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合伙人
3.1.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1.2 各合伙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及认缴出资额等相关信息载列于本协议附件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更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册,以反映合伙企业之全体合伙人的实际情况。
3.1.3 合伙人信息变更
(略)
3.2 资金募集及合伙人的出资额
3.2.1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3.2.2 有限合伙人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对此作出豁免,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3.2.3 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如附件一所列示。
3.3 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3.3.1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3.2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完成缴付。
3.3.3 各合伙人应将出资款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3.4 首次交割和后续募集(www.xing528.com)
3.4.1 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机独立决定宣布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完成并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载明的首次交割日为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日(“首次交割日”)。
3.4.2 首次交割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为后续募集期(“后续募集期”)。
3.5 投资冷静期
3.5.1 对于签署本协议并认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主体(“认购人”),合伙企业应给予时间为二十四(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普通合伙人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该等认购人。每一认购人对应的投资冷静期自其签署本协议之时开始计算。投资冷静期届满之前,认购人已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出资金额(如有)不得划转到合伙企业托管账户,合伙企业及其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该认购人已实际缴付的出资金额。投资冷静期届满时或之前,如果该认购人并未向普通合伙人书面要求撤回其认购并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则在投资冷静期届满后,普通合伙人应尽快将该认购人此前已实缴的出资金额划转到合伙企业托管账户。
3.5.2 签署本协议的以下主体不适用投资冷静期,无权在投资冷静期内要求撤回其认购并要求解除本协议: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主营业务为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6 回访确认
3.6.1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普通合伙人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同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在购买本基金的认购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定期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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