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面食行业违规使用泡打粉引发的司法争议

面食行业违规使用泡打粉引发的司法争议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一些含铝添加剂不能在任何食品中出现,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而另有一些含铝食品添加剂则受到使用范围的限制,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等。[2]从实践来看,公告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规范化没有解决面食加工行业违规使用泡打粉行为的犯罪治理问题;相反,产生了诸多争议颇大的司法难题。

面食行业违规使用泡打粉引发的司法争议

泡打粉,是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俗称。众所周知,含铝食品添加剂是面粉馒头面条面包海蜇、膨化食品和其他面制品中的常见添加剂。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物质,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可以说,没有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就没有食品安全。[1]因此,为了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最严厉监管,国家主管部门不断调整、规范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标准,科学限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这在面食行业使用泡打粉的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铝是慢性的神经毒素,被人食用后进入体内基本无法排出,故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等都对含铝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残留限量等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对相关标准进行适时调整。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简称《五部委公告》),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据此,一些含铝添加剂不能在任何食品中出现,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而另有一些含铝食品添加剂则受到使用范围的限制,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等。可以说,该公告对多种含铝添加剂使用范围的规定,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判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提供了具体标准,也给面食行业带来了强烈的司法震动。[2]从实践来看,公告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的规范化没有解决面食加工行业违规使用泡打粉行为的犯罪治理问题;相反,产生了诸多争议颇大的司法难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可知,从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系统一审审结因在面食中违规使用含铝添加剂而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共计2811件(网上公开数量),对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梳理这些案件可以发现,由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是一个严谨的技术问题,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规范与技术上的冲突,由此导致对不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认定存有偏差。比如,在定性上,既有将此类案件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也有将其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在入罪标准上,面食中铝的残留量达到何种程度能够认定为犯罪成立,各地标准更是五花八门。入罪、定性标准的不统一,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而且侵蚀着司法的权威性。

基于司法规范性的考虑,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司法问题予以分析、研究,明晰泡打粉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提高法律裁判的统一性。当然,为了便利研究,考虑到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主要涉及种类、适用范围和用量,根据《五部委公告》对含铝添加剂在使用范围上的调整,本文拟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围绕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添加剂来进行分析,即面食中违规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的行为分析;二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分析,主要涉及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情形分析;三是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分析,这是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常见情形。(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