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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超限量使用铝食品添加剂的性质认定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在面食中检测出来的铝残留量超过了100mg/kg,就属于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按照前述《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34条、第124条的规定,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一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同时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食品解释》第8条规定,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就成为能否适用《刑法》第143条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超限量使用铝食品添加剂的性质认定

关于铝在食品中的安全标准,最早规定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该规定将铝认定为食品中的污染物,即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过程或环境污染所导致产生、非有意加入食品中的物质,包括除农药兽药真菌毒素以外的污染物。其中,该标准中明确了面制食品(以质量计)中铝的限量为100mg/kg(限量是指污染物在食品中的允许最大浓度)。2011年4月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也对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在豆类制品、小麦粉及其制品、虾味片、焙烤食品、水产品及其制品等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作出了规定,也明确为100mg/kg。然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删除了铝的限量规定,原因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新国标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食品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2014执行。这样一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关于铝的限量标准就成为我国当前面食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的法定标准。如果在面食中检测出来的铝残留量超过了100mg/kg,就属于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按照前述《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34条、第124条的规定,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一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同时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食品解释》第8条规定,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就成为能否适用《刑法》第143条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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