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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基层教化体系的兴废与世风演变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明亭与旌善亭的废弛,是明初建立的基层教化体系崩溃的缩影。直接以基层民众为对象的乡里教化与监控体系的解体,无疑对世风的转移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周礼》本是先秦儒家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著作,但其在明初制度尤其是基层教化体系建设中,却发挥了不小的影响。

明代基层教化体系的兴废与世风演变

申明亭和旌善亭,是明初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乡里教化思想而建立的。明太祖推行这一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申严为整顿社会秩序而发布的各项政令、淳化民间浇薄之风。按照史籍的记载,明初针对元季弊俗的整治,收到了显著的效果。洪武《苏州府志》称:

自版籍归于本朝,尊卑贵贱悉有定制,奢僭之习为之顿革……民皆畏法,遵守邜违,崇俭素,绝逸游,耕织日力,庠序日兴,虽闾阎村僻之所,莫不置句读师以训童稚。岁月既久,风俗安得不愈淳美乎![131]

永乐《吴兴续志》称:“皇朝更化,(浙俗)反浇为朴,由是家崇节俭之风,人习耕桑之业。风俗与化移易,岂不信然。”[132]明代立国百年之后,弘治吴江志》亦将当地的淳朴风俗,归因为明初的清整。

自宋运既终,胡元继统,而风俗为之大坏。我朝混一以来百有余年,礼乐兴而教化洽……本朝惩元之宽而矫之以法制、道之以德化,是以尊卑有伦、贵贱有等,人皆畏法遵守,耕织日力,庠序聿兴,而非前代所能及矣。[133]

百姓畏法守礼、奢僭之习“顿革”、民风“反浇为朴”,反映了明初的各项政令,在民间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在传统社会中,限于通讯手段与组织能力,要想将国家的意志有效地传达到民间基层,绝非易事。明代前期遍布乡都的申明亭、旌善亭,在基层乡里社会中织就了一道广阔而细密的教化与控制网络,它们构成了社会的毛细组织,负责将官方的政令,传达到民间的每一个乡都。其所承担的奖劝与监督职能,对推行儒家伦理、维持乡里道德风化,具有重要意义,明初淳朴谨厚的世风,应该是与包括申明旌善亭在内的基层教化体系的正常运作分不开的。旌善亭、申明亭以下层民众为教化对象,以儒家基本伦理为宣传内容,其借助明初强大的政治力量在全国的普遍推行,是儒学(理学)思想在明代制度化的表现之一。它们是儒家道德观念由精英层面渗入民众日常生活、发挥实际社会影响力的具体途径,构成了儒家思想世俗化、常识化的基础[134]

随着国家权威的下降、地方官员的忽怠以及里老职能的变异,申明旌善亭制度在弘治之后基本瓦解。申明亭与旌善亭的废弛,是明初建立的基层教化体系崩溃的缩影。对于明初一整套周详的乡里教养之制在明中期的败落,嘉靖固始县志》有很好的描述:

按国朝定制,乡有长副司捕御,里有甲首百户司赋税,长十户司督□□(按,此处有脱文,疑当作“徭役”),老一人司民情,书算一人司民籍。申明亭以访政,园有桑枣以蚕以衣,有乡厉坛以祀,有神〔社〕坛以祈报,有社学以教,有社仓以储。稽古定制,法异而义同,治化所由兴也。今则人有而政不举,名在而实亡矣。惜哉![135]

“讥察失严而奸宄作”、“贤否无别而风俗坏”[136],乡里教养制度的崩坏,带来了种种社会问题,其中即有社会风气的沦丧。众所周知,正德、嘉靖时期是明代世风大变革的时代,明初守礼畏法、俭朴淳厚的社会风尚,逐渐被违礼越分、奢僭浮靡的习气所取代[137]。世风变化的背后,除了一般认为的商业经济对社会秩序的冲击[138],明代中期某些制度方面的变化,亦有以促成之。直接以基层民众为对象的乡里教化与监控体系的解体,无疑对世风的转移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德嘉靖以降,推行乡约成为各地“厚俗、息讼、弭盗”的一项重要举措[139]。明人章潢(1527—1608)在《图书编》中,曾经指出明初乡里教化体制与乡约在功能上的一致[140];那么,包括申明旌善亭在内的乡里教化制度废坠所留下的制度上的空白,是否也构成了乡约运动兴起的直接背景?以上这些,都是值得继续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注释】

[1]《正固萧君墓志》跋,《萧氏世集·正固先生文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99册,第679—680册。

[2]关于明代乡饮酒礼和社学的研究,参看邱仲麟:《敬老适所以贱老——明代乡饮酒礼的变迁及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载《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76本第1分(2005年3月),第1—79页;丁淑萍:《明代社学之研究》,台湾师范大学教育研究所2002年版。

[3]对于明代里社、乡厉祭祀的研究,参看和田博德:《里甲制と里社壇·鄉厲壇——明代の鄉村支配と祭祀》,收入《西と東と——前嶋信次先生追悼論文集》,汲古书院1985年;滨岛敦俊在《明清江南农村社会与民间信仰》一书中亦有讨论。

[4]徐忠明:《明清国家的法律宣传:路径与意图》(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对明代法律的宣传手段有详细的论述,与本节主旨相近,可以参考。

[5]《陈言时事五十条》,《刘尚宾文续集》卷4,第153页。

[6]《明太祖实录》卷44,第873页。

[7]《周礼注疏》卷10,第706页。《周礼》本是先秦儒家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著作,但其在明初制度尤其是基层教化体系建设中,却发挥了不小的影响。明初包括普及法律知识在内的不少教化措施,都是受了《周礼》中相关制度的启发。

[8]参看前揭邱仲麟:《敬老适所以贱老——明代乡饮酒礼的变迁及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第6—7页。

[9]《牧民心鉴》卷上《宣化·立教条》,日本司法省调查部1943年排印本(司法资料别册第十六号),第46—48页。朱逢吉,浙江崇德县人,任宁津知县期间政绩卓著,“以德化民,有古循吏风”(光绪《宁津县志》卷6,《中国方志丛书》本,成文出版社1976年版,第62页上),死后入祀宁津名宦祠和崇德先贤祠。按,置立“记善籍”和“记过籍”是朱熹在《增损吕氏乡约》中的发明,朱逢吉“图每月人民所行善恶”于善俗堂的做法,可能是受到朱熹的启发。

[10]《牧民心鉴》卷上《宣化·明国制》,第50—51页。

[11]以上分见《明太祖实录》卷137,第2159页;卷214,第3158页;卷254.,第3665页。

[12]按照洪武八年的法令,民间每五十户应立一所社学,虽然在具体施行中未必能达到这样的密度,但从地方志的记载来看,明初社学的设置非常普遍,苏州府所辖七县“城市乡村共建七百三十七所”(正德《姑苏志》卷24,《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6册,第360页)。

[13]《明太祖实录》卷182,第2753页;卷214.,第3159页。

[14]陶宗仪:《南邨诗集》卷4,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31册,第633页。另外,常州老儒谢应芳有诗题为《昆山辛彬甫夏初以人才见上,奉旨还家教诸生读〈大诰〉,限以十二月五日师生赴御前试读,如期而往,受赏而归,兰甚以为喜,作是诗贺之》(《龟巢稿》卷8,《丛书集成续编》第110册,第498页),也反映了洪武时期讲读《大诰》的情形。

[15]《明太祖实录》卷253,第3652页。

[16]参看本文前章对乡饮酒礼的叙述。到明代中期,乡饮读法流为形式,所读的内容仅仅是《大诰》第五十八篇《乡饮酒礼》。

[17]隆庆《瑞昌县志》卷5《秩祀》,《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12页下。

[18]儒家经典中的木铎教民制度,参看周庆许:《何谓“木铎之教”》,载《文史知识》2010年第3期。

[19]《教民榜文》,《皇明制书》卷9,《续修四库全书》第788册,第355页;又见《明太祖实录》卷255,第3677页。

[20]不少明代方志都有关于木铎老人的记述,如嘉靖《威县志》卷3,第21页上、嘉靖《夏邑县志》卷2,第4页下、嘉靖《六合县志》卷2,第19页下(以上均《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明代前期对木铎教民制度的重申,见《明太宗实录》卷12下,第215页、《明英宗实录》卷101,第2049页。据说浙江省浦江县直到民国时期,仍然可见“手摇金口木舌的木铎,走街串巷,边摇边唱”,“宣传三纲五常、安分守己等事项”的木铎老人,参看东阳消防邮网所载民俗短文《木铎老人》,http://www.dyxfyw.com/html/xfyh/3/200836128.html;清末民初浙江金华“常有老人手执四尺长的毛竹杖,杖上挂一块木牌,手摇木铎,巡行村落,劝人安分守己,奉公遵法”,参看沈勇、田边:《木铎:近代新闻传播的传统意向》,载《新闻记者》2010年第11期。

[21]《明太祖实录》卷28上,第431页。

[22]这与明太祖的文化程度无关。经过后来的学习,明太祖的写作水平并不亚于一般文人,这点毋庸置疑。

[23]《大诰武臣序》,《全明文》第1册,第730—731页。

[24]参看第二章第二节。

[25]《大诰》第七十四《颁行大诰》,《全明文》第1册,第621页。

[26]如现存明代判状《万历十年祁门县对谢世济等审议文书》即援例云:“议得谢世济、谢荣生、谢世芳所犯,俱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各杖捌拾,俱有《大诰》减等,各杖柒拾”。收入王钰欣、周绍泉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第3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83页。明人田艺蘅云:“今之断狱者,不知其原,凡案牍皆曰‘大诰减一等’,失其旨矣”(《留青日札》卷1“大诰减等”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94页)。嘉靖五年刊行的《大明律直引》在每则律条释义之后,都有相应的拟判,大多数判状末尾都有“(俱)有《大诰》减等”之语(该书收入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3辑第1册),可证断案时援据“《大诰》减等”之条,的确是明代惯例。

[27]以笔者家乡山东省潍坊地区为例,安丘市盛大镇、慈埠镇、昌邑市双台乡、青乡镇、寿光市侯镇、五台乡、昌乐县昌乐镇等处都有申明亭村。

[28]小畑竜雄:《明代鄉村の教化と裁判:申明亭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第11卷5—6号,第23—43页。本文考察了申明亭设置的背景,并结合明代的里老人制度,对申明亭在乡村仲裁与教化方面发挥的功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本文是笔者检索到的唯一一篇有关申明亭的专题论文。

[29]例如韩秀桃:《〈教民榜〉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137—147页;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纷争与秩序》第四章《从诉讼文书看明代中期老人制和地方官审判》,郭万平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在这些研究中,申明亭被当作里老人理讼制度的附属物,只侧重讨论其司法裁判功能。

[30]《尚书正义》卷19,第245页。

[31]天顺《东莞旧志》卷2,收入《深圳旧志三种》,海天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32]嘉靖《兰阳县志》卷4,《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上海古籍书店影印1981年版,第17页下—18页下。按东汉乡里并无“三老堂”。本段引文本自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历代乡党版籍职役》,“东汉乡置三老堂教化”,《文献通考》原作“东汉乡置三老掌教化”(《万有文库》本,中华书局影印1986年版,第124页),“堂”当是“掌”字之误。

[33]明代之前以老人管理乡政的事例,见顾炎武:《日志录》“乡亭之职”条,《日志录集释》卷8,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470页;赵中男:《试论明代的老人制度》,《东北师大学报》1987年第3期。

[34]关于汉代的三老制度,参看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六章《乡官》,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35]关于宋元粉壁的研究,参看高柯立:《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诏令的传布为中心》,《文史》2004年第1辑,第126—135页;申万里:《元代的粉壁及其社会职能》,《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99—110页。元代设有“排门粉壁”书写户籍禁令,并在犯罪者家门涂置“红泥粉壁”彰其过恶。

[36]《明太祖实录》卷72,第1332—1333页。申明亭的设置时间,各地方志有不同的记载,某些地区申明亭的设置有早于洪武五年的,如上海县申明亭设于洪武二年(正德《松江府志》卷11,《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册,上海书店影印1990年版,第559页),嘉兴县设于三年(崇祯《嘉兴县志》卷2,《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20页下),宁州设于四年(嘉靖《宁州志》卷7,《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43册,第354页)。《实录》应该可信性较强,本文从洪武五年之说。申明亭建筑规模很小,而且在城中一般建于县衙之侧,往往被视为县衙的附属建筑,方志中也常将申明亭与官衙放在一起作为“廨署”记述,因此有可能把修建衙署的日期与申明亭设置的时间混为一谈。小畑竜雄认为这种差别,可能是地方实验与全国推行的时间差异。

[37]旌善亭建造的时间,各地方志说法较为统一,嘉靖《宁州志》(卷7,第358页)、嘉靖《南康县志》(卷3,《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44册,第823页)、崇祯《嘉兴县志》(卷2,第20页下)都作洪武十六年,应该不误;此外,亦有作洪武八年(嘉靖《河间府志》卷4,《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1册,第5页下)者,当系误记;洪武十二年刊《苏州府志》(卷8,《中国方志丛书》本,第23页下)只记载申明亭,可证此前并无旌善亭之制。

[38]嘉靖《兰阳县志》卷4,《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18页下—19页上。

[39]“二亭并列而异其高卑,盖旌别淑慝之意也”,崇祯《嘉兴县志》卷2,第20页下。

[40]嘉靖《东乡县志》上,《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48页上—下;又见嘉靖《宁州志》卷7,第19页上。申明亭和旌善亭的形制,有与标准样式不同者,如仪封县二亭各有“正厅三间,门楼一座”(嘉靖《仪封县志》卷上《公署》,《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9册,第119、120页),未知始建时如此,还是后来重新修葺所致。

[41]日本学者三木聪曾经根据南直隶和福建的八种方志,研究了二十一个县的申明亭与都、图(里)的对应关系,认为在多数县份,申明亭的数目和县所辖都数一致或相近。见氏撰:《明代老人制の再檢討》,《海南史學》第30号,转引自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纷争与秩序》,第128页。笔者所阅各地方志亦是如此,多数县以都、少数县以乡(或社)为单位设置申明旌善二亭。又,明代各地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的名称并不统一,“乡—都—图(里)”是南方较为常见的三级乡里组织。北方某些地区的“保”,相当于南方的“都”,同起源于北宋的保甲制;而“社”,则是沿用了元代的乡里区划(五十户一社)。关于“乡、都(保)、图(里)”的起源与演化,参看吴滔:《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第51—71页。

[42]洪武《苏州府志》卷8,第23页下。

[43]弘治《将乐县志》卷4,《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37册,第217页。

[44]嘉靖《尉氏县志》卷2,《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25页上。

[45]弘治《偃师县志》卷1,《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19页上。

[46]弘治《徽州府志》卷5《公署》、卷1《厢隅乡都》,《中国史学丛书·明代方志选》第1册,学生书局1965年版。同一府中各县申明、旌善亭的设置为何有疏密之差,这点仍待研究。歙县情况较为特别,该县下辖37都,设申明亭40所,而旌善亭只有20所。不知明初始建时即如此,还是到弘治时旌善亭有所塌毁,以致数量不足。另外,在歙县,申明亭设在“坊都大户之旁”,而旌善亭位于“各都关隅去处”,两者似乎不是左右并列、建在同一地方。

[47]嘉靖《临朐县志》卷2,《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37页下。

[48]方孝孺:《送祝彦芳致仕还家序》,徐光大点校:《逊志斋集》卷14,第459页。

[49]弘治《保定郡志》卷5,《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13页下。

[50]嘉靖《广平府志》卷4,《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15页上。

[51]宋代州县衙署前立有颁布诏令的宣诏亭和颁春亭,明初州县治所旁的申明亭,即有因二亭旧址而改建者,如嘉定县“申明亭以宋颁春亭改剏”(洪武《苏州府志》卷9,第15页上),浙江崇德县申明亭“即宋宣诏亭址”(光绪《石门县志》引正德《崇德县志》卷2,《中国方志丛书》本,第17页上)。亭址的重合,似乎也可以显示两者在职能上的某种承继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明代申明亭无论职能还是建筑分布,都比宋代的宣诏亭、颁春亭广得多。

[52]韩秀桃:《〈教民榜〉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137页。

[53]黄彰健《洪武永乐朝的峻令榜文》依据嘉靖《南京刑部志》收录洪武朝榜文五十榜,收入氏著:《明清史研究丛稿》,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54]嘉靖《山阴县志》卷1,《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续编》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下。

[55]王肯堂:《律例笺释》卷26;杨一凡主编:《中国律学文献》第2辑第5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56]《明宪宗实录》卷264,第4472页。

[57]由于没有找到申明亭悬挂榜文的直接例证,黄彰健先生曾谨慎地说“申明亭舍似亦悬有法令”(《明清史研究丛稿》,第257页)。除以上各例之外,明人姚思仁在《大明律附例注解》中也提到“申明亭者,所以榜揭善恶、条列宪章,使民知所劝惩者”(卷26,第1页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69页)。现在可以肯定申明亭在明初有普法的职能。

[58]《明太祖实录》卷147,第2302—2303页。

[59]《诸司执掌》“都察院”条,《皇明制书》卷6,第12页上—下;《续修四库全书》第788册,第283页。

[60]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26《刑律·杂犯·拆毁申明亭》,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此条系明律添设,前代法典无之。清代律学家薛允升(1820—1901)对明律增设诸条评价不高,惟对此颇为推许,以为得《周礼》象魏悬书、门闾布法之意。见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26,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94页。

[61]晚清曾任刑部尚书的薛允升感慨说:“此良法也,其如不行何!”薛允升:《读例存疑》卷44,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70年版,第1099页。

[62]《浙江按察使万国宣奏请广立申明亭刊刻教谕及将过犯列名示警事》(乾隆九年三月),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档案,编号03-1456-022。本资料承陈兆肆兄见示。按,乡里设置的申明亭到明代中期多已圮废,存者无几;城中所设者多在县衙两侧,作为公署的一部分,有得以保存至清末者。

[63]乾隆皇帝采纳了此项建议,“凡钦奉教民敕谕,该督抚率属员缮写刊刻,敬谨悬挂于申明亭,并将旧有一切条约,悉行刊刻木榜晓谕”,但在地方并未真正推行。见薛允升:《读例存疑》卷44,第1099页。

[64]《明太祖实录》卷147,第2302—2303页。

[65]《明太祖实录》卷172,第2632—2633页。

[66]一为旌表时任云南布政司布政使的张,见《张庵先生集》卷1,第2页上—3页上,国家图书馆藏善本胶片;一为太平府人范祖,见弘治《太平府志》卷19,第102页上—103页上,国家图书馆藏善本胶片。(www.xing528.com)

[67]冯梦龙《寿宁待志》卷下,《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续编》本,第701页。

[68]同上书,第703页。

[69]《明太祖实录》卷232,第3396页。一般认为这是明代设立里老人制度的开始,但在洪武二十一年之前,还实行过负责“质正里中是非”的耆宿制度。因耆宿扰民,该项制度于洪武二十一年废除。耆宿在何处受理诉讼,史书无载。

[70]《教民榜文》第三则,《皇明制书》卷9,第3页下;《续修四库全书》第788册,第353页。

[71]《禁盗鸡犬约》、《禁盗田园果菜蔬约》,《万用正宗不求人》卷5,《中国日用类书集成》第10卷,汲古书院2003年版,第206、208页。

[72]嘉靖《隆庆志》卷2,《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4页下。

[73]嘉靖《山阴县志》卷1,第4页下。

[74]《皇明条法事类纂》卷44,《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5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58页。

[75]叶盛:《水东日记》卷21,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09页。

[76]成化《杭州府志》卷24,第16页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5册,第362页。

[77]苏州吴县横溪镇的乡饮酒礼一直延续到明末,然而是在寺院中举办,不过当时申明亭“镇皆不存”。见徐鸣时:《横溪录》卷4,第1页上—下,《华东师范大学藏稀见方志丛刊》第6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128页。

[78]弘治《温州府志》卷19,《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32册,第980页。

[79]《大诰续编》首则,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794页。

[80]《教民榜文》第十七则,张卤:《皇明制书》卷9,第7页下;《续修四库全书》第788册,第355页。

[81]邓淮:《旌善亭谕俗文》,弘治《温州府志》卷20,第1160页。

[82]正德《姑苏志》卷21,《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12册,第224页。

[83]弘治《徽州府志》卷5,第6页上。

[84]嘉靖《威县志》卷7,《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册,第864页。

[85]洪武时的情况不是这样。梁寅《沈节妇涂氏传》:“国朝定鼎之初,圣天子思雍熙之治必先厚风俗,诏郡县咸立旌善亭,表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县乃以涂氏之节闻于朝。朝命既下,书之亭上,县之士民观者,咸咨嗟称美。”涂氏题名旌表,是经过朝廷审核同意的。《全元文》第49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73页。

[86]宣德六年,昆山儒生龚诩曾建议,对旌善亭书名旌表者“依例存恤,给复其家”,此处所谓的“例”即朝命旌表孝子节妇之例。见龚诩:《上巡抚周文襄公书》,《野古集》卷4,国家图书馆藏康熙刊本,第6页上。

[87]嘉靖《兰阳县志》卷4,第18页下—19页上。

[88]弘治《温州府志》卷20,第1159—1166页。本节引文未注出处者,均出自本文。

[89]永乐《乐清县志》卷4,《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29页下—30页上;乐清县的乡都设置,见本书卷3。

[90]吕洪《永嘉县旌善亭题名记》,谢铎《永嘉县令祠堂记》,分见弘治《温州府志》卷19,第980、981页。

[91]《宪纲事类》主要对御史、按察使等风宪官的职守进行规范,于英宗正统四年(1439)颁行。其中的《巡历事例》,重申了《诸司执掌》关于御史巡视旌善申明亭的规定,见《皇明制书》卷15,第24页下—25页上;《续修四库全书》第788册,第564页。巡查各地旌善申明亭是各道御史之职责,所以上文所列旌表事例中,多有奉御史之命书名者。

[92]参看王宇:《佛教对宋朝火葬盛行的影响》,《五台山研究》2008年第2期,第25—30页。

[93]见苏伯衡:《故九灵先生戴公墓志铭》,《九灵山房集》后附。

[94]“(洪武三年六月辛巳)令民间立义冢。上谕礼部臣曰:……近世狃于胡俗,死者或以火焚之而投其骨于水。孝子慈孙,于心何忍;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之。”《明太祖实录》卷53,第1052—1053页。

[95]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12,第96页。

[96]关于明清社会的溺婴问题,目前已有不少研究,常建华《明代溺婴问题初探》一文发掘出大量史料,是这方面的力作,见《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4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1—136页。

[97]《禁约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3,第572页。

[98]根据《明宪宗实录》及《皇明条法事类纂》,“郑琛”当作“郑璟”。

[99]此项禁令又见《明宪宗实录》卷264,第4476—4477页。

[100]《明太祖实录》卷55,第1076页。

[101]《明宪宗实录》卷264,第4476—4477页。

[102]万历《温州府志》记载当时风俗云:“治丧用浮屠,近士大夫家有渐用《家礼》者”,已经不见火葬习俗的记载;而厚嫁、溺女之习依然,“嫁女盛妆奁,女生多不收”。以上分见万历《温州府志》卷2,第47页下、48页下。

[103]龚诩:《上周文襄公书》,《野古集》卷4,国家图书馆藏康熙刊本,第5页下。

[104]《明宣宗实录》卷86,第1990—1991页。

[105]俞汝楫:《礼部志稿》卷66,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8册,第122页。

[106]《皇明条法事类纂》卷44,第758页。

[107]弘治《徽州府志》卷5,第9页下。

[108]嘉靖《南康县志》卷3,《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44册,第822、823页。

[109]嘉靖《宁州志》卷7,第355页。

[110]嘉靖《武康县志》卷3,《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14页上。

[111]嘉靖《尉氏县志》卷2,第25页上。

[112]嘉靖《临朐县志》卷2,第37页下—38页上。

[113]冯梦龙:《寿宁待志》卷下,第699页。

[114]崇祯《嘉兴县志》卷2,第20页下:“申明亭中有知县郭东去思碑一座”,查郭东于嘉靖三十九年离任,不知道去思碑是否嘉靖时就立在申明亭中。

[115]崇祯《乌程县志》卷1,第14页上:“旌善亭,在申明亭东……今改为五圣堂,非制也”。

[116]崇祯《砀山县志》前卷,第38页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12册,第396页。

[117]嘉靖《广平府志》卷4,第14页下—15页下。

[118]顾炎武论申明亭之废弛,《日知录集释》卷13“清议”条,第731页。

[119]谢锐:《申明亭记》,同治《醴陵县志》卷12,《中国方志丛书》本,第30页下。

[120]万历《嘉定县志》卷6,第9页下—10页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08册,第762—763页。

[121]里老人是明代前期基层教化体系中的核心人物,诸多乡里教化工作都由其承担。对于里老人制度,日本学者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有较多研究,而国内学者关注者尚不多,研究亦不够深入。关于里老人的设置背景、职能与地位,参看栗林宣夫:《明代老人考》,《东洋史学论集》1954年第3号,第129—140页;细野浩二:《里老人と衆老人》,《史学雜誌》第78编第7号(1969年7月),第51—68页;赵中男:《试论明代的“老人”制度》,《东北师大学报》1987年第3期,第35—42页;余兴安《明代里老制度考述》,《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2期,第77—82页。本文着重论述明代中期里老人职能的变异。

[122]杜敩:《赠邓善友安仁湛堂引五言二十韵》,《拙庵集》卷7,第4页下,国家图书馆藏CBM胶片。成化刊本《包龙图陈州粜米记》是以明代老人制度为背景改编的(参看樊铧:《现实与想象之间:元明文学的包公与民间的法律知识——以“陈州粜米”为核心的研究》一文第三部分,载《北大史学》第13辑)。明代里老衣着,典章阙载;本图所反映的里老形象,正与杜敩之诗相印证。

[123]朱逢吉:《牧民心鉴》卷下《驭下·慎耆老》。朱逢吉特别告诫地方官员,不要让里老“与里甲同催科赋”,否则里老反成“害民之物”,“是岂国家设置之初意哉”,第116—118页。

[124]笔者所见里老人碑传有:《故顾惟安墓志铭》、《明故马克昭墓志铭》,《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139页;余学夔:《处士曾公宗纪墓志铭》,《北轩集》卷9,第11下—12上页,《四库未收书辑刊》伍辑第17册,第227页;《程新安传》,《休宁荪浯二溪程氏宗谱》卷3,第4页下,《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藏中文善本汇刊》第13册,第334页。《毕志文、毕广文、毕奇祥传》,《毕氏宗谱》卷十《隐德志》,上海图书馆藏清钞本。以上传主皆为洪武至弘治间老人。

[125]万历《明会典》卷20:“成化元年奏准:今后清理军匠外,其余一应事情粮差等项,止令该年里甲与同老人结勘催办,不许拘扰十年里甲”,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3页。这是笔者所见最早的要求里老催办粮差的官方规定。

[126]“里老”与“里长”、“甲首”不同,并不属于徭役(明代徭役分“正役”与“杂泛差役”,对这两类差役的界定,详见成化《杭州府志》卷22《徭役》小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5册,第325页)。但明代中期的方志,多将里老归入徭役(如嘉靖《福清县志续略》卷4《役法》;嘉靖《沈丘县志》〔不分卷〕《役法》;嘉靖《武宁县志》卷4《官政类·差役》,《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42册,第467页;嘉靖《罗田县志》卷2《食货志·徭役》,《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62册,第86页),且多是逐年佥选(文献中有“排年里老”之称),原本作为地方教化主持者的里老人,到明中期已职役化了。

[127]如督修庙宇:《重修城隍庙记》,嘉靖《仪封县志》卷下,第412页;兴建学校:《新建社学记》,嘉靖《商城县志》卷7,《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60册,第1068页;建造桥梁:《䩐勒桥记》,嘉靖《郾城县志》卷9,《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9册,第805页。

[128]以上事例可见:嘉靖《威县志》卷3,第721页;嘉靖《南宁府志》卷3,《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本,第25页上;嘉靖《沛县志》卷3,《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9册,第83页;嘉靖《尉氏县志》卷3《人物类·葛孟春》,第86页上。

[129]邵时敏:《率耆老祭城隍文》,嘉靖《天长县志》卷6,《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10页上。

[130]嘉靖《威县志》卷3,第721页。

[131]洪武《苏州府志》卷16,第3页下。

[132]永乐《吴兴续志》,《永乐大典方志辑佚》第2册,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44页。

[133]弘治《吴江志》,《中国方志丛书》本,第217—218页。

[134]关于理学思想的“制度化”、“世俗化”与“常识化”,参看葛兆光教授:《“唐宋”抑或“宋明”——文化史和思想史研究视域变化的意义》,《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8—32页。

[135]嘉靖《固始县志》卷2,《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第7页上—下。

[136]同上书,第7页下。

[137]关于明代社会风气的变化,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研究。参看林丽月:《世变与秩序:明代社会风尚相关研究评述》,《明代研究通讯》第4期(2001年12月),第9—19页。

[138]卜正民:《纵乐的困惑:明代的商业与文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对这个问题有精彩的研究。

[139]关于明代乡约的研究,参看朱鸿林:《二十世纪的明清乡约研究》,载《历史人类学学刊》第2卷第1期(2004年4月),第175—196页;《明清乡约研究的若干反思》,载《明清研究:现状的探讨与方法的反思》,香港教育图书公司2006年版,第150—178页。

[140]章潢:《图书编》卷92《乡约总叙》,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1册,第783—784页。曹国庆曾对洪武乡政与乡约进行过简单比较,见氏撰:《明代乡约研究》,《文史》第46辑,第197—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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