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转发上传视听节目的,视同为自制视听节目,同样要求该单位先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查标准,已由最初的视听节目网站自行把握转变为与广播电视节目实行同一标准、同一尺度的统筹管理。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交互式网络电视、互联网电视上播出。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被删片段”等节目(含镜头片段)。网络视听节目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重新审核。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并发布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对网络视听节目的范围、审核规则、导向要求、节目内容审核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根据《通则》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播出网络视听节目前,应对拟播出的视听节目作品和用于宣传、介绍作品等目的而制作的图文及视频内容进行审核,并应坚持先审后播及审核到位的原则。
审核员审核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时应注意,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节目不得过审播出。另外,审核员亦应注意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www.xing528.com)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标注备案号的节目不得上网播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的网络剧、微电影等,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名称、内容概要、审核员和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签字的节目审核单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设和自审的专业类视听节目栏目,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栏目名称、栏目内容概要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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