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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礼俗改革:新天下的化身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洪武礼俗改革,实质上是精英思想与政治权力相互配合,对民间日常生活进行儒家化改造;许多原本属于士人阶层的思想观念,借助国家对礼俗的强力清整被提升和落实为国家制度,经过各种途径的宣传和普及之后逐渐演变成民众的常识和风俗。明代对民间火葬习俗的禁止,大概是最能展示儒家观念如何制度化、常识化和风俗化的事例。洪武礼俗改革,可以看作儒家精英思想在明代制度化、常识化和风俗化过程的开端。

明初礼俗改革:新天下的化身

葛兆光教授曾经建议,思想文化史研究不仅要关注精英思想本身,而且要注意它们如何由一种高调的“创造性思想”,转变成现实社会中被民众普遍接受的“妥协性思想”,注意它们如何从一种精英文本上的抽象观念、转变为大众日用常行的生活规范;在这个视角之下,“宋—明”可以构成一个具有充分延续性的思想史研究段落。他认为明初开国所实行的政策,乃是“用严厉的法家手段,落实宋代知识精英的儒家理想”,并指出儒家精英思想在明代经历了制度化、常识化和风俗化的过程[10]。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极具洞见的观察。洪武礼俗改革,实质上是精英思想与政治权力相互配合,对民间日常生活进行儒家化改造;许多原本属于士人阶层的思想观念,借助国家对礼俗的强力清整被提升和落实为国家制度,经过各种途径的宣传和普及之后逐渐演变成民众的常识和风俗。

开国之初面临着巨大政治困境的明政权,不得不全力倚仗儒家意识形态建立自己的统治合法性,这为儒家思想从高悬的政治理念、落实为真正的治国原则,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洪武礼俗改革见证了许多抽象的儒家理念,向具体的有形制度的转变。例如,先秦礼经中记载的乡饮酒礼,汉唐时代虽然政府偶尔会下令举行,但基本上仍是纸上的蓝图;在洪武时期,它正式成为国家礼制的一部分,不仅有政府颁行的统一的仪节规范,而且还有专门的经费保障(参看第五章第二节)。又如,宋代理学家普遍认同的“气论”鬼神观,在当时并未被政府接受,也没有产生太多实际影响;然而明初却以此作为指导改革国家祭祀,不仅岳镇海渎等自然神灵被削去了人格化的封爵和塑像,到嘉靖时连孔庙祭祀也都废像立主(参看第四章第一节)。再者,民间盛行、但在严格的伦理主义者看来有“渎乱”嫌疑的中表婚,唐宋时代并不禁止;然而提倡“立法尚简”的明太祖,却冒着扰乱民众生活的风险在《大明律》增设专条申禁(参看第三章第一节)。先秦儒家的礼仪构想、宋代理学家的鬼神观念与伦理原则,原本都只是头脑中的观念,但在明初它们却被落实为国家的典制,变成了律令中的具体条文。而且在明代,这些儒家观念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制度与政令的层面,它们借由国家构建起来的细密的基层教化网络,积极向乡里民众的日常生活渗透。通过乡村学校的律令讲读,通过里老、木铎老人的巡行宣讲,通过乡饮酒礼和村社祭祀时的民众聚会,通过在申明旌善亭里的悬布张挂,它们逐渐成为人所共知的常识、人所共遵的风俗(参看第六章)。

明代对民间火葬习俗的禁止,大概是最能展示儒家观念如何制度化、常识化和风俗化的事例。火葬是主要汉族民众受佛教影响而兴起的一种丧葬风俗,唐代法律并不禁止。随着宋代儒学复兴运动的兴起,火葬被士大夫批评为违逆孝道的“夷法”,虽然在士大夫的吁请下两宋政府数次下诏禁止,但成效甚微。入元后火葬之炽盛,达到了后人难以想象的程度,宋濂称“自焚尸沉骨之俗成,虽缨弁之家亦靡然从之,鱼烂河决,不可救药”[11],从元代多种中外文献的记载来看,其说并不夸张。火葬之风的真正消歇,开始于明初。在洪武礼俗改革当中,火葬作为一种违背儒家孝道伦常的“胡俗”受到了严厉谴责,新修定的《大明律》更增设专条加以惩治,这意味着对丧葬习俗的规范已经上升到了制度的高度。在法律的支持和地方官员士绅的通力配合下,明代无论在宗族编修的家规族约、地方官员发布的施政文告还是士绅发起的乡约运动中,都出现了禁止火葬的内容(参看第三章第二节和第六章第二节相关部分)。和元代“父母之丧,例皆焚烧,以为当然”[12]的情形相比,“火葬是为不孝”的观念逐渐变成了从士人到普通民众的共识,火葬之风渐趋消泯——清代入关的满族,在汉族影响下放弃原先的火葬习俗,便是最好的证明。火葬在明代汉族地区逐渐消亡的事例,具体地展示了一项宋代以来士大夫的口号,如何在明初上升为国家律令禁条,又在官员、士绅和宗族等各种社会力量的配合下,经由政府严控、里老督查、乡约宣讲和族规申禁等途径,最终转变为民众常识与习俗的生动历史。(www.xing528.com)

洪武礼俗改革,可以看作儒家精英思想在明代制度化、常识化和风俗化过程的开端。明初儒家思想的这种演变,是以由上而下(统治精英—地方士绅—普通民众)的方式进行的;其在明初的展开,依赖于两个特殊的政治条件:第一是国家对于儒家意识形态的迫切需求与依赖。洪武时期的情况前面已经进行了论述,明成祖以武力篡夺政权后下令编纂《四书大全》、《五经大全》和《性理大全》,颁行《圣学心法》,实质上也是借儒学塑造统治的合法性[13](出于同样的目的,相当多洪武时期的政治文化政策,都在“恢复祖制”的名义下,在永乐朝得到重申[14])。第二是政治权力的空前强化。正如第六章显示的,明初国家权力的触角延伸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创造出一整套细密的教化与监控体系,这为儒家意识形态在权力保护下向民众日常生活渗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洪武时期可能算不上士大夫“得君行道”的时代[15],但却是历史上少有的儒家观念与君主遇合的时期[16];明朝人乐意将朱元璋称作“圣祖”、甚至将其与孔子并尊[17],也正是因为他所扮演的身兼君师的角色,与所实行的治教并重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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