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事项的约定是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之一。根据《指引3号》的规定,有限合伙协议的投资事项条款应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作出明确的约定。本节以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条款设计为例,对前述条款进行条款解读。
关于投资范围条款,可以约定合伙企业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影视行业公司股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私募影视投资基金份额等,由普通合伙人对基金财产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寻找合适机会变现退出,从而为合伙人获取基金收益。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和投资者承担风险,并通过主动风险管理,获取风险性投资收益的投资活动。2018年1月12日由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明确规定,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的;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活动的,不符合“投资”本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实际操作层面,基金在进行被投企业筛选时应谨慎甄别,确保投资范围合规,基金顺利备案、运作。
关于投资方式条款,可以约定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自有的资金,可以采用分散化投资策略,以合理、正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具体的影视行业公司股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私募影视投资基金份额投资活动。
关于投资限制条款,建议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约定,合伙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在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证券基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资金拆借;不得在中国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为配合项目投资所从事的前期预备性投资、参与上市企业定向增发、上市公司股东间协议转让、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等情况不在此列;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等。
关于投资决策程序条款,一般在合伙协议中不会对该条款作过于复杂的约定。基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普通合伙人具有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投资、决策权,在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的前提下,合伙协议项下投资由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无须经过其他决策程序。
关于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回避制度条款,可以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个角度进行条款设计和审核。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其担心的是普通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合伙协议中建议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本合伙企业不得与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因劳动关系、管理关系形成的与本合伙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除外)。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一般是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合伙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前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合伙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企业还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以及出现利益输送情况的处理方案。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或投资于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协商、充分披露等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合作,有限合伙人不得恶意竞争。(www.xing528.com)
关于投资风险防范条款,在合伙协议中可以从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财产、管理体系、投资程序、投后管理、退出管理等全流程、多角度、分层次对可能的风险进行防范,细化风险防范措施。比如,从基金管理体系角度来说,普通合伙人应具备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关联交易控制、风险控制等管理制度和流程。从投资程序角度来说,普通合伙人应具备完善的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标准体系,详尽覆盖业务层面、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法律事务、退出策略等重要方面。从投资后管理角度来说,普通合伙人对被投企业的控制至关重要,应细化长期持续监控、能与被投企业共成长的可执行的措施,如通过定期报告、不定期拜访、参与被投企业董事会,协助被投企业解决企业经营中的问题等各种方式使企业成长。
关于基金的投资退出条款,一般在私募影视投资基金设立时,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状况、国家政策导向,结合被投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及基金存续期限的具体情况,以有限合伙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设计最佳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渠道。实际操作中,多数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退出会采用直接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若出现被投企业解散、清算等情形的,合伙企业就被投企业的清算财产获得分配。
关于举债及担保条款,从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控制基金财产风险,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伙企业不主动对外举债,亦不得对外担保。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投资事项条款涵盖了基金投资的各项重要事宜,在设计条款、审核合同时,应结合基金实际的投资范围、普通合伙人的实际状况、有限合伙人的投资目的、被投行业的特点、被投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处理,保证条款合理、合规、可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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