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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的实践困境:典型类案研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食加工中违规使用含铝添加剂以后铝在食品中的残留量是否超出国标中的限量值以及超出的程度,决定了涉案食品是否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修武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祁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此,这种量差极大的铝残留量入罪标准,除了表明司法机关在认定面食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时危害性评价标准的随意性,对于强化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效果,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极为有限。

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的实践困境:典型类案研究

面食加工中违规使用含铝添加剂以后铝在食品中的残留量是否超出国标中的限量值以及超出的程度,决定了涉案食品是否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就此而言,对于面食中铝的残留量进行定量分析,是解决面食中违规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一个关键点。但通过查询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铝残留量达到多少可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一个分歧极大的问题。在杜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中,被告人杜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101mg/kg,法院认为该残留量不符合国家颁布的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6]在任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任某加工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519mg/kg。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7]在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王某某所制作、销售的小笼包铝的残留量高达1210mg/kg,则被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而祁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则与以上案件另有不同。河南省修武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祁某在修武县城关镇竹林大道中段经营“老祁家逍遥镇胡辣汤早餐店期间,违反在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使用面粉和面时擅自添加含铝泡打粉,加工成包子对外销售。2015年11月18日,修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祁某加工成的包子进行抽样检验。2015年12月16日,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包子中铝检测值为75.3mg/kg。修武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祁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8刑终12号判决认为,上诉人祁某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关于面食中铝的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数量值,最低的是75.3mg/kg(当然,这并不是全国范围内入罪案件中最低的铝残留值)——低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安全限量值。如何认定这一残留量会产生《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裁判文书并未说明。只是另有学者通过选取114件“铝超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样本案例中研究发现,此类案件中入罪数值最高的是皮冻中铝的残留量6518mg/kg;在其中40件油炸食品案件中,入罪时最高的铝残留量是1780mg/kg,最少的铝残留量是171mg/kg。[9]更重要的是,在这些案例中司法机关也没有说明食品中的铝残留量为多少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这种量差极大的铝残留量入罪标准,除了表明司法机关在认定面食中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时危害性评价标准的随意性,对于强化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效果,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极为有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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