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其相应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它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等。根据我国《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职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来行使。
(一)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共中央在国家事务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在中国,关于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统一决策贯彻执行。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主要职权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以上人员;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不适当决定,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三)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包括: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www.xing528.com)
(四)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它在国防事务方面的职权是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国防建设,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有关的其他职权。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国防领导职能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统领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党和国家的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与发展的需要,确定军事战略,领导军事建设。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相关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和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016年1月,军委机关调整组建,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把总部制改为多部制,由原来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4个总部,改为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军委政法委员会、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等15个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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