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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拍摄备案公示制度实务操作指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10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式确立“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具体的剧目申报情况。自2013年12月1日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一般题材的国产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管理。已公示的电视剧目,须自公示之日起两年之内制作完成。

电视剧拍摄备案公示制度实务操作指引

自1983年以来,我国对电视剧拍摄制作经历了电视剧题材规划制度到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制度的转变,逐步推进了电视剧产业的发展和市场化的进程。

1983年年末,我国开始实行电视剧题材规划制度。电视剧题材规划制度就是各生产单位将下一年拍摄的电视剧选题预先报送电视剧主管部门,由电视剧主管部门对选题进行审批,确定或淘汰报送的电视剧剧目的一项立项审批制度,该制度将审查工作置于了电视剧生产环节。1994年2月15日,广电部当时发布《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具体事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解放军总政影视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

2004年10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正式确立“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2004年9月20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制度,实际上是对电视剧题材规划制度的完善和法制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立项审批制度。

随着影视制作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影视制作业市场化、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施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新政策简化了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具体的剧目申报情况。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管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将按违规处理。

自2013年12月1日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一般题材的国产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www.xing528.com)

根据《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内容要求,且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的;以及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均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但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各级管理部门对于申报备案剧目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剧目持有异议的,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回复意见;对于须补充材料、修改和调整的剧目,通过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反馈和查询意见。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的,按违规处理。

在政府网站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公示的电视剧目,须按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须对主题思想、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申报备案公示手续。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申报机构的,按照电视剧剧名、集数、申报机构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公示的电视剧目,须自公示之日起两年之内制作完成。确因特殊原因超出有效期的,申报机构须向所在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交延期申请,中直单位制作机构须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已公示电视剧目的打印文本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未经备案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公示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片,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审查。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亦实行许可制度。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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