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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及著作权尽职调查重点审查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对影视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应着重调查制作单位是否取得原作改编权、摄制权,并确保制作单位对原作的修改已获得作者的授权或同意。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在制作单位未取得作者授权但又需要对原作进行较多改动时,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可要求制作单位在改动前取得原作作者同意对原作修改的授权,或在改动后就改动后的剧本获得原作作者的书面确认,以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法律实务操作指引及著作权尽职调查重点审查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对影视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时,应着重调查制作单位是否取得原作改编权、摄制权,并确保制作单位对原作的修改已获得作者的授权或同意。

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相较而言,原作与改编作品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原作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如将网络小说改编为电影剧本)。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是一种重要的演绎作品的行为,通过摄制可以将剧本内容以视听作品的形式向公众呈现。制作单位若要将某一网络小说改编摄制成影视作品,则至少应取得该网络小说的改编权及摄制权。(www.xing528.com)

将原作改编为剧本并摄制为电影或电视剧时,为了摄制需要或出于商业考量,往往会在故事背景、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对原作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此时可能涉嫌侵犯原作作者的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容易引发争议。虽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均为专属于作者所有的著作人身权而无法进行转让,但根据《著作权法》对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的定义,法律允许作者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为避免前述争议的发生,减少对影视项目投资风险,编者建议,在对剧本著作权进行尽职调查时,除调查改编权及摄制权外,亦应注意制作单位是否取得对原作进行修改的权利。在制作单位未取得作者授权但又需要对原作进行较多改动时,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可要求制作单位在改动前取得原作作者同意对原作修改的授权,或在改动后就改动后的剧本获得原作作者的书面确认,以避免后续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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