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儒家的观念,男女婚合乃是“人伦之始”,在华夏礼仪体系中,婚礼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礼记·昏义》说:“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6]将旨在“合两姓之好”、繁衍宗族后裔的婚礼,视为人类社会一切伦理的源头和所有礼仪的根本。早在先秦时代,华夏民族上层阶级的婚姻就已经确立了一套固定的原则和程序,《仪礼》对当时“士”阶层的婚礼仪节有极其精细的记载,而《礼记》又对婚礼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各种仪式背后的“义”,作了详尽的解释。这些儒家经典中的相关内容,构成了后世王朝规范婚姻礼典的制度凭据和思想资源。及至宋代,司马光(1019—1086)、朱熹(1130—1200)等一批具有强烈社会关怀的思想家,通过修纂《书仪》、《家礼》等由儒家经典改编而来的礼仪指南,希望将原本“不下于庶人”的礼仪普及到庶民社会,以此来齐整风俗。
在北方经历了两个半世纪、南方经历了九十余年的北族统治之后,明初开国所面对的是“夷夏”混融、驳杂不一各种民间礼俗。与前代的宋以及之后的明朝迥然不同的是,在风俗乃至法律上,元代政府奉行的是南北异制、各从本俗的统治原则[7],并不试图以某种单一的意识形态规范全国,这无疑为各民族习俗的交流与融合提供了宽松的环境。中国北方地区在被蒙古征服之前,已经经历了金代一个世纪的统治,汉族的婚俗中已经融入了不少女真成分。例如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户部请求革去的汉人婚礼中的“拜门”仪式,就属于女真风俗:
契勘人伦之道,婚姻为大。即今聘财筵会已有定制外,据拜门一节,未曾奉覆。照得国朝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如此体例,此系女真风俗,其汉人往往效学,习以成风,徒费男家钱物,致起争讼,甚非礼制。若令革去,似为便当。[8](www.xing528.com)
根据宋人洪浩的记载,“拜门”原本是女真人婚前向女方家庭致送财物、两族联欢的一种仪式[9]。但到元初时,汉人也受其影响“习以成风”;由于耗费的资财数额浩大,容易引起夫族与妻族的纠纷,户部请求将此仪节革去。需要注意的是,元政府禁革拜门之俗,并不是出于“同风俗”的考虑,而是为了减少狱讼纷争这一非常实际的目的。虽两宋时代曾在中南方地区推行过不少加强文化同一性建设的举措[10],但入元后南北交往频仍,南方汉族的婚俗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族群的影响(详后)。
明在统一全国之后以“用夏变夷”为口号,对各项社会风俗进行整顿,试图依据儒家伦理,重新构建社会生活的同一性。明政府对民间婚俗的规范,在建国之初就已开始。洪武元年颁行的《大明令》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朱文公《家礼》”[11],稍后政府颁布的士庶婚礼仪节,即以《家礼》为框架稍作增损[12]。在正面引导的同时,明初对宋元以来遗留的婚礼“弊俗”,通过律令、榜文等形式严加禁止。本部分将以洪武时期对前代婚礼“弊俗”的清理为主要内容,探讨明初如何通过社会礼俗改造,将儒家伦理带入民众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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