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概要】
对于疫苗案件,必须坚持严厉打击、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不管是从国外非法进口的“假的”真疫苗,还是国内非法经营的“真的”假疫苗,都应当依照刑法明文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理解假药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经营的劣质疫苗和人身伤害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就前者而言,刑法上的认定标准和药品管理法上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就后者来说,应当确定双层次刑法因果关系评价规则,以条件说作为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基础,进而确定是否应当对不法行为进行归责。在疫苗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的衔接问题,只要确定有生产、销售劣质疫苗的不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的,即便没有造成致人伤亡的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www.xing528.com)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1]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有效的手段,避免了无数儿童因病致残和死亡,因此,疫苗的发明和预防接种也被视为人类最伟大的公共卫生成就。然而,对于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如此重要的药物,竟然会频繁出现不同程度的造假制假。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涉事厂家长春长生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被曝疫苗违规生产。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几乎在同一时间,媒体曝光武汉某疫苗企业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然而,这并非疫苗领域的偶发事件。其实,早在2010年3月,就有媒体刊登了“山西疫苗乱象调查”“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致死致残”的报道。虽然事后有关部门对涉案信息进行核实发现有3例所患疾病与疫苗接种有关,但这次事件,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广大群众对疫苗的信任危机。[2]令公众遗憾且愤怒的是,山西疫苗事件并没有引起其他地区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从而为山东疫苗事件埋下了隐患。2016年3月,山东省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苏、江西、重庆、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山东、湖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24个省份80余个县市。[3]此次疫苗案件涉及范围之广令人震惊,被社会公众称之为“山东疫苗事件”。面对十年来频繁发生的疫苗造假事件,公众表达任何的质疑、谴责、焦虑都不为过,正如媒体所言,“假疫苗事件深层次地造成亿万民众精神损失、信任危机,何止‘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能够比拟的?”[4]公众对不法分子的痛恨也逐渐酝酿成一种全民情绪,呼吁对其适用重刑乃至死刑的声音不绝于网络。诸如“名律师说法:长春长生疫苗案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论处,何以谢天下?”[5]“对于长春长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难道不是符合刑法精神、顺应民意吗?”等呼声获得了公众极大认同,其中不乏法律界的专业人士。那么,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因为疫苗的重要功能而对于造假分子苛以重刑,缘何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不法分子立案侦查令舆论难以接受,从药品安全监管与社会共治的角度来看,这些都是不容回避且亟待探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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