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明亭“申明”二字的含义,明代方志各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认为申明是“申冤明枉”。弘治《保定郡志》云:“古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俾冤抑得申而无覆盆之叹也。我朝法古为治,于府州县前设申明亭,以中直老人主之,凡民有申冤抑者于此明之,故曰‘申明’。”[49]这种说法把申明亭与洪武末期建立的里老人理讼制度等同起来,反映出明代中期申明亭制度废坠之后,人们对申明亭功能认识的偏差。今天的很多研究,也往往把申明亭当作里老人理讼制度的附属,忽略了它的其他职能。嘉靖《广平府志》云:“申明者,申明太祖皇帝教民榜之条,导民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诸事,欲人常川遵守。”[50]以为申明亭是申明法令之地。从申明亭设置的初衷来看,此说为是。
悬挂榜文律令、谕民知法,是申明亭在明初的首要职能[51]。明太祖在位期间,为扫除前朝弊政、重整社会秩序,曾经颁行过大量榜文条令。榜文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而颁布的单行条令,在内容和对象上有极强的针对性,能快速而准确地反应在上者的意志,因而在明初广为应用[52]。除去洪武三十一年颁行的著名的《教民榜文》,今天能见到的洪武榜文仍有五十多榜[53]。能否让民众尽快知晓榜文禁令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法令落实的效果。遍布乡都的申明亭,自然成为悬挂榜文、普及律令的极佳场所。嘉靖《山阴县志》载申明亭“悬律令及诸榜文”[54],明代律学家王肯堂(1549—1613)称申明亭中之板榜“即教民榜文之类,刻之木板永久悬挂”[55]。除去律令榜文之外,某些需要乡里周知的文告,也在申明亭悬挂。成化二十一年,国子监生虎臣奏请平均乡里徭役,即要求将各里上中下三种户别“明置板榜三面,悬诸申明亭谕众知悉”[56]。张挂榜文律令的规定,洪武之后渐成空文,申明亭的“悬法”功能逐渐废弛,各地志书也多不记载[57]。
明初对申明亭舍及所悬法令的保护极为重视。洪武十五年礼部下令“其有私毁亭舍,除所悬法令及涂抹姓名者……罪如律”[58];洪武二十六年颁行的《诸司执掌》,规定各道监察御史出巡时,要督促府县及时修理亭舍、榜示善恶[59];三十年颁行的《大明律》,增设专条保护申明亭:“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60],罪罚之重,仅下死刑一等。有趣的是,清代增删明律修定《大清律》时,仍然保留此条,以致后来学者读律至此每每大兴感慨[61]。到乾隆时还有官员上疏,请求恢复申明亭的悬法功能,“将五刑情状绘成图式,并摘录紧要律条切于民知者刊刻布告。”[62]这项建议虽得到乾隆皇帝批准,但在地方上并未真正推行[63]。
除悬挂律令外,申明亭的另一功能是榜示犯罪者姓名、罪状以警示乡里。具体哪些过犯要书名示惩,明初也有详细规定。申明亭制度初创时,各地执行过苛,以致“有司概以百姓杂犯小罪书之,使良善一时过误者为终身之累,虽欲改过自新,其路无由”,于是太祖下令详议书名罪状:
(洪武十五年八月)礼部议上:自今犯十恶、奸盗、伪诈、干名犯义、有伤风俗及犯赃至徒者,书于亭以示惩戒。其余杂犯公私过误、非干风化者,一切开除之,以开良民自新之路。[64]
有伤风化的过犯是申明亭惩戒之首,可见明初设亭的用意以及对风俗教化的关心。严绳官吏、澄清吏治是洪武朝政治的一大特色,除将贪赃枉法者置诸重典外,明太祖还将申明旌善亭的惩劝功能用于励廉惩贪,洪武十八年有令:
命礼部录有司官长善政著闻者,揭于其乡之旌善亭;刑部录内外诸司官之犯法罪状明著者,揭于申明亭,以示劝戒。[65]
当年张挂在各乡旌善亭中的“旌善榜”,今天仍能见到两种[66];而遭申明亭书名申斥者,若非伤风败俗即是贪赃枉法,今天却很难找到例证。幸运的是,晚明文学家冯梦龙(1574—1646)撰写的《寿宁待志》,提供了两个案例。崇祯七年(1634),六十一岁的老贡生冯梦龙,来到闽北万山丛中的小县寿宁担任县令。他对地方教化颇为用心,在任期间曾发布文告禁止溺女,并对废弛已久的申明亭、旌善亭进行整饬:
申明亭:张谏九、吴至一、项汝登、柳廷诏、刘匡、李鼎、刘槐、韦登恺、魏生一、魏洪、魏明观、孙起、符丰。申明之典亦久旷矣。符丰者,余初莅任时所申也,仇视其族,遍讼各台,更名借籍,诬杀陷盗,如鬼如蜮,不可端倪。[67]
县民符丰因为仇视亲族、遍行诉讼而遭冯梦龙书名申戒,这无疑反映了当时人睦族、息讼的一般道德观念,也显示了申明亭在维持道德风化上的作用。除符丰外,冯梦龙在任时拿获的巨奸陈伯进,“今虽申究问徒,未蔽其辜,终当以丹书垂戒”[68],也将被书名于亭。
申明亭是里老人受理诉讼的场所,这是申明亭最为人知的职能,但其出现相对较晚。洪武二十七年明太祖“命民间高年人理其乡之辞讼”[69],三十一年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凡老人里甲剖决民讼,许于各里申明亭议决。”[70]从此开始,处理纠纷诉讼成为申明亭最为实际的职能。明代民间禁约文书里,常常可见“送亭问理”、“擒拿赴亭从公审洽”之类字样[71]。这项规定也把申明亭和里老人紧紧联系起来。由于多是以都为单位设置,申明亭往往由各里老人轮流值日理事,隆庆州由“各隅屯老人轮流值日理讼”[72],山阴县“例设耆老日值”[73]。申明亭的意义不仅仅是理讼的场地,它的存废,直接影响到里老人理讼制度能否正常运行。《皇明条法事类纂》收录了因申明亭塌毁致使老人理讼制度废弛的例子:
(成化十年八月)直隶苏州府长州县民籍葛复言一件:(前略)窃见本县六直甫地方,周围人民约有五十余家,人烟辐辏去处。原设申明亭一所,往来老人在亭理事管辖。后因塌毁、不行修理,民有词讼辄赴上官诈告。行提到官,多是不应小事,以致干连人众赴官,淹禁往复,妨废农业,深为不便。如蒙乞敕本部,转行本府县照旧修造前亭,仍选年高有德、众所推服老人轮流在亭,照依教民榜理事……实为民便。[74](www.xing528.com)
明朝规定,里老人可以直接向政府陈言利害,这位上书者可能就是当地里老一类人物。从本例可以看出,申明亭建筑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里老人理讼制度的运行。正德、嘉靖时乡里申明亭大多倾圮,照此推断,老人理讼制度可能也因之而废。而明中叶嚣讼之风兴起、官府讼案堆积,应该与申明亭的废弛有莫大关系。根据上文还可知道,虽然里老人坐亭理事,但亭舍的修缮维护工作却由州县官府负责,故此上书者请求中央“转行本府县照旧修造前亭”。地方政府重视与否,成为申明亭制度能否维持的关键因素。
除去以上三种职能,在某些地区申明亭还是民间举行乡饮酒礼的场所。明初江西余干县每逢正月望、十月朔乡饮之日“每都以大户率士民于申明亭上读律戒谕,饮酒致礼”[75]。成化《杭州府志》记载,杭州府的里社乡饮酒礼,也在各里申明亭举行:“各县坊隅乡都,亦于其日百家自为一会,轮年里长为主,量备酒殽,集里中众宾于申明亭。”[76]里社乡饮的地点,史书少有记载;在申明亭中举行乡饮,不知是否为明代前期的通例[77]。
与申明亭相比,旌善亭功能较为简单。《永嘉县旌善亭题名记》云:
(太祖)乃法古为治,以敉宁天下。深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善教莫若使民之自化。首诏有司,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具实以闻,特加旌表。且命内外府州县旁及里社,各立旌善亭一区,有善如前者,悉书其名于亭上。[78]
明初帝王对“孝、顺、节、义”等儒家基本道德极为重视,在民众中不遗余力地进行倡导。明太祖颁行的《大诰续编》,第一条即为“申明五常”,申言“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壮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79];《教民榜文》也不惮烦絮,谆谆诲民以孝顺之道;而《明太祖实录》收录的对孝子烈妇的表彰,更是俯拾皆是。直到永乐、宣德朝,仍有《仁孝皇后劝善书》、《孝顺事实》、《五伦书》等敕纂教民书籍颁行。旌善亭是为鼓励民众践行儒家伦理道德,而建立起的激励措施之一。《教民榜文》规定,乡里若有节孝以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都要据实开报,“一闻朝廷、一申上司”[80],由政府审核后进行旌表。旌善亭中设置板榜“将各善人大书其名于上,细书其行实于下。仍空其左方,以俟采访未及、并感发为善者”[81]。孝子和节妇是旌善亭表彰的重点。苏州吴县“取本县旌表节妇姓名刻石,立旌善亭内”[82];徽州府旌善亭除表彰本朝善民,还将“本郡唐宋以来旌表过孝子节妇姓名”刻石立于旌善亭旁[83]。此外,乐善好施、捐资纾解公私困乏的义民,也是重要的旌表对象,河北威县将输砖筑城的义民名单书于“尚义牌”,在旌善亭中张挂[84]。各地方志所见较有代表性的旌表案例见下表。
表二 方志所见明代旌善亭旌表事例
续 表
从上表来看,旌善亭题名不需要层层上报朝廷审核,由地方官员批准即可[85]。旌善亭旌表的是乡里善行,属于地方性表彰,规格不如朝命旌表高[86],因此被收入方志《孝义传》、《列女传》的事例有限。但考虑到旌善亭在乡里分布之广、面向人群之众,其在倡导“孝顺节义”等道德观念上发挥的作用,绝对不能轻视。《兰阳县志》对旌善亭化民成俗的作用极为推许。
夫民心非有感激则不知劝,非因鼓舞则不知趋。是故显设于众,使人渐濡勉旃,积久而成俗化之美矣。伏睹我太祖高皇帝之意,吾邑有司又能奉若惟谨……宜乎允升大猷,而泰和之治比隆于成周也。[87]
作者直接将明初“比隆于成周”的“泰和之治”与旌善亭制度联系起来,可见其在明代前期推行教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申明亭与旌善亭,一个负面惩戒、一个正面奖劝,它们合在一起构成了儒家道德理想在民间发挥影响力的现实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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