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借助中央的强大威势,申明旌善亭制度在地方得到了较好的落实。然而根据现有材料来看,这项制度从宣德时开始慢慢松动,到正德、嘉靖时基层乡都设置的二亭大都圮废,旨在维护乡里风俗与秩序的申明旌善亭制度基本瓦解。
旌善亭的功能单一,而且旌表活动举行与否取决于地方官的态度,因此旌善亭往往虚有其名,无法发挥正常功能。早在宣德六年(1431),昆山老儒龚诩(1382—1469)即向奉命抚吴的名宦周忱(1381—1453)上书说旌善亭“名实不副”,“各处州县莫不有之,然诩亦尝造其地而阅之,不过空空一亭而已”,建议周忱转达朝廷进行整饬、并将旌善亭的运作情况纳入对官吏的考核[103]。宣德时距离明初申明旌善亭制度的建立已有半个世纪,经过五十年的风雨,各处亭舍多有损坏,运作也出现问题。宣德七年,陕西按察佥事林时言奏称:
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此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彰善瘅恶,最是良法。今各处亭宇多废,民之善恶不书,无以惩劝;凡有争斗小事,不由里老辄赴上司,狱讼之繁,皆由于此。请兴举旧制,庶几民风可厚、狱讼可省。
申明亭、旌善亭的废弛,直接带来了狱讼繁兴、民风不淳的问题,宣宗于是下令“所司即申明之”[104]。不过宣宗的诏命似乎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六年之后又有官员上疏,要求修举旧政:
正统三年(1438),户部广西司主事张清言:洪武间设立申明旌善二亭,所以劝善惩恶也。近年有司视为文具,废弛不举,将何以示劝惩。广西乐平府知府唐复亦以为言。
礼部讨论的结果是,通令天下府州县修葺二亭、重立板榜书写善恶,“上命有司行之”[105]。正统四年颁行《宪纲事类》时,又重申洪武《诸司执掌》的规定,要求各道御史、按察使对本地申明旌善亭进行巡视。前引成化十年长州县民修复申明亭的上书,弘治之后纂修《皇明条法事类纂》时,将其编入律例[106]。
上述振举旧制的诏令,现在已经难以详细考察其实施的结果。从方志记载来看,各地原先设在乡间的申明亭、旌善亭,弘治之后已经基本坍塌圮废。弘治后期,婺源县各都申明亭仍在,但乡都设置的四十所旌善亭已经不存[107]。到嘉靖时,二亭毁废的情况更为普遍。江西南康县原设申明亭、旌善亭各二十四所,“惟县前一所存”[108]。江西宁州的六十处亭宇,除州治旁者见在外,“余五十九所散布各乡,亦俱久废”[109]。浙江武康县申明亭,“其在二都、三都、四都、六都、十四都者凡五处,俱废”。[110]河南尉氏县,“二亭见县治下者,出旧《志》,于今为然;正统写本(县志)载:‘申明亭每保一座,共十七座,旌善亭亦然’,则今无存矣。”[111]山东临朐县,明初县令薛诚、范文聪先后建立申明亭、旌善亭各一百零七所,后来日久毁废;弘治时县令史效部分修复,但到嘉靖时“又复废矣”。弘治年间修复的申明旌善亭都已不存,“况如旧志所载范、薛二令所建者乎?”作者极为感慨地说:“时事大略如此,亦岂独朐为然。”[112]从语气来看,洪武时期建立的乡里教化制度的废坠,已是各地的普遍现象。
城中的申明旌善亭大多建在州县治所之侧,为维持观瞻、保存国家典制,地方政府会不时修缮,因此大都得以保存。明代中后期偶尔举行的善恶旌别活动,多数都是在城中二亭进行的,并无法真正发挥二亭型范乡里、表率民众的作用。到晚明时代,连城中的申明亭与旌善亭也名存实亡。崇祯时冯梦龙在寿宁县所见,“查(旌善)亭匾,万历二十年之后绝未有人”,而“申明之典亦久旷矣。”[113]随着旌别淑慝职能的废坠,二亭的房舍也被挪作他用。原本书名示辱的申明亭,嘉兴县却在里面树起了歌功颂德的去思碑[114];彰善劝俗的旌善亭,在乌程县被改建成了毫不相干的五圣堂[115]。而在晚明的商业大潮下,安徽砀山县治前街南的申明亭、街西的旌善亭,竟都变成了“起租公廛”[116]。
对于申明旌善亭制度的废坠,嘉靖《广平府志》的作者陈棐(嘉靖十四年〔1535〕进士)深有感叹。
天下事有若可轻而实重者,惟识治体者知之……《大明会典》载有申明旌善二亭(下论二亭之源流与职能,从略),此古人经制大备、天理烂熟之设施,而我太祖创制立法,布为规约、著之令甲,海内共承。今则废而不修,或有其舍而不备其具,或存其名而通无其所,此固有司责也。[117](www.xing528.com)
明太祖“创制立法、布为规约”的申明旌善亭制度在明代中叶废弛,与地方官员不识治体、“但以刑名为事,而于弼教新民之意若不相关”[118],无疑有直接干系;但此外尚有其他原因。嘉靖时湖南醴陵人谢锐,曾将本地申明亭的废弃归因于两点。
我醴亭圮废近二十余年,凡以设亭之意不明于上,而居斯亭者亦不能以自申,尚安望其能治安而民裕也。[119]
地方官员的轻略忽怠,自然是首要原因;而“居斯亭者”也即里老人地位的下降与职责的变异,也是申明旌善亭废坠的重要因素。
平日坐亭理事,负责处理民间纠纷、呈报乡里善恶的里老人,是申明亭与旌善亭的实际主持者,其职能的变化,必然会影响申明旌善亭制度的正常运作。万历《嘉定县志》曾经对明代里老人职责的变化有简要的概括。
国初里编老人一人,得参议民间利害及政事得失,上谓之“方巾御史”;后乡都有婚姻田土之讼,辄用其平曲直;最后则供交际之事、督兴作之役及料理诸琐屑而已。[120]
明成化刊说唱词话《包龙图陈州粜米记》中的耆老形象
明代前期里老人负责宣讲法令、受理诉讼、敦劝风俗、陈言利害等,是乡里教化体系中的核心人物[121]。他们有着不同于一般老年人的特殊的衣着,“皂缘白长衫,金漆乌方巾”(参看上图)[122],故明太祖谓之“方巾御史”,从中可见其地位之高。里老人原本由乡里推举年高有德者担任,“专令劝课农桑,教化风俗”[123];而担任里老被视为一种荣耀,死后可以写入墓志[124]。大约从成化时开始,里老人正式由专司乡村教化、转为兼理赋税[125],以致渐渐由此沦为“催办钱粮,勾摄公事”的乡里贱役[126]。在明代中后期的方志里,里老职能所见最多的是“督兴作之役”[127],此外常见者尚有审编册籍、买办公物、统领接递夫,甚至守卫城池、防御贼寇。[128]嘉靖时天长知县邵时敏,谈到里老职责与地位的变化说:
我太祖设亭申谕,(里老)责任匪轻。近时概为常役,趋逐之不已而怒詈之,怒詈之不已而廷辱之,廷辱之不已而械系之。虽有奇人特士,祗不过为卯酉出入、簿书俛伏而已,何所建明于其间耶。[129]
此时的里老,职责猥杂、地位卑下,为年高者所不能为、有德者所不愿为。各地里老不仅任非其职、而且多选非其人,嘉靖时河北威县“(里老)旧为教民劝俗,如汉三老。近多无知少年,上之人亦惟以催办、勾摄责之,殊失建置本意”[130]。明代中期里老职能的变异,使得基层社会失去了司教化者,也使申明旌善亭制度失去了赖以运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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