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有零星的个例存在,但在唐代之前,土葬始终是汉族地区近乎唯一的安葬形式;先秦以来儒家那套繁缛的丧葬礼仪,也是基于土葬发展起来的。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先人遗体值得敬畏,对其有任何毁伤都是不敬、不孝的行为。但唐代以来,随着佛教对社会生活影响的深入,火葬(“荼毗”)也逐渐在僧徒之外的平民阶层中流行起来。到五代时期,甚至皇室后妃都有实行火葬者[138]。虽然早在立国之初的建隆三年(962),宋太祖便下令禁止火葬[139],但在两宋时代火葬却日益流行[140],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化人亭”、“化人场”、“潵骨池”等专门的火葬场所,今天在福建泉州、南安、四川成都、湖北襄樊等地都有宋代火葬墓的考古发现,官方禁令沦为一纸空文[141]。
金元时代随着盛行火葬的边疆民族的涌入、佛教在下层民众中的流行,加之政府缺乏有力的约束措施,火葬之风更为炽盛。回溯元代的历史文献,会发现当时火葬的流行程度,远远超过了现代人的想象。曾在元世祖至元十二年到二十八年(1275—1291)期间游历中国的马可·波罗(Marco Polo,1254—1324),凭借着一个欧洲人对异教习俗的敏感[142],记下了其在中国内地所到之处见到的火葬习俗,其所涉及的地域之广,着实令人惊愕。
表三 《马可波罗行纪》卷2《自大都南行至杭福泉记东海沿岸诸州事》所记沿途火葬风俗
说明:上表《马可波罗行纪》引文,均采自冯承钧译本(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
表中临州以上诸地,虽然具体的地名对音尚难以确定,但从马可·波罗的旅行路线推断,应该是淮河以北的城市,这点当无疑问。《行纪》这些记载的可贵之处在于,元代反映华北地区丧葬风俗的文字材料并不多见,而马可·波罗对自己游历过的有火葬习俗的每个城市,都做了说明;将这些描述串联起来,便可以大致窥见当年火葬在中原地区流行的盛况。从马可·波罗的记载来看,长江以南的火葬之俗似乎没有江北炽盛,例如《行纪》在描述南京、镇江、苏州等江浙城市时,都没有火葬的相关记载。或许元朝初年的情形的确如此,但从元代后期江南文人的描述来看,江浙地区火葬之盛行并不逊于华北。元末闽县人吴海(?—1390)说浙右之俗“凡有丧,措诸水火”,批评此举为“死者恒不爱其身,而生者不知爱其亲也”[143]。昆山人殷奎(1331—1376)说苏州“于浙水西为地尤下湿,人死不得高原广陇以葬,则相为火柩,以胔沉江流,或薶之烬。人习见以为当然,曾莫之知非也”;殷奎的父亲去世,其祖父援礼土葬,竟然引发众人的指责,“诮者交至”[144],足见火葬习俗之深入人心。
在元代,大都和杭州是一南一北两大文化中心,有意思的是,来自东方和西方的异域之客,分别记下了这两座城市的火葬之俗。成书于元末的高丽汉语教科书《朴通事》[145],有一段关于大都丧葬礼俗的对话:
(曹大亡殁,二邻人对话)“黑夜道场里,你有来么?”
“我有来。为头儿门外前放一个卓儿,上头放坐一尊佛像。明点灯烛,摆诸般茶果等味。请佛入到殡前,吹锣打钹,擂鼓撞磬,念经念佛,直念到明……”(后略)
“尸首实葬了那怎的?”
“烧人场里烧着,寺里寄着里。”
“咳!苦哉苦哉!置下千百口,临死独自当。三寸气在千般有,一日无常万事休”。[146]
“尸首实葬了那怎的”一句,在《朴通事》稍后的版本中作“实葬了呢,还是火葬的?”[147]可知“实葬”就是于火葬相对的土葬。这位高丽人“苦哉,苦哉”的感慨,大概多半是为曹大火化的消息而发。大都的火葬习俗竟然能够成为高丽汉语教科书中的内容,足见其流行程度非同一般。马可·波罗游历杭州后,也记下了这座南宋旧都的丧葬习俗,其中对火化仪式的描写颇为细致:
人死则焚其尸。设有死者,其亲友服大丧,衣麻,携数种乐器行于尸后,在偶像前做丧歌。及至焚尸之所,取纸制之马匹甲胄金帛等物并尸共焚之。据称死者在彼世获有诸物,所作之乐,及对偶像所唱之歌,死者在彼世亦得闻之,而偶像且往贺之也。[148]
马可·波罗游历杭州时,上距南宋之亡仅仅十余年;从《行纪》的这段记载,也可以大概推想南宋时杭州火葬的兴盛。南宋政府也曾发布过火葬禁令,但作为一国“首善之区”的杭州尚且如此,南宋治下其他地区的情形可以想象;清初尤为关注民俗的顾炎武(1613—1682),曾经愤愤地谓南宋诸陵遭番僧杨琏真伽盗掘,乃是不能禁火葬的报应[149]。
元代火葬流行的原因非常复杂,佛教火葬习惯(荼毗)的影响显然是最主要的[150]。从以上记载来看,火化时往往伴随着佛教的仪式,火化后也有人厝骨于寺院,马可·波罗就根据自己的观察把火葬和“偶像教”联系起来。温州平阳儒士史伯璇(1299—1354)对火葬的批评,很可以代表正统儒家士人的看法,其在《上宪司陈言时事书》中对火葬产生与流行的原因作了剖析,并从儒家“孝道”出发,强烈要求当局禁绝:
古之死者无不葬,惟弑父与君之贼,则焚其尸而扬其灰也。今则孝子慈孙待其祖考,亦以焚尸扬灰为常事,不知律有“斵棺见尸者经死”之条。今则斵其父祖之棺而焚之,官亦不加之罪,人亦恬不为怪,悖灭人伦,败坏风教,莫此为甚。……推其所自,乃出于西方远国之俗,非诸夏声名文物之邦所当行也。往往自佛法流入中国之后,遂导中国之人行之耳。(后论崇佛祈福之说,略)财力既殚于佛事,于是有当葬而无力可葬,乃以吾亲之尸,付车薪之火者矣。辗转相效,习以为常,而名之曰“火葬”,其不孝不慈可谓甚矣。……愚欲及此圣明之时,严火葬之禁,且并禁其修崇佛事者。庶使士庶之家,得移其修崇佛事之资,以为经营坟墓之费,盖恢恢乎其有余用也。(后论阴阳术士之害,略)如是,则千载迷误可以渐革,顾不伟哉![151]
按照史氏的意见,“焚尸扬灰”本是对罪大恶极者的惩罚,今天却被子孙用在先人身上,这是受了佛教的误导。火葬本系“西方远国之俗”,随着佛教的传入而流播中国。佛教(甚至道教)倡导天堂地狱与死后祈福诸说,蛊惑信徒大作法事以求冥福;丧家资财竭尽之后无力营葬,只有将死者付之一炬。上述议论很能反映当时儒家士大夫的普遍意见,闽县理学信徒吴海即将火葬称作“夷礼”——这里的“夷”当是对佛教的传统蔑称,并在族规里要求“丧事随力厚薄,不得用夷礼焚化”,否则“大不孝,后虽有悔,终不能及”[152]。至正十七年(1357),江阴名医蒋国光死,其友王行(1331—1395)因病未能经理其丧,“及起往奠之,其家已用浮屠言,燔君柩而沉其骸矣,行大悲恨,然不可奈也”[153],这个例子同样显示了佛教对火葬的影响。史氏在批评中也约略提到了火葬流行在经济方面的原因。一般认为火葬的方式较土葬廉价,适合无力营葬的下层民众,宋代火葬的流行甚至被当作土地占有不均的一个例证[154]。但经济原因显然不是最主要的因素,从宋元人的记载及考古发现来看,火葬也一样可以办得很奢侈,而且社会上层之家也不乏采用火葬者。至正二十二年,陈基(1314—1370)之侄死后“属时用兵,又暑炽甚,用是不免于水火”,火化后寄骨于慈济僧庐;至正二十六年,戴良(1317—1383)之妾李氏死,“亡后三日,用浮屠火法,厝于吴东门外,函其骨葬灭度桥水裔”;[155]至正二十七年,徐达兵困苏州,城破前两月,张士诚驸马潘元绍的七名姬妾同时自缢,“乃殓其尸焚之,以其骸瘗于后圃,合为一冢”。[156]陈基和戴良是元季著名文人,都曾入张士诚幕府,而潘元绍为张士诚手下高官(浙江行省左丞相),他们在亲人亡后实行火葬显然不是出于经济原因,只能是因为信仰问题或者风气移人、未能免俗。(www.xing528.com)
除了佛教的因素,元朝是多民族风俗融合的时代,火葬的炽盛,也不排除流行火葬的边疆民族涌入内地对汉族造成的影响。中国北方的契丹、女真以及西南少数民族都有火葬之俗[157],迄今为止已经发现了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火葬墓。入主中原的蒙古族,也有实行火葬者,郑思肖谓蒙古葬俗:“及荼毗,刀断手足肢体为三四段,刀破搅腹肠,使无滞恋之魂”。[158]在各族群混居共处的情况下,这类丧葬习俗不可能不对汉族产生影响。元初中都(即后来的大都,今北京)汉族民众当中流行火葬,“父母之丧,例皆焚烧,以为当然”,著名汉族文臣王恽(1228—1304)就认为这是受了契丹风习的影响,“契勘(火葬)系契丹遗风,其在汉民,断不可训”,要求政府加以禁止[159]。
在汉族文臣的建议下,元初曾对是否应当禁绝火葬展开过讨论。至元十五年(1278),北京路(即大宁路[160])同知高朝奏称“北京路百姓父母身死,往往置于柴薪之上,以火焚之”,认为此举“实灭人伦,有乖丧礼”,请求政府申禁。然而礼部讨论后却认为,“四方之民,风俗不一”,如果一概禁绝反而不妥。最终议定的结果是,只有“土著汉人”的火葬“拟合禁止”,而其余从军应役人员以及“远方客旅、诸色目人许从本俗,不须禁约”——这是元代“因俗而治”政策的具体表现,治国不以“一风俗”为追求,这是元代迥异于之前的汉族王朝之处。元政府同时规定,如果贫民无力购置墓地,“听于官荒地内埋了”,无人安葬者“官为埋瘗”,希望借助这些措施来消除汉族中火葬习俗[161]。不过从上引元人的记载来看,这项政令最终也仅是一纸空文,炽盛的火葬之风并未因之收敛。
汉族地区火葬习俗的逐渐消歇,开始于明初。洪武三年,明太祖命各地设立义冢,以革火葬之风。《明太祖实录》记其事云: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令民间立义冢。上谕礼部臣曰:“古者圣王治天下,有掩骼埋胔之令,推恩及于朽骨。近世狃于胡俗,死者或以火焚之,而投其骨于水。孝子慈孙,于心何忍,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162]
明太祖提到的古代圣王“掩骼埋胔之令”,见于《礼记·月令》篇[163]。明初的葬俗改革也是以“复古”为旗帜,“古先圣王”恩及枯骨的德政,成了明太祖直接效法的对象。从《实录》的上述记载来看,禁革火葬的决定似乎完全出乎明太祖的“圣心独断”,但实际上禁令背后有着文臣儒士们的推动。《实录》出于塑造“圣君”形象的需要,多将明初“圣政”归美于明太祖一人,背后真正的决策者与推动者反而隐没不彰[164]。有意思的是,被明太祖斥为“伤恩败俗”的“胡俗”火葬,在明朝建国之前,同样也被朱元璋集团采纳。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攻克金陵,元朝守臣福寿(?—1356)自杀殉国,军士俞本(1331—1402后)的《纪事录》记下了当时对福寿后事的处理:
(至正十六年三月)初十日,上亲克建康,元守臣大夫福寿刎死。上命棺殓,焚瘗之,命工绘像,附于晋忠臣卞壸庙,岁致祭焉。[165]
且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明太祖对忠于故主的元代贞烈之臣,的确是极为敬重的。元末战殁九江的元江州总管李黼(1298—1352)、与陈友谅作战失利而举家赴难的著名忠烈余阙(1303—1358),明太祖都曾下令立祠祭祀[166]。福寿殉国而死,朱元璋将其附祭于晋忠臣卞壸庙[167],这无疑是对福寿忠节的一种褒崇——在洪武二年鸡鸣山功臣庙修成之前,卞壸庙一直是崇祀为朱明战死的高级将领的场所,韦德成(?—1356)、胡大海(?—1362)等名将殁后即曾于此塑像奉祀[168]。由此来看,福寿死后朱元璋命人“焚瘗”,只是一种丧葬从俗的举措,其中并不带有惩罚的意味。直到明朝开国前一年(吴元年,1367),割据苏州的张士诚被俘后受杖而死,朱元璋仍命人将其“焚瘗于石头城”[169]。这些事例说明在开国之前,朱元璋政权也曾随俗采用民间流行的火葬之法,并未以之为非。按照明人黄瑜的记载,明太祖下令禁革火葬,乃是受了著名儒臣陶安(1315—1371)的影响:
圣祖尝与学士陶安登南京城楼,闻焚尸之气,恶之。安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推恩及于枯骨。近世狃于胡俗,或焚之而投骨于水,孝子慈孙于心何忍,伤恩败俗莫此为甚。”上曰:“此王道之言也。”自是,王师所临,见枯骸必掩埋之而后去。(后述洪武三年火葬之禁,略)刑部著之律令。斯法也,我圣祖可谓体天地之仁矣。[170]
陶安当涂人,至正初举江浙乡试,元季曾任金陵明道书院山长。至正十五年,明太祖渡江克太平,陶安与耆儒李习“首谒军门,敷陈王道”,朱明开国时的一系列礼乐制作,“命安为总裁”,“诸仪率多陶安所裁定。”[171]陶安建议明太祖禁止火葬一事虽未见于正史,但明太祖前后对待火葬的态度截然相反,这种转变必定有外部因素促成之。火葬禁令的出台,乃是受了儒臣的推动,这点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太祖治国“礼”、“法”并重,明律当中不乏援礼入法的规条。黄瑜说洪武三年发布的禁止火葬的规定“刑部著之律令”,此言不虚。《大明律》卷12“丧葬”条云:据此则实行火葬不仅违礼,而且违法;即便是遵从先人意愿将遗体火化,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对亡殁远方无力归葬者,法律才网开一面[172]。明律当中有不少内容渊源于唐律,但将禁止焚尸正式纂为律条,却是明律首创[173],以后清律相沿不改。唐律中有与明律此条内容近似的“残害死尸”一条,但其立法的用意却迥然有别。《唐律疏议》卷18: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174]
诸残害死尸(原注:谓焚烧、肢解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又各减一等……(律尾原注:皆谓意在于恶者)。
唐律对残害死尸的量刑甚重,竟至于比照斗杀律定罪。不过,唐律对何谓“残害”,有着清楚的界定,即“意在于恶者”,也即出于恶意毁坏死者遗体的。《唐律疏议》对此进一步解释说,“如无恶心,谓若愿自焚尸,或遗言水葬、及远道尸柩将骨还乡之类,并不坐。”[175]也就是说,唐律禁止的只是对尸体的恶意毁坏,依照风俗火化死者并不在禁限之内。这显然有别于明律中的火葬厉禁。
有意思的是,明律不仅增加了禁止火葬的条文,而且还改变了沿自元代的法律术语。《元典章》、《通制条格》等元代法律典籍当中,常见“烧埋银”一词。所谓“烧埋银”,是指在人命案件当中,肇事者除刑事责任之外附带承担的民事赔偿,专门用于支付受害者的安葬费用。这是元代所创立的制度,明清两代沿用不改[176]。按一般的理解,从字面意思来看,“烧埋银”当即火化和埋葬死者所需的银两。不过有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按照方龄贵先生的解释,“烧者,烧化纸钱冥器之类……所谓烧埋银,指的是用于烧化纸钱冥器及安葬之费”,其主要依据是“(火葬)尸首在化人场烧化后,即将骨殖撒入潵骨池,并不入土”,“烧尸与埋葬并不可得而并。”[177]实际上宋元时代火化后对遗骨的处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撒入潵骨池或江河之中水葬,如戴良之妾;另一种是入土埋葬[178],今天考古发现的为数不少的辽宋金元时代的火葬墓,都属于后一类型。前面提到的福寿、张士诚,均是火化后埋瘗;元末永嘉人项止堂卒于杭州,其子“以道梗不能奉柩归葬,遂遵治命,火化于郭外之七宝山”,若干年后“始克函骨卜瘗于余姚某乡之原”,也是入土安葬[179]。由此看来,“烧、埋”的对象应当都指死者而言。而且值得玩味的是,在禁火葬之前的洪武元年颁行的《大明令》中,仍然有“烧埋银”一词,《大明令·刑令》规定“凡杀人偿命者,征烧埋银一十两”[180];然而在洪武三十年定本《大明律》里,“烧埋银”却被替换成了“埋葬银”[181]。一般来说,“术语”都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对人命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制度,确立于元并为后代所遵用,但其表达术语却由元代“烧埋银”变成了明清的“埋葬银”。这种术语变更最可能的原因,应该是“烧埋银”一词与明律禁火葬的规定产生了直接的矛盾。虽然在民间口语里仍然存在[182],但在明清两代的法典当中,“烧埋银”已经被“埋葬银”取代;词语变化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元明丧葬制度的变迁。
洪武三年火葬禁令颁行之后,在地方儒士的支持下,很快对丧葬活动产生了影响。洪武七年,在刑部任职的昆山人余员(生卒年不详)父母亡殁,治丧者“殆用火”,余员本乡的两位朋友“援制令为员沮众议”。在“制令”与习俗的较量中,法令最终占了上风,亡者“得免于水火”[183]。不过,作为一项根深蒂固的全国性风俗,火葬之风的消歇,是在国家、地方官员士绅与宗族的通力配合下,采取种种措施、花费了相当长时间才逐渐实现的。虽然火葬未能在汉族地区彻底根除(出于宗教信仰、经济考虑等种种因素,直到清代,火葬遗俗仍在江南某些地区零星存在[184]),但是,和元代火葬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贫富,“自焚尸沉骨之俗成,虽缨弁之家亦靡然从之,鱼烂河决,不可救药”[185]的炽盛情形相比,明代中后期的火葬之风显然已经大为收敛。清初长洲人朱董祥(生卒年不详)说,“焚尸之事世俗虽有,然皆出于市井仆隶,稍有知者必不为也”[186],上层之家已鲜有行之者,流行的地域也大为缩减[187]。这是明代上下各方力量通力配合的结果。在明代方志里,禁革火葬常常作为地方官的善政加载史册[188];明代退职士大夫与地方儒士发起的乡约等“善俗运动”,对推广儒家丧葬礼仪表现出极高的热情,其中也不乏宣传禁革火葬者[189]。明太祖颁行的火葬禁令虽然在明初未竟全功,它却为后来的地方礼俗改革提供了政策基础与权威性支持。实际上不止是火葬,某种意义上说,明代中后期层出不穷的各种善俗运动,虽然其领导者日渐下移,但其赖以存在的思想资源与制度基础,却是奠定于明初[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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