业;三是专有技术许可生产模式,授权长乐硅酸盐等5家公司使用、生产有关专利产品,按销售量提取技术使用费和科研团队转化收益;四是专有技术入股模式,联合企业组建重庆重科立升净水科技公司等8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并奖励有关科技人员持有企业一定股份。
另一方面,制定并实施《重科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办法(试行)》。明确成果转化收益与分配方案,成果研发团队原则上享有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团队内部分配由项目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分配覆盖所有参与成果研发、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管理经营人员。把成果转化实效纳入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绩效考评体系,作为对院属单位及人员的评价、奖励激励、科研资金或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此外,健全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一是搭建科技金融平台。以院独资市应用技术公司为载体,投资4000余万元发起成立国内第一家经商务部批准面向全国的科技租赁公司,通过开展科研设备、技术租赁等融资服务,解决企业和行业应用技术转化的资金瓶颈,破解技术转移中资金需求压力,公司融资能力已达30亿元,预计三年内业务规模突破80亿元,实现利润2.5亿元。同时,利用2亿元财政资金共撬动社会资本30亿余元参与成果转化。二是组建西南地区首家技术评估与转移中心,发起组建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分所,面对市场承接技术评估与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代理、技术交易、技术转移后援及人才培训等服务,实现创新技术成果与能力线上线下的展示、评估、对接、难题招投标、交易、结算等集成化服务,目前中心已收集技术成果4000余项,累计服务企业2500余家,间接经济效益6亿元。三是发起成立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推进重庆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按照“统筹建设、共同管理、开放共享”思路,融入“互联网+科技服务”和“开放式众创空间”思维,采取功能嫁接、服务链接、参股联运等方式,协调政产学研金介等参与,形成全方位、全领域、全流程的科技服务体系,为各类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一站式、交互式综合科技服务,无形资产挂牌交易突破10亿元。现已基本建成集技术成果“加工中试”、成果转化投融资、技术评估咨询、成果交易与服务等功能一体化的科技服务体系。
8)江苏推出科技金融“人才贷”
江苏2015年4月率先推出“人才贷”。它大大降低了各类人才在江苏创业的融资门槛。只要是各级政府及部门认定的人才,就可以申请总额度最高达380万的贷款,且无须任何抵押担保。
“人才贷”是包括企业经营贷、个人经营贷、个人消费贷以及个人信用卡在内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主要面向各级政府和部门认定的人才,如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省市科技企业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双创计划专家,南京市321、苏州姑苏人才、无锡530等地方人才计划入选者等。对于资金需求非常急迫的创业者来说,“人才贷”最大的优势在于纯信用无须任何担保抵押,并且期限灵活、随借随还。其中,以人才所在企业为主体的贷款最高可贷300万元并享受基准利率;消费贷甚至不需要创办企业就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50万元,还可以申办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
除“人才贷”外,江苏省人才创新创业促进会为有效解决人才创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还联合江苏银行、省高科技投资集团和省再担保公司推出“人才投”“人才保”等多种人才金融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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