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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权益损害赔偿与其他权利规定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权益损害赔偿与其他权利规定

(一)基金投资

投资者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

住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

住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四)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6.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3.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4.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5.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费用;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15.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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