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应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和依法享有一定的国防权利。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行使国防权利。
(一)公民的国防权利
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享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国防权利。
1.国防建设建议权
国防权利是指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和组织在国防方面享有的权力和利益。《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提出建议权,就是公民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实施方法等提出改进意见。这项规定是公民和组织依《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享有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权
《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危害国防的行为有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所谓制止权,是指公民依法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所谓检举权,是指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后,公民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普遍性权利,在国防领域也不例外。国家对公民和组织为维护国防利益而行使的制止权、检举权,予以支持和保护。对检举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必须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绝不允许对检举人压制和打击报复,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损失补偿权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建设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在战时或其他紧急状态下,有些补偿措施是在事后落实的,不应把预先得到的补偿作为接受征用的条件。
(二)公民的国防义务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民应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履行兵役的义务
兵役义务是公民在参加国家武装力量和以其他形式接受军事训练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国防法》第五十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按照我国《兵役法》的规定,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有服现役、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三种形式。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以及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是我国应征公民在军队之外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形式。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我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进一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全体公民所进行的一种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教育活动,是国家整体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国防交通设施和其他用于国防目的的设施。我国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公民在从事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活动时,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有关保护军事设施规定的要求,自觉保护国防设施。
4.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事项。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5.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义务
我国的国防是全民国防,公民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防建设。支持国防建设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公民所做的一切有利于国防建设的事情都是支持国防建设。军事活动是国防活动的核心内容,公民和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条件,自觉地提供便利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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