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概要】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范,将行为人销售的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认定为假药,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本不应成为一个司法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就此认定此类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应当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即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准确把握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所侵犯的法益。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种行为没有侵犯该类犯罪行为必然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不能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行为人是否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等条件确定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犯罪。(www.xing528.com)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购进国外产的药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似乎并不是一个难题,因为《刑法》第141条以两款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只要生产、销售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就构成该罪。然而,当具有良好质量效果的进口药和“假药”联系起来进而将非法销售进口药的行为视为犯罪时,却又陷入伦理与法律相互纠葛的两难境地。这一点,随着电影《我不是药神》点燃2018年暑期档而再次引爆舆论话题。那么,刑法上将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是否合理,能否通过法律解释使具有良好治疗效果的进口药洗掉“假药”的外衣,成为这部电影带给公众的更深层次的思考。无独有偶,借助电影上映所引发的舆论热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郭某销售进口疫苗案也以律师声明的方式搭上了这班舆论列车。据媒体报道,律师在代理该案的声明中将这起案件称之为“疫苗版药神案”,并以同时期曝光的假疫苗案件相对比,提出“一真一假,一轻一重,令人发蒙:法律怎么了?”的动情之言。当然,声明中也最终提到了律师的根本诉求,“销售优质的进口疫苗,会被定销售假药罪。真药之所以会变成法律上的假药,是因为,我国的刑法和药品管理法出了问题。……对刑法中假药的认定,应该严格按照文义和立法目的来解释,对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等对假药的扩大认定,不应该作为刑法中假药罪的认定标准,即行政法上的标准不得作为刑法的标准”。[1]面对艺术对人性的触动以及引起的司法纷争,探讨进口药案件中假药认定这个原本不是问题的刑事司法难题的合理性以及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成为一个颇具时代热度的司法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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