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募集条款应明确约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认购事项等募集相关事宜。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投资者设置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可撤回认购申请。
关于契约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销售对象,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基金份额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基金投资者认购金额不低于一定金额,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基金,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关于募集期限,《基金合同》中可以约定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且募集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发售情况延期或提前结束。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可由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获得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代销机构向客户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销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合同,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基金管理人直销及代销机构募集资金均汇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信息。(www.xing528.com)
《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在符合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进行公告,《基金合同》中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如果在初始销售期间提前满足基金成立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初始销售期间,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单个基金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一定金额,《基金合同》中,通常约定在初始销售期间可以追加认购金额,但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的整数倍。
基金投资者自签署《基金合同》且全额缴纳认购份额款项后24小时内为基金的认购投资冷静期,基金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可无条件撤回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募集机构有权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对基金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基金投资者解除《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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