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基金、本基金:指本合同下基金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 】担任基金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基金,本合同项下指【 】。
(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三)基金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了基金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人:【 】
(五)基金托管人、托管人:【 】
(六)行政管理服务商: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保管本基金募集账户、办理份额登记和估值核算的机构。本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指【 】,基金业协会备案编码【 】。
(七)法律法规:指订立本合同时中国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规则等。若在订立本合同后,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十)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一)估值日:指本基金估值日为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二)开放申购日:指非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的工作日。
(十三)开放赎回日:指非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的工作日。
(十四)募集期间、募集期:指基金合同中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以本合同第五章约定为准。
(十五)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获得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的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机构。
(十六)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的银行托管账户。(www.xing528.com)
(十七)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账户:指用于认购/申购资金募集划转的专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等。
(十八)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九)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一)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十二)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十三)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十四)临时开放日:指管理人出具通知函设定某一交易日为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可允许委托人申购赎回本基金。
(二十五)成立日:指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的日期。
(二十六)终止日: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终止的日期。
(二十七)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合同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投资者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十八)基金存续期:指基金成立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二十九)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信失败等,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三十)冷静期:指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三十一)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行政管理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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